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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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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近年来农民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增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文主要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待我国能更好的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保险 职业病

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是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的必然结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2011年人力社保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5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约1.6亿人。农民工不仅人数多,而且他们干的是最重、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①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工作中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能够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一系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长期以来,农民工大量从事高风险、高强度的社会职业,例如建筑业,煤炭行业,但却被排除在城镇工伤保险范围以外,这不利于农民工权利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完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渐被提上日程。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虽然参保意愿迫切,但我国农民工密集的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参保率较低,无法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农村劳动力对城镇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型期,,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是城镇建设稳定推进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人权发展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进步,也利于保障农民工劳动能力。然而根据调查资料显示,76.6%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而言,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单位通常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工伤赔偿,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若发生死亡事故,则给家属一点补偿"私了"。通过正常的法律赔偿途径解决问题的寥寥无几。在全国每年所发生的数万起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5%。②

(二)农民工工伤事故数量增多,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

虽然2011年《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煤炭法》与《建筑法》及时修订以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章制度与农民工的需求还有巨大的差距,近年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状况每况愈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

(三)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对农民工而言困难更大

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使得工伤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对农民工有了更全面的保障。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从农民工的角度看,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农民工并没有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要计算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十分困难。

二、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起步晚,发展比较缓慢,因此目前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预防-补偿-康复的网络体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设计上非常注重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细化,而对工伤预防、康复治疗,补偿很少提及。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尤其明显。长久以来,我们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投入很少,同时,通过经济、法制、技术等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制约促使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工伤预防机制也尚未形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对职业病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基于这些原因,我国工伤保险的预防-补偿-康复的网络体系尚未建成。同时,由于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2004年1- 4月份,全国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1093起,死亡1589人,事故死亡占比的80%是农民工,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工伤预防机制的缺乏③。

现实中,一些农民工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并不积极推动工伤员工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更多是推脱自己在工伤员工康复治疗中的责任,不进行后续治疗,而是与工伤受害者私下协商给些钱打发。

2.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由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工伤的认定时间长,鉴定程序复杂,裁决和诉讼耗时较长,对农民工的工伤案件的处理容易进入了"马拉松"式的状态。这就给他们增加了经济风险和生活成本。未参保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他们将在工伤认定和鉴定后,由政府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若农民工不服仲裁结果,还会进行上诉,进入司法程序。这一系列的工伤处理程序一般要花一年左右的时间,甚至有些要耗3年到5年,更可怕的是有的工伤案件还成为了"无尾案"④。

3. 工伤保险基金存在着浪费问题,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过低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待遇设计方面存有诸多的缺陷,致使处于弱势的农民工群体很难快捷充分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各地虽项目大致相同但项目待遇标准相差甚远。如一个28 岁的农民工07 年遭受工伤伤害,鉴定为一级伤残在北京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待遇是20万元,在山西能得到322875 元。(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农民工的高度流动(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的农民工,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和供养亲属的抚养费,其工伤待遇较之合法用工的工伤待遇低了不少,降低了非法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鼓励了非法用工。(4)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的工伤立法注重补偿物质损害,没有赋予工伤受害者及工亡者遗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