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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未从法院判决村委会申诉最终获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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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未从法院判决村委会申诉最终获胜

3名村干部以补助福利等名义私分

公款,案发后法院判决将赃款退还给村

委会,但检察院却将此款全部上缴国库。

村委会对检察院的行为表示不服,提出

申诉。2012年3月2日,安徽省芜湖市

三山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公开审查听证

会。

2009年,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处

三山区峨桥镇新淮村村干部以补助福利

等名义私分公款的贪污案件过程中,查

明在2003-2009年,黄某某、余某某、徐

某某在新淮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侵吞集体资金,其中黄某某分得1.725

万元,余某某分得1.67万元,徐某某分

得1.222万元。2009年12月3日,三山

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等3人退

出赃款4.617万元,全部退给新淮村村

委会。但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

月5日将此款全部上缴国库。新淮村村

委会对该行为不服,于2012年2月24

日向三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原案件承办人

阐述了检察院作出该决定的法律依据。

原案件承办人说,2009年,检察院在收

到法院判决后,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将

此款交区财政,上缴国库,因此此款没有

退还新淮村。复查该案的承办人表示,黄

某某等3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公款属

于新淮村公共财产,法院已判决将赃款

退还给新淮村,根据规定,将赃款上缴国

库,没有退还给新淮村的做法是不对的。

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

民监督员各自发表了看法。经听证员讨

论后,得出一致结论:同意申诉人请求。

法院已判决将赃款退给新淮村,检察院

应服从法院判决。

侵占村民修路捐资退出赃款进了局子吴昊

被告人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管

理本村财物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

账的手段侵吞集体财物。近日,安徽省

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

告人张德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

个月。

2006年4月,安徽省怀远县实施农

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由时任城关镇

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德齐经手借

款8万元,用于本村支付村村通道路工

程配套资金。后经该村村委会研究,由被

告人张德齐和村民代表张广出面以修路

名义募集资金9.3万元,该款没有计人

本村账目。其中,偿还上述借款8万元,

支付募集资金花费9987元,余款3013

元被被告人张德齐占为已有。后因城关

镇查出其该项违纪问题,被告人张德齐

于2010年11月19日将3013元退还,

计入村收入账。

2007年5月8日,怀远县某房地产

有限公司向该村捐助3万元用于修路,

由被告人张德齐以收取道路施工费的名

义将该款领出,为此支付税款1535.83

元。之后,被告人张德齐支付本村修建水

泥路工程款1万元,余款18464.17元被

其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张德齐退回

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德齐在

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管理本

村财物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

手段侵吞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

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张德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经查,被告人

张德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

符合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职务

侵占罪对被告人张德齐定罪处罚。被告

人张德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赃款,

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

出以上判决。

城镇居民买农宅违法法院判定其合同无效张媛

10年前,农民徐女士将在自己宅基

地内建的房子卖给了城镇户口的王女

士。目前,徐女士王女士,请求法院

判决10年前的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

一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的

合同无效。

徐女士称,1999年,她将自己在北

京市门头沟区大峪村一处自建的4间房

屋,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户

口的王女士。她认为,与王女士订立的买

卖协议违反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

转让的规定。所以,她王女士,要求

法院确认卖房协议无效。

王女士认为,当时在订立房屋买卖

协议时,她曾经向村委会交纳平房过户

宅基地款6000元,并与徐女士在村委会

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

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被

告向村委会交纳宅基地款,并不能证明

其成为诉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法院确

认双方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