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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所见逃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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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经过残简拼合及相关考释,本文复原了里耶秦简中的一份“缭可逃亡”文书。该文书记录秦迁陵县士卒缭可逃亡后,由“校长”呈报县廷核验此事的相关信息。案中,缭可以“道亡”方式逃脱,并随身携带了诸多衣食、兵器,其逃亡后“恐为盗贼”,具有秦代逃亡犯罪的典型特征。这些信息与里耶秦简中的“课志”、“徒簿”、“法律”、“统计”类文书中其他关于徒隶、吏卒逃亡的记录一起,说明秦迁陵县曾存在大规模的刑徒逃亡情况,而该县对逃亡犯罪的抑制效果比较有限。

关键词:里耶秦简;复原;逃亡;《亡律》

DOI: 10.16758/ki.1004-9371.2017.01.007

秦代的逃亡犯罪,是学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朱绍侯、栗劲、堀毅、大庭、高恒、曹旅宁、张功等先生曾利用传世典籍及睡虎地秦律,对秦代逃亡犯罪的类型、原因、特点等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1近年公布的《里耶秦简》也有不少有关吏卒、徒隶逃亡的记载,为进一步考察秦代逃亡现象提供了珍贵材料。在文本整理的基础上,本文对里耶秦简所见逃亡现象及相关问题予以考察,不妥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缭可逃亡”文书及其复原

里耶秦简中有一封特殊的“爰书”,据其内容,可称之为“缭可逃亡”文书。其释文作:

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不智(知)Ⅰ

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一,操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巨剑一、米一石Ⅱ8-439+8-519+8-5372

该文书由3枚残简拼合而成,内容主要记录缭可逃亡的时间、方式,以及缭可的体貌特征、随身携带物资等信息。3然而,由于该简仍有部分缺失,因此对文书的理解尚存不少疑问。比如,生先曾提出了缭可逃亡原因、趋向的几点思考,值得重视。他说:“里耶秦简缀合的例子如8-439、8-519、8-537三块残片,使得原来意义支离破碎的文字成为一件报告‘寻人’的文件。这位名叫‘缭可’,嘴上没毛的年轻人带着那么多的装备去哪儿了呢?是发生了意外而失踪,还是不堪劳累而逃亡,抑或是落草为‘寇’去‘造反’了?他的命运是怎样?令人遐想。”4

如要进一步揭开缭可逃亡的原因以及逃亡后的命运,关键在于对文书所缺失部分的复原。而观察原简,可以初步判断其所缺部分应为双栏书写,并且其中第二栏所记当与“米”的重量有关。循此信息,笔者检到如下一枚残简,其释文作:

恐为盗贼,敢告Ⅰ

五斗。Ⅱ8-1899

将其与8-439、8-519、8-537等简比较,可以发现几枚简的宽度、纹路一致,字体风格相似,茬口处恰能吻合,因此可知8-1899当能与8-439+8-519+8-537进一步拼合(见第51页图)。新缀合后,该枚简长度约为41厘米,而这一长度在里耶简中也颇为常见。5虽然简尾处仍有部分缺失,但观察可知,8-1899号简下端当再无文字,该简内容已经齐备。

新拼合后,茬口处原存疑的两个字,原字形分别作、,现基本可辨识。其中第一字,原整理者释“所”。6《校释》则指出,该形似“外”,疑为“死”字之讹,其下一字为“产”字残画。7今据新缀合图来看,《校释》对第一字的判断应是可信的,该字应是“外”;第二字,应当是“内”。将相关字形对比如上表:

经比对可知,两个未释字,当是“外内”。“外内”一词,典籍常见。如《墨子・号令》云“候出越陈表,遮坐郭门之外内,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门内,令其少多无可知也”;8《管子・八观》亦有“闾\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9皆可参看。

至此可知,8-1899与前三者缀合后的新释文当作:

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不智(知)外内,恐为盗贼,敢告。Ⅰ

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一,操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巨剑一、米一石五斗。Ⅱ8-439+8-519+8-537+8-1899

二、缭可逃亡案情要点

1,逃亡者身份。文书中缭可的身份为“徒士

伍”,这一身份在文献中并不多见。那么,“徒士伍”应当如何理解?据简文记载,缭可逃亡时携带了大量兵器(具弩、丝弦、矢、巨剑)。一般而言,这些兵器是由“库”掌管并专门配备给士兵的战略物资,1身份低微者很难获取。又,缭可逃亡后,负责上告的是“敦长”与“什长”两人,“将奔命校长”也参与了该案件的审理。而这3人所负责的事务均与军士有关。据此来看,文书中的缭可很可能是“将奔命校长”与“敦长”的下属。里耶第8-1299号简中“敦长、车徒”并称,亦可为证。徒,可指“步卒”。《左传》隐公九年云:“彼徒我车,惧其侵轶我也”。杜预注:“徒,步兵也。”2又,里耶秦简还多见“吏徒”一词(如8-1517),《校释》指出“吏徒”指吏卒,“吏徒”之“徒”为兵卒。3士伍,指秦汉时期的无爵者。《汉官旧仪》曰:“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4综合来看,“徒士伍”应当是指无爵的士卒。周海峰先生曾对岳麓秦简《亡律》中的逃亡者进行详细梳理,将其归为刑徒、黔首、奴婢和官吏逃亡4大类。5“缭可逃亡文书”的出现,则证明了在上述4类之外,秦代还存在士卒逃亡的情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也类似案例。6闫晓君先生也指出,汉简《亡律》中亦当有“士兵的逃亡”一项。7

2,逃亡方式。文书提到缭可逃亡的地点在零阳县的一座桥附近,应属发生在行道途中。此类“道亡”事件,可见于其他秦汉典籍。如《史记・高祖本纪》中就有:“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8里耶8-301+8-428号简亦云:“多道亡事以故留或至三四”。这表明“道亡”是秦代逃亡案中常见的方式,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应属典型的“道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