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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及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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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已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界炙手可热的话题,但相关研究多停留在引进照搬的层面,制度的引进必须考虑产生和适应的环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对“毒树之果”应予以阻隔,有条件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基本权利;证明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93-01

一、中国式刑事庭前审查之现状

现在,庭前审查程序实际上已经成为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瓶颈。首先,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中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仅检察院移送的卷宗大大简化,法院对移送证据材料的审查也多体现在形式上的程序性审查。庭前审查程序不仅使得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缺乏制约,也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少了一道对抗国家追诉权的保护屏障。

其次,庭前审查不是由专门的预审法官进行,难以消除非法证据对审判法官心证的影响。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尽量减少庭前审查程序在正式审判中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但是,这项改革并没有使得排除法官预断的目的完全达到。简化了案卷移送制度,但同时又规定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并且接受移送证据材料的法官往往就是承办案件的审判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实质性接触到证据,立法排除预断目的的实现也就打了折扣。

再次,检察院移送的证据材料过于简单,缺乏法官判断相关证据是否非法的前提条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从大陆法系纠问制诉讼传统向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过渡。“卷宗移送主义”要求检察院在移送审查时将书连同所有证据材料以案卷的形式全部移送给法院,法院在审查后可以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也可以视情况驳回。“状一本主义”,对检察官指控犯罪的案件,严格禁止审判法官做实体审查,除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禁止移送任何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同时要求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以便控辩双方进行有准备的攻击和防御。任何一项“主义”的背后都有其诞生和确立的历史和国情背景,都依靠一整套制度的良好运行在支持。

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参与庭前审查,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动议启动机会。我国刑事庭前审查依然保留并维持着传统的纠问式和职权主义审理模式。检察院移送,还是法院审查,都是检察院和法院按照内部工作程序进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权了解,更无权参与。

二、庭前审查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构想

第一,哪些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据自身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谈论非法证据的范围须从分析非法取证的性质和程度入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限定为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所收集的证据。设立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从人权保障出发,是为了维护证据收集过程中对相关人基本权利的尊重。证据排除规则在建立和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一种权衡和选择:一方面是证据的证明价值,另一方面是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只有某一证据的取证手段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时,排除这一证据的适用才能实现人权保障的初衷。

第二,“毒树之果”应否排除?“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再用合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所以,应明确这个“果”应当是独立的新证据,而不是原有证据的重复收集。英国在对待“毒树之果”的问题上,在普通法和成文法中都采取了“排除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即对于从被排除的被告人供述中发现的任何证据和事实,只要具备相关性和其他条件,就可以采纳为定案的依据。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适用于违反证据规则而获得的实物证据或者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毒树之果”。但存在两项例外:一是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是指即使不发生政府官员违反宪法的行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最终或者必然会被发现的;二是善意的例外,是指政府官员合乎逻辑地依据一位公正的法官签发的、最终发现是无效的搜查证,进行搜查所取得的证据。

在我国目前现实条件下,简单地排除“毒树之果”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毒树之果”的“果”是由合法的方式取得的,并没有侵犯相关人的基本权利;且我国警察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手段还十分有限,完全排除“毒树之果”既不现实,又可能会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对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到什么程度?是否经过排除之后,该证据永远从某一案件的证据中消失了?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价值,另一意义就是私人收集或者提供的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即使是警察或者其他官员非法收集的证据,适用排除规则也只局限在不能适用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不意味着该证据的证明价值彻底丧失。

第四,谁来提出排除的动议?因为证据的取证手段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程序的启动要以相关人或者经过其授权的人提出排除申请为前提。

第五,非法证据是自动排除还是裁量排除?所有国家的非法证据都是通过裁量排除的。只有承认非法证据排除本身是一项程序性争议,承认该争议的解决客观上存在着动议的提出、证明、听证和裁判程序,就自然是经由裁量排除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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