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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创新助力县级新闻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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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传媒业迅速发展,近年来新闻媒体的功能也日益强大。新闻媒介固有的传播信息,舆论监督,娱乐身心的功能得到充分实现的前提是其本身应当具有良好、科学、高效的机制以及新闻工作者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人格。深化媒体创新。

我国媒体实行的依然是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管理体制。媒体的社会舆论职能与营利功能不分,已然成为媒体管理体制滞后的症结所在。要从根本上区分两者不同首先要进行机构调整。根据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这三个方面的相互关系进行相应的机构设置。要实现政事分开,就是要让政府的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分设。要实现事企分开,就必须让媒体事业部分和产业部分彼此分离。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媒体产业逐步形成,多元利益之争不是单靠行政手段所能解决的,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随着媒体的经济属性被学界和业界接受,人们越来越清醒得认识到,新闻媒体作为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同时又是一个有着巨大经济潜力的产业部。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全球化的环境,产业化能够使新闻媒体壮大自身实力,最终确保发挥其宣传作用和公共服务功能。笔者认为,对于产业体制的建构可以采用剥离转制的策略。也就是说将新闻媒体分为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两部分,对事业部分和产业部分分别运营和管理。再将经营性的资产、资源和业务,从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进行企业转制和重组,使之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总之,建构适合中国国情同时又与国际接轨、符合现代产业发展规律的媒体产业体制刻不容缓。着力推进新闻法制建设

所谓新闻道德“立法”即在新闻传播领域为道德“立法”,是指新闻道德、伦理精神值取向为制度所选择或吸收。用制度的形式来默认新闻的伦理目标;将新闻伦理要求制度化,从而通过明确的伦理准则来约束传媒主体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新闻的道德“立法”,是县级新闻工作者借助于制度的力量来重塑其权威。

在新闻道德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加大力度培养县级新闻工作者的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并将这些观念和意识内化到传播主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借鉴外国的优秀成果,注重从大量的传媒司法实践出发,着力解决当前所遇到的传媒法律的疑难问题,创建具有高水平的可操作性的传媒法;要处理好党对新闻传媒事业的领导和依法管理传媒事业的关系。党可以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对传媒进行领导。只有将传媒道德法制化,才可以规范和约束县级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道德价值选择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健全受众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制度

实现对媒体的有效监督,单靠政府和媒体自身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传媒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受众与新闻传媒的交流、沟通越来越方便和直接,受众的选择、偏好与反馈,使得受众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规范传媒道德的一支重要力量。受众不仅仅是新闻传播流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新闻传播的终极目标。可以说,没有受众,新闻传播媒介便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理由。针对我国目前受众监督的现状,要强化受众的监督作用应当率先建立相关的制度和组织。有组织的受众监督主要指传媒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社会监督员、建立监督委员会等方式对县级新闻工作者的传播行为进行监督。从新闻工作的社会性来看,新闻单位和县级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以及新闻报道工作的质量水平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必须认真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我国新闻报道工作只有受到社会的监督,才更会推动新闻队伍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

同时要明确自觉的受众监督主要指受众通过读者来信、热线电话、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媒介活动的监督。目前,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新闻媒体,都向社会公布了自己的“打假防假”措施和监督电话。一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受到了查处。

通过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健康的媒介批评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根据我国媒介传播和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我国媒介素养教育需要分三步开展工作:首先建立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专门机构,从事研究和推广的具体工作;确立媒介素养教育大纲和教学目标;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陆续在小学到大学的课堂教学中推广。最后启动全民加入媒介素养教育行列项目。大力开展受众媒介素养教育,普及媒介的基本知识,提高受众对媒介信息的理解力、质疑力和判断力,从而使受众能够客观地评价媒介的性质、功能和缺陷,能够对新闻媒体及县级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价值选择行为进行有效地评价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