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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申请执行难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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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难”是当前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错误理解,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误区一:申请执行没有时效限制。老王借款给张某做生意后多次催要未果,便将他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张某于2005年10月3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息。法律生效后,张某多次找老王请求宽限,老王认为早晚得偿还本息。直到2007年5月,老王见张某确实没有还款的诚意,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点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误区二: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李某因啤酒瓶爆裂致伤,与某啤酒厂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该厂赔付李某2万元。啤酒厂负责人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厂的银行存款并将赔款划拨给了李某。

点评:对裁定不服而上诉为数不少,为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利息。

误区三:司法拘留可以代替强制执行。杨某经营采石厂,因其忽视安全生产,在放炮开石时发生事故造成两名工人受伤致残,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9万元。杨某拒不执行,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说:“不执行判决最多拘留15天,15天换9万元,值!”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送进监狱,杨某才流下悔恨的泪水。

点评: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有两种认识都是极其错误的: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便可不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拘留,因而无所畏惧,甚至抗拒执行。拘留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下面五种情形之一就构成不覆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可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⑤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误区四: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法院都应当满足。朱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肇事者黄某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4万元。但因黄某家境困难,仅以农用车和部分存粮抵偿了少量赔偿款,而大部分未能履行。朱某多次找到当地法院,并向人大和上级法院反映,责怪当地法院没有对黄某采取拘留措施。

点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执行,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教育手段,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只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人采取,目的是教育当事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因此,拘留不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有转移、毁损财产、撕毁封条公告、妨碍搜查、暴力抗拒执行等妨碍执行的行为,以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情况时,才能经院长批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拘留、罚款。本案被执行人黄某已经竭尽全力履行法律义务,不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法院不会根据当事人的任意申请对其执行拘留措施。■

(吴勇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