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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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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号)等精神,结合普陀区试点工作经验,现就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迅速,给我市的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是,随着经营单位数量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也出现了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无序发展等问题,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一些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目无法纪,销赃、窝赃,成为破坏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案件和其他侵财犯罪活动借以滋生的重要场所。据不完全统计,仅20**年,全市共发生各类偷盗金属材料案件和破坏、盗取电力、电信、水利、城市公用设施、渔用物资等案件1157起,涉案物品价值达472.9万元。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尽职尽责,建立由政府牵头,综治主抓,工商、经贸、公安、环保、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联管联治、齐抓共管、依法管理的工作格局,扎实开展废旧金属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大力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秩序

(一)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管。经贸部门是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废旧金属收购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治安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废旧金属收购业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废旧金属收购业网点依法纳入城市规划。

一是严格把握市场准入条件。工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根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废旧零部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登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时,应注明“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并对原有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重新审核。

二是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难以管理的情况,各地要落实经费,建立一支专管队伍,加强对流动收购的管理。各地可参照普陀区做法,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亮证式”方式管理、上岗前政审制度和“四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服装,统一车辆颜色,统一车牌号和上岗证件,统一上岗前培训),规范流动收购人员的收购行为。

三是督促收购企业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报告制度。公安部门要督促废旧物品收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来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收购单位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收购行业体系。各县(区)政府和经贸、供销等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方便收购”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建设,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健康发展。经贸部门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网点布局规划。要在原有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基础上,整合规模小、条件差、分拣能力低的收购站点,重新合理设置收购站点,确定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网点数量。供销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积极探索以大中型回收企业为龙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村为依托的废旧物资收购连锁网络建设,逐步形成社区(村)收购??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收购体系。

(三)严格专用废旧器材的处置。为加强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的保护,各行业单位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购处置的管理,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对确无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实行定点方式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各行业单位要将确定的收购处置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购销、处置和收赃、销赃的行为。

(四)加强对废旧金属处置的环境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环保宣传力度,增强经营业主环境保护意识。对回收业经营单位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收购单位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对拆解过程中易产生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焚烧有害物质的经营单位,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签订责任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行业法规教育,让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了解掌握管理规定,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未经委托处置的收购业经营单位收购电力、通信、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以及为盗窃、破坏专用设施提供收赃、销赃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的,公安部门要加强教育查处。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和非法经营报废机动车收购、拆解的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予以查处或取缔。对非法搭建建筑物用于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城建部门要加强拆违和查处。对非法流动收购和影响市容、市貌收购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查处。

三、建立和健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综治、公安、经贸、国土资源、城建、环保、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供销、电力、通信、市政建设等单位组成的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管理中的问题。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经营业主因主动反映问题、提供破案线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予以奖励。对促进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指导帮助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