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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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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内外并举、重点突出、部门联动、点面结合”的办法,抓好监管重点,特别是为及周边地区直接或间接供应猪肉及猪肉制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面构筑保障肉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不出出问题。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检查主要有三大中心任务,一是对直接或间接为及周边地区供应猪肉及猪肉制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我市猪肉及猪肉制品不发生消费安全问题。二是进一步落实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制度,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确保县城及市区流通、使用、消费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凭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两证两章”上市制度。三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猪病害猪肉注水肉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率100%。

三、检点

1.直接或间接为及周边地区供应猪肉及猪肉制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2.重点餐饮企业、宾馆饭店及旅游风景区周边餐饮单位;

3.主要肉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集贸市场等猪肉集散销售地。

四、检查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全面宣传发动。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细化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排查监管重点,制定监管措施。

2.自查互查阶段。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牵头,要会同公安、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按照制定的检查活动方案,对辖区内的屠宰加工、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自查。重点企业要落实专人现场指导、现场督查,发现问题要即查即改。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我委将对各县专项检查情况开展督查。

3.总结阶段。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对重点企业组织“回头看”。

五、检查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体系。市经信委成立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经信委副主任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联系人,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市经信委与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市直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与所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

在专项检查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扎实、监管到位”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从保民生、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强化对检查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要组织精兵强将,成立联合执法检查队伍,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保证专项检查活动达到随查随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效果。

(三)抓住重要环节,整治有的放矢。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要摸清猪肉及其制品的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要采取一企一策,排查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见事早,行动快,有的放矢。

(四)找准监管抓手,创新监管方式。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把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落实猪肉凭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两证两章”上市制度为监管突破口,以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为契机,建立猪肉质量可监视、可追溯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制度的监督管理,形成全过程监管链条。重点企业每日将进沪及周边地区的肉品上报县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每旬汇总上报到我委,市直属企业直接上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

(五)发挥舆论作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肉品安全消费知识,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肉品安全监管活动;另一方面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曝光力度。

(六)加强执法力量,加大打击力度。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猪病害猪肉注水肉等各类违法行为。

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将本地专项检查的细化方案及总结材料分别于4月25日和11月5日前报我委物资行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