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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凭证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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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额,这项政策是国家随着1994年增值税改革,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税款的问题而出台的,它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这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为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其问题也日益凸现。

一、目前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政策宣传不够到位,纳税人缺乏正确、全面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对政策的了解不够,导致误跨。如一些纳税人对哪些属于免税农副产品,哪些不属于农副产品不了解;哪些情况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哪些不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不清楚;一些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对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交增值税,完全可以进行税务登记,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理解不够;一些企业对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甚熟悉,将一些应属普通发票抵扣的行为变成了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主观故意而为之,如因为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收购企业就根本无需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通发票,造成一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购买普通发票,不纳税的商贩也能“正常经营”,另一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在交易中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一些企业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当成偷税的手段。

2、收购发票开具混乱,随意性较大。一是开具不规范,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额。二是有的企业将收购发票携至外地开具。三是将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包储费和保险费等计入收购价内,多抵税款,人为调节成本,人为调控税负。四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不开具普通发票,而是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从而使这些中间商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造成税收流失。

3、任意虚购虚抵问题严重,人为调节税款。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二是人为扩大收购金额和收购数量。企业往往采用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如一些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收购金额,为多抵扣税额做准备,到月末结账时,如销项大于进项,再虚开相应金额的收购凭证,目的是为了进销项平衡。也有一些企业在销售既定的情况下,倒轧进项,每月适当缴些税款,以较小的代价,避开税务部门的监控。这就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比例,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

4、擅自扩大收购业务范围、对象。有些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属于收购凭证开具范围的购进货物非法填开收购凭证抵扣。农产品供应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收购对象的不同,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因收购凭证使用的主动权在自已手中,加上取得普通发票供应商通常会加价,所以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混淆收购对象,一律按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凭证。

5、资金往来不正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目前纳税人的付款方式以大金额现金交易为主,按照常理,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但事实上大金额结算比较普遍,并且固定户较多,而且有的结算长期挂往来。原因一是收购业务并非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而是向“中间商”、“经营者”等收购,造成结算金额大且客户固定;二是虚开收购凭证造成账实不符,结算款长期挂往来等等。

二、目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难点

1、农产品收购凭证监管难度大。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进行,就不能采用发票比对的方法来防止虚开;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收购凭证用票量大,点多面广,因此税务部门对收购凭证的管理难度很大。

2、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难以界定。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发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收购企业,都无法从销售者的身份证和销售农产品的数量等方面来判定销售者是否为农业生产者。而且现在农产品的供应有多种形式,有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更多是由“中间商”收购后统一销售的,还有由运输企业将农产品集中后统一运往异地进行销售的等等。企业在收购时,虽然收购对象不同,但因为收购凭证使用的主动权在自已手中,加上要取得普通发票供应商通常会加价,所收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混淆收购对象,一律按照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凭证。农业生产者和非农业生产者的划分比较困难,仅凭收购凭证上销售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收款人亲笔签名进行确认是不可能作出正确判断的。

3、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收购范围、业务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一是由于收购对象的难以界定导致销售行为难以区分。农业生产者将自产农产品与其它生产者的农产品收购后一起销售,要明确划分自产还是外购,十分困难。二是由于企业为了调节税款虚开虚增收购金额,擅自扩大收购范围,对子虚乌有的业务和不属于收购范围的非免税农产品也开具了收购凭证。对一些不属于免税农产品范围的产品、已经过加工后收购的非“初级”农产品、自产自用的免税农产品等,在财务核算、合同和协议等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区分和确认出哪些业务是可抵扣的,哪些是不能抵扣的;哪些业务是真实的,哪些是属于偷税行为。

4、农产品产出比率、物耗比率等难以掌控。由于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损耗系数较大,特别是原材料是鲜活农产品的农副食品制造行业,企业通常会扩大正常损耗值,虚增原材料数量。有些农产品(如珍珠)由于价值差异很大,调控权完全掌握在企业手中,税务部门很难确定。有的农产品由于产地不同,成份含量有所区别,投入产出比也不同,企业任意扩大投入量,虚增数量。

5、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检查、取证非常困难。由于收购业务大量存在现金交易,收购凭证的开具又不规范,税务检查非常困难。收购业务交易的对象非常特殊是农业生产者,因此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对方搜集证据。另外,核实企业收购行为时,主要通过实地核实与异地协查两个途径,对本地发生的收购业务,税务人员尚可上门核查,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收购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只能进行异地协查,效果难以保证,这样,税务部门就很难拿出确切证据证实企业是否虚开虚抵。

三、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措施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要开展针对性强、内容实在、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大对违反税收法规处罚的政策宣传力度,对在日常检查中查出的偷逃税,坚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守法经营。

2、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要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回函的质量和速度;要密切与村委等部门的联系,为确保村委出具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业产品证明的真实性,应告知具体的政策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格一般纳税人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审批管理。税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

4、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收购凭证的领购和使用审核,要着重审核企业用票的规范程度,根据用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情况,核定凭证的使用数量,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定期缴销、查验抵扣制度。二是要求企业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要求农产品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在台账中要登记供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求有相关人员签字记录。三是建立收购情况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对单笔收购业务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必须向税务部门报告,由税收管理员下户核实确认后方可开票。对收购季节性较强的和收购价格差异大的业务发生时,也必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四是要求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对申报抵扣的收购凭证应同时有货物验收入库凭据(须采购人员、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签名)和付款凭据(现金结算凭证须收款人签名)。五是要求企业尽可能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一定要通过银行结算。六是要求企业正确划分农产品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调整。

5、加强户源管理,强化责任人制度。一是对符合条件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企业要登记造册,台账管理,对税收管理员要强调管理责任。二是对企业要建立责任人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税收政策,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抵扣凭证,坚决不予抵扣;对不符合用票条件或不规范使用凭证的企业,一律取消其用票资格,并同时追究责任人责任。

6、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利用纳税评估实行动态监控,对纳税申报异常、收购价格异常和收购凭证使用量异常的企业实行重点评估。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依照测算出的产出比率和损耗比率,判断纳税人的收购数量是否异常;通过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纳税人收购价格比较,确定价格的合理幅度;对纳税人收购金额与企业当期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付账相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无货物交易虚开收购凭证问题。加强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企业的检查,对使用收购凭证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收购凭证开具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收购业务是否真实,票、款以及库存是否合理。加强税务部门管理力度和稽查力度,强化跟踪和巡查。

四、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长效管理的思考

长期以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企业纳税申报大都为零负税申报,税收负担率很低,管理难度非常大,针对以上原因,为堵塞管理漏洞,改变农产品经销企业长期处于税收失控状态,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我们必须站在完善政策和改变抵扣方法的高度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

1、调整农产品收购凭证现行抵扣的计算方法。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项、销项税额的税率都是13%,实际计提进项税额时是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额时是按不含税价,形成了税基口径不一致。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税率计算,即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我以为,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的买价不应看成是不含税价,因为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不含税,而是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即农产品收入(买价)中包含国家免予征收的增值税。所以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应改为:进项税额=买价÷(1+扣除率)×扣除率。这样能够完善增值税的链条管理和解决增值空间的征税问题。

2、调整目前的免税农产品的抵扣方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调整为实际耗用抵扣。改变目前的抵扣方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改为在购进时全额计提,实际耗用时按耗用数量配比抵扣。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将计提农产品进项税额列入“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时,按实际销售耗用的农产品成本,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这样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纳税人虚开发票,由于没有货物入库,即使作假入库,但因没有货物销售,所以无法作假出库,这样就能堵住虚开发票的口子;可以限制纳税人根据销售情况人为调整购进货物时间,以此调整实现税款的行为。

3、放宽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对象。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具对象限制过多,限制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拓宽。根据规定,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使用,而对其他销售对象则不能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具对象限制条件过多,已不符合当前农业打破地域收购农产品,现行市场经济下日益增多的从事临时经营个人的客观现状,也相应的制约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进一步拓宽。

放宽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的限制条件,以拓宽农产品流通的渠道。农产品收购单位限于地域和人力的限制,基本都是通过农产品贩销大户,或委托他人集中收购的形式进行的。这些贩销大户的存在,在给收购单位提供农产品的基础上,极大地拓宽了农产品的流通渠道,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总局也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文件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根据这一精神,笔者建议,对这些商贩只要存在着真实的业务交易,可以从代销角度去解决这一问题,即商贩与农户签定代销合同后,应允许收购单位对其开具收购专用发票,进而来达到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解决农民销售难的问题。

放宽农产品抵扣凭证开具对象后,应允许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同时要求附列收购清单。因为单个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数量往往很少,收购企业大量收购,如果不能汇总开具,抵扣凭证的数量可能相当多,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审核工作量。建议在经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允许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同时附报清单,收购清单内容应包括销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货物名称、数量和金额等,税务部门对大额收购业务应下户核实,同时要按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出附列清单等不属实的从严从重处罚。

4、调整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为用普通发票作抵扣凭证。从税收制度角度来讲,调整农产品收购凭证为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是有效扼制利用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偷税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规模经营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很少是从分散的直接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而是从中间商手中大量、成批收购,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因此采取调整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扣税凭证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合法和可操作性。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发票用于抵扣,从而使那些中间商和经纪人等非农产品直接生产者,不得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从而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对少数直接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费代开普通发票。这样用普通发票代替农产品收购凭证就可以有效防止企业自己领取农产品收购凭证,任意填开用以调节税款,甚至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