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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规范性和导向性等特点,是集财政管理、产业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于一体的国家公共管理制度,体现着政府的重要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其经济社会效益不断凸现,从建设公共财政及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审视,政府采购还亟待发展完善,特别是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以下谈谈几点思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创立之初,就确立了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但由于尚处于初始阶段,过去十年间,政府采购工作更多的是在规范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作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还存在“三个不够”的问题:
1、认识程度不够。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目前虽有了一定的共识,但由于《政府采购法》提出的政策功能目标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条例或操作细则,加之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扎实基础和足够能力也无法有效实施。有的认为这需要国家层面从上至下推行,地方只需要配合落实就行了;有的认为难度大,弄不好,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还是慢慢来比较妥当;有的认为这仅是财政或者相关几个部门的事,与已关系不大,导致各地的推进力度及步伐不均衡。同时,一些采购人片面强调“低价论”,忽略产品质量和企业合理利润;有些采购人则热衷高价洋品牌,忽视了对本国企业及产品的扶持,均不利于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由于各个方面的认识不够到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工作还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尚处于“热议”的状态。
2、采购规模不够。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与采购范围紧密相关。《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十年间,政府采购范围由货物向服务类拓展,部分地方还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体比例不高,直接导致政府采购规模不大。
3、基础准备不够。由于认识、基础及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所做的基础准备工作还不够充分,有些环节还比较薄弱。一是技术储备不够。要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以实现,很多技术性工作必须细致到位。二是研究探讨不够。目前,无论是从政府层面,还是理论界,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研究还缺乏统一系统的规划,对究竟要赋予政府采购什么政策功能要没有明确的界定。三是人才支撑不够。政府采购理论教育、培训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政府采购专业性人才比较缺乏,大量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知识背景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要求有不小的差距,不能有效支撑和积极适应具体的工作实践。
二、症结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这幅美好“蓝图”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距,从客观方面分析,既有历史性因素,也有体制性因素。梳理厘清症结所在,有助于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1、历史局限性。《政府采购法》起草于1999年,由于历史局限性,当时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更多的是定位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防治腐败方面,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只是作了方向性的规划,没有作出比较详细的制度性安排。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政府采购定位已不适应形势要求,客观上限制了目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亟待突破提升。
2、发展阶段性。同任何新鲜事物一样,政府采购总有一个从易到复、由点到面的渐进式发展过程。除了定位方面的原因影响,政府采购1996年才开始进行工作试点,全国大面推行时间仅10年,采购范围从最初党政机关自身需求产品、服务类项目采购入手,逐步拓展到公共服务采购,并努力推进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这符合政府采购的发展规律。
3、法规矛盾性。主要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就建设工程管理权的矛盾,这一问题由来已久,倍受关注。《招投标法》从2000年开始施行,其出发点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其更多的是程序性规定;《政府采购法》从2003年开始施行,其竞争制度的设计是以《招投标法》为依托,但留下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个日后争议的空间。虽然目前财政部门正在推进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逐步将工程类采购全面纳入统计和执行监管范围,但受体制机制等影响,步伐比较艰难,使得占整个政府采购重头戏的工程类项目客观上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这是导致政府采购规模不大及政策功能发挥不够的关键所在。
三、建议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一个带战略性的重大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政府采购不仅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更成为维护国家、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大势所趋,需要从大局要求、法律支撑、具体操作和国际惯例等基本原则出发,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积极推进。
1、以明晰发展定位为着重点,高位推动。定位决定方向。要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的发展定位上必须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政府采购现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以体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彰显公共财政的公共属性,以利于政府采购融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进程。
2、以消除法律冲突为关键点,强力推动。在明确政府采购发展定位之后,就必须通过相关法律调整完善来体现这种政策导向的变化。因此,要从根本上消化两法的法律冲突,解决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监管缺位问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考量,勇于打破部门利益的束缚,推进两法融合,将《招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修订出台新的《政府采购法》,以此明确政府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3、以积极完善机制为着力点,整体推动。这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必然要求。政府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重点、有计划在全国部分高校的财经、法律、公共管理、国际贸易等院系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学科,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加强电子采购平台建设,顺应形势发展变化,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一体化系统,构建信息公开、竞争充分、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平台,以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参考文献
[1]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 王文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 发达国家利用政府采支持创新的政策及启示[J]. 黄军英. 科技管理研究. 2011(17).
[3] 浅析政府采购的政策[J]. 胡杰. 中国政府采购.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