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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性投资问题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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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以政府为主体的风险投资已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现金需求,急需将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引入风险投资领域。文章从风险投资的现状入手,系统分析了目前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措施。

[关键词]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渠道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可以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提供行之有效的支持。在我国,政府长期以来扮演着风险投资的主体。但由于国力有限,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在大量资金需求面前,风险投资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致使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资金的问题,处于发展的瓶颈而无法突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量民间资本却由于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而处于闲置状态。据了解,目前我国的民间闲置资本已超过了10万亿,因此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 目前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性投资存在的问题

1 风险投资的相关制度和法规障碍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风险投资下的定义是:风险投资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具有高风险、高盈利的特点。在我国,由于没有有效的风险投资内部控制机制,无法约束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的个人行为,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后,不仅要面临委托人和人分离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且还要面临较高的项目风险。正是这种原因,导致民间资本很难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目前,我国涉及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信托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中的有些条款对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限制十分严格。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规范风险投资人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一系列经济、法律行为,界定风险投资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民间资本的安全性、流向性和回报性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但在我国,相关的风险投资法如《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一直未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步伐。

2 税收壁垒

民间资本为了追求最大化的收益,必然要寻求投资收益大于投资成本的机会,因此影响民间资本投资行为的主要因素是投资收益和投资成本。税收构成了风险投资的直接成本,影响着风险企业的资本形成。过高的税率,使得风险企业期望收益大打折扣,遏制了风险企业对民间资本的需求。一方面,参与风险投资的民间资本要与风险企业“共进退”。特别是,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资本密集、技术附加值高的风险企业而言,其实际税收负担比传统工业企业要高得多。

3 风险企业架子太大,缺乏优秀的风险投资家

创业风险企业拥有的是“创新资源”,缺少的是资本和管理。而风险投资人、风险资本家拥有的是资本和管理,缺少的是“创新资源”。两者在合作过程中本应该很好的互补,但由于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观念认识的差异,我国风险企业家一向抓住企业的控股权不放,动要求技术入股份额达90%以上。即使民间资本大规模参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家也意欲与风险企业家合作,可由于风险企业家条件要求苛刻、门槛过高,风险投资家不得已也只好放弃。

风险投资良好的组织形态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核心主体是风险投资家,他们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投资的管理经验,有追求高回报的强烈欲望和承担高风险的能力,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参与这类投资,且与高新技术企业及投资者有广泛的联系和良好的关系,但我国处于风险投资的发展阶段,这些人才十分缺乏,这也制约着民间资本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

4 退出渠道不通畅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途径主要有主板上市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买壳上市、境外上市、场外交易、风险企业回购、二次出售、大企业并购、清算等方式。但是,由于我国主板市场是以扶持国有企业为指导思想的,门槛高,额度有限,风险投资企业通过主板市场上市几乎没有可能。大部分专家认为我国最为可行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为企业并购,其次依次为创业板交易、股份回购和买壳上市。股权回购是国外风险资本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但是股权回购在我国也有法律障碍,现行《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而清算是风险投资家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由于上述种种措施,使得我国大量风险投资资金纷纷被项目“套牢”,风险资本的性质蜕变为实业资本,这一点也极大地制约了民间资本在风险投资中的发展。

二 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措施

1 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投入体系,有效保护民间资所有者权益

不论是美国、加拿大、日本还是韩国,其中政府始终是风险投资的引导者,政府资金始终是民间资本的“导航员”,民间资本始终是风险投资的主体,政府资金所占比例较小。我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风险投资领域国有资产还占有较大的比重,为了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投入体系,政府要逐步减少对风险投资的出资,减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投入,避免因为政府在风险投资上的主导作用,而产生对民间资本的“挤出”影响。政府可以通过

“官民结合”的方式组建风险投资基金,由该基金组织风险投资公司具体运营基金,负责对高科技企业的挑选、过滤和推荐,决定是否投资。

民间资本是否愿意进入风险资本市场,主要取决于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而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风险资本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优秀风险投资家的缺乏。为了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权益,在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体系中,政府要以制度安排者、引导者、服务者的身份出现,平衡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时,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培养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利用政府自身的优势,通过政府交流,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训我国的风险投资人才。

2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降低民间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完善的法律制度、税收制度,是吸引民间资本的有利条件之一,在法律方面主要是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另外还要尽快出台一些新的法规,包括《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等,为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能够有法可依。

在制度方面,完善有限合伙制,我国现行的风险投资公司是以有限责任制为主要形式,是投资者按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和有限风险。这种投资形式不能给风险资本家提供最大激励,相反却让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但有限合伙制在组织模式上降低了这种风险,要求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风险资本家作为一般合伙人。对于利润的分配,一般合伙人每年收取相当于风险资金价值2%~2.5%的管理费,这笔费用从风险投资基金中支付。基金到期清算时,一般合伙人获得全部资本利得的20%,称为资本利得提成,有限合伙人分享其余80%。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建立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所以应该尽快补充或者修订现行法律,为组建有限合伙制企业构建法律基础。

3 完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从国外经验来看,采取税收优惠的法规和政策是推动风险投资业发展最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在风险投资业发展还不是很成熟的条件下,给予风险投资行业以税收优惠,通过适当的优惠政策扶持,是促进其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可以帮助其更好地吸纳民间资本。在税收方面主要是制定一个比较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特别是对高技术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也是刺激民间资本需求的很好措施。

4 加强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建设,增强投资信心

风险投资要有畅通的资金撤出渠道,这是风险投资实现高回报、得以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程序后,抽回增值后的资金和风险投资者实现产权变现变得十分困难。基于这种实际困难,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建设过程中,应以政府为引导,建立以非上市交易为重点的退出渠道,为风险资本提供实际可行的退出通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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