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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税制改革以来,摆在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需要迫切讨论的问题就是税制改革所给企业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施工企业要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来应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本文首先说明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然后分析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施工企业的影响,最后详细阐述了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 施工企业 税负 供应商 税务筹划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
在我国境内,营业税是针对单位或企业的营业收入所征收的税务的一种,征收的领域包括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转让以及应税劳务的提供等方面。营业税征收过程中的计税基础是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然后以纳税人收入的全额与适当的征税比例相乘即为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单位或者个人的营业税征收税率是比较低的,不过营业税却容易出现税负转嫁到下游的现象,每一道纳税的流通环节都要再缴纳一次税款,存在的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重复征税的现象很严重,这也是营业税相对不是很完善的地方。
当前,对于正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我国来说,对第三产业加强发展力度,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对我国的税制建设进行完善,可以避免营业税征收过程中造成的重复征税现象,对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产业融合都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可以减少施工企业重复交税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的税法制度,施工企业属于营业税范围内,但在一些中间环节不仅繁琐复杂,而且需要重复纳税,而营业税税率较高对企业有着较大的影响,营改增后虽然表面上税率有所提高,但能够使施工企业节省很多进项渠道的折扣,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
2、促使施工企业扩展规模
营改增之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如大型机械和仪器设备等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这必定会使施工企业扩大运营规模,更新仪器设备的信心大增,同时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也是增值税交税范围内,这必定会促使施工企业不断更新技术,加大研发方面的投资。
(二)不利影响
1、业务处理的难度增加
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通常都是在业主做出计价批复之后代缴代扣或企业自主缴纳。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材料购置、发出,业主计价、分包计价等多项环节中都涉及到增值税,其中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极大的增加,而且还增加了发票使用、管理及报税等多个环节,这就导致施工企业处理业务的难度增加。
2、税负可能会被转嫁
在营改增之前,购置材料或其他用品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施工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通常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材料采购对象,而且工程需要的砂石料等材料大多为个体经营、小规模经营,大部分不能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必须向这些小规模经营的材料供应商索取发票,从而导致其税负加重。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必定会让企业选择是否附带增值税发票,如需要则必然将税费转移到施工企业,造成施工企业税负增加的结果。
3、增加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就目前来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十分严重。在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缴税模式随之改变,业主对工程量计价批复后形成纳税义务,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无法及时付给供应商材料款,为企业的抵扣进项造成较大的麻烦,进一步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加大力度增强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将增值税会计核算规范化,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核算出进项、销项及转出等税额。此外,要加强会计人员在增值税方面的的业务熟练度,熟悉增值税相关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取得及抵扣等环节业务。
(二)选择供应商
进项税额的抵扣作为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但是要求进行进项抵扣的发票不能够是小规模的纳税人所开具的,所以在进行开发商的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其专业分包商和供货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价格相等的条件下施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要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其交易对象。
(三)做好比价工作
实行营改增的税改制度以后,因为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存在,所以进行比价工作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进行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比较,而要对报价中所包含的税额进行充分的考虑,对价格相同的材料来说,材料的实际成本价格在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不同的情况下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假设施工企业购买117元(供货商报价)的材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实际负担成本为:117×(1-0.17/1.17)=100元,若该增值税发票是税务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那么企业实际负担成本:117×(1-0.03/1.03)=113.59元,若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企业的实际担负成本为117元,所以施工企业要做好供应商的比价工作。
(四)做好税务筹划与收支平衡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一般合同条件对企业收取工程款的工作所带来的约束较多,这就往往造成收取工程款的工作波动性较大。所以,为了进一步巩固“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成果,企业要在收取工程款的过程中做好筹划工作,既要对供应商的付款比例进行严格的控制,还要加强对工程款的催收工作,做好资金筹划工作。此外,还要对材料采购管理进行加强,集中采购大宗材料或者频繁使用的材料,掌握好付款时机,尽可能避免进项税无法抵扣或者大量缴税而造成的资金占用现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S].财税〔2011〕110 号,2011
[2]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