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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贸易中受益人保护自身利益的几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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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口商往往采取各种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手段来转嫁市场风险。这就使出口商在业务谈判、贸易术语选择、信用证审核、制单等各环节尽可能地谨慎以防发生银行拒付的风险;在进口商的选择上先行资信调查或投保信用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以使风险可控或降到最低。

关键词:国际贸易;受益人;利益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当今世界各国间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在国际贸易中因买卖双方不同处一地及特殊的支付方式带来的贸易摩擦和贸易风险也随之加剧。尤其对卖方而言,是否能及时全额地收到货款显得极为重要。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大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独立于贸易合同,把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间的银行信用,解决了国际贸易双方的互不信任的矛盾,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目前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商界等统一执行的是UCP600,在原有UCP500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使条款的解释更加准确、清晰易操作,但随着各国间的贸易交往的频繁加剧,也有不少国外进口商利用信用证的模糊条款进行贸易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范国外进口商利用陷阱条款损害出口商的利益,做到安全收汇,显得尤为重要。

信用证作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特殊支付工具,它具有三方面的特点:(1)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要无条件付款,就是说银行是评单付款而不是见货付款,这就使进口方在提货之前对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不能确定,这无疑加大了买方的风险,所以他们在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时会想方设法与开证行设立陷阱条款,致使受益人提交无不符点的单据变得困难,银行借以不符点拒付货款或等待开证人的指示拖延付款来保护进口方的利益。(2)信用证的传递和处理是完全的单证交易,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与货物完全分离。如买方付款赎单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一致,只能向卖方索赔与银行无关。这一系列的矛盾和惯例的缺陷很容易使各方背离诚信。(3)信用证的结算依据是银行信用,银行履行第一付款人义务。卖方一旦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倒闭,卖方也能从银行取得收款保障,除非单据有不符点,银行退单拒付,卖方评持有的单据再去主张货权,信用证对卖方的利益提供了保护,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从信用证的特征来看,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安全及时收汇提供了充分地保障,但对买方是否收到与合同规定一致的货物却存在着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联合银行设立信用证隐蔽条款就成为普遍。在目前市场多变、贸易背景、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出口厂商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在多年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就发表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贸易术语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到的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FOB贸易方式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通知卖方船名、装船地、装船时间等,船况及所租船只的船龄都是由买方控制,卖方只是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风险交由买方负责,这时买方是否及时为货物投保变得尤为重要,一旦漏保,买方遭受损失,对卖方是否能及时收到货款构成了不可控的风险。前面我已提到了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因隐蔽条款的设立,开证行出于保护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利益,会以提出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这虽然是有背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惯例是见单而不是见货,哪怕是单据的真实性银行都无权验证,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无条件付款。货物发生损失,买方根据信用证的隐蔽条款指使银行挑不符点来拒付,现今这种做法已不是个案。FOB条件下对卖方不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及时取得运输单据往往困难。因为FOB是买方负责租船支付运费,船长或船东通常是在租船方支付了全额运费后再签署提单,若买方未及时支付运费,卖方就拿不到提单,提单是单据中象征货权的重要单据,能否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按时交单变为受买方的制约,即使拿到了提单,有可能是不清洁提单,即大副在提单上有时加不良批注,这往往是受买方要求,因为有了不良批注就已构成了明显的不符点,遇行情下跌时进口商不会接受不符点银行会退单拒付,使卖方处于更加被动地位。FOB支付方式下的另一不可控的风险是当市场行情突遇变化时,买方会利用提前或拖延派船的方式规避风险。尤其当买方是中间商时,他们自身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一旦预测市场行情是下跌走势,就会拖延派船或迟迟不派船,致使卖方货物压港造成支付大量堆存费,汇款周期拉长。当逢市场行情上涨,进口商会积极催促卖方交货尽早派船以赚取市场上涨的利润。很明显,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被买方牵着鼻子走。能不能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呢?可以,对卖方来说要想处于主动地位,应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地签订CFR或CIF条款。卖方负责租船,CIF方式更为稳妥,卖方负责购买保险。这种方式即解决了能否按期派船的问题,又解决了货物装上船能否及时拿到签署的提单问题,卖方租船,自己能掌控付运费的时间,只要货物完好无损,拿到合格的清洁提单已不是问题。CIF对于规避市场行情风险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预测市场下跌时卖方积极找船,近早装走货物,避免了买方不要货而遭受损失,起到了保障收汇的作用。

二、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进出口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往往是进口中间商,不是真正的下游买家,他们往往依据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先与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给出口商,由于还未有真实的买方,中间商在信用证条款中加些隐蔽条款来为日后拒付留条后路,遇行情上涨,进口商低价拿到的货在市场上高价卖出赚取高额利润,即使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有瑕疵有不符点也已不是问题,自己已赚取了丰厚利润,付款赎单接受不符点。遇行情急剧下跌时,若中间商信誉差,实力弱,在与出口商订货时还未寻找到下游买家,自己先以较高的价格订了货,这时精心设计的陷阱条款就派上了用场,尤其是小中间商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借以拒付货款或者趁机向出口商提降价,在这种单据有不符点情况下,收不到货款变为可能。市场下跌,出口商只好被动接受降价,否则退单退货,一旦发生退货,再转卖遭受的损失更大。为避免被进口商牵着走的被动局面,尤其是对大额的进出口贸易,出口商应在订立合同前委托信用咨询公司开展对进口商的信誉调查,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风险等级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及提出开证要求,以避免日后发生此类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信用证条款审核

不管是与什么信誉等级的进口商签订合同,信用证在确保出口商拿到货款的过程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开证行的选择上可以依据在国际上的银行信誉排名选择规模较大、实力强、信誉好的银行,在与进口商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在合同条款中。信用证一旦开出,在审核条款上要严格把关,哪些单据是出口商做不到的或可能会产生单据之间相互矛盾的,应要求开证人立即做出修改,待修改收到后再安排生产、发货、装运货物,免去日后产生单据不符的风险。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在贸易背景日趋复杂的环境下,出口商一方面组织合格的货源,一方面联系开证、审证、发货、出运等问题,再去对买方展开资信调查,精力有限也未必各方面都做到专业和考虑周到,这时可以与信用保险公司合作,分担风险。信用险不仅对出口商起到了保障作用,也是风险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它可以反馈进口商的负面信息,及时终止与客户的业务,还可以起到事后的保障作用,一旦发生损失还可以得到补偿,将风险控制到最低。起到了进出口业务全程跟踪,对风险事先预警的作用,依靠信用保险来转移、分担风险不失是出口商的一种较好选择。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贸易风险无处不在,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总之,从源头把关,加强风险防范,在过程中控制好各个环节,将预测到的风险扼杀在萌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上是业务实践中总结出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