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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国之力 筑法律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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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进程中重要的一步。相比欧美发达国家的网络安全立法实践,我国的《草案》展现了比较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也有不少可以借鉴吸收国际成熟经验,从而加以完善的地方。

兼顾内容与设施 由单一转向多元

《草案》体现了我国对国家网络安全目标的混合式理解,这是由我国的实力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共同决定的。从全球范围来看,网络安全还没有形成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而言,欧美发达国家都将网络安全理解为“网络空间的安全”,目标纯粹、清晰、单一、直接地定义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障。这里的关键基础设施,指的是维持保障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功能性设施。比较典型的代表是金融、交通、电力、通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以及工业控制系统等。

同时,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德国,以及数量较多的非欧美国家,比如俄罗斯、印度、沙特、泰国等,还倾向于将网络空间传播的特定内容等信息,纳入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必须有效规制的战略框架。

而我国对国家网络安全的理解更加接近后者,展现出一种混合式的理解,即兼顾内容与基础设施的安全。在表述上,“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概念的使用展现出近似等效的交替使用;而在客观实践上,自1994年以来,整体展现出的态势是从“内容安全为主”向“基础设施安全与内容安全并重”的战略转型。此次《草案》中有关国家网络等级安全、关键信息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等政策目标的阐述,体现出了这种转化的趋势。

摈弃“九龙治水”观念 协调治网

《草案》在组织架构上展现了我国构建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结构的初步尝试及面临的艰巨任务。“九龙治水”一词常被用来描述我国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结构的现状。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小组成立之前,21个不同职能部门共同管理着我国的互联网。

这一复杂的状况与90年代初期中国接入互联网时本质上是个网络小国、弱国的现实密切相关,成为网络大国之后,网络安全面临的威胁与挑战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正如2013年5月斯诺登披露的美国“棱镜”计划、2014年5月美国以窃取商业机密提起的诉讼及2015年7月美国国家情报总监与网军司令部司令威胁报复中国等事件所指出的那样,我国正日趋面临来自外部的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领域提出的全面挑战,这不是普通的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发动的攻击,而是国家在物理空间的战略博弈在逻辑空间的投射。

从美国的经验看,尽管美国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也在白宫的战略协调下“五龙下海”,展开网络安全战略主导权的博弈,但最终还是依靠国会立法、总统行政指令及国家网络战略文件的形式,形成了比较有效的战略协调机制。中国所需要的《网络安全法》的最终版本,必然要能够为有效应对日趋复杂、微妙的国家网络安全冲击和挑战提供一个有效平台。

均衡三组关系 达成治网目标

《草案》在实践路径上体现了集体与个体、国内与国外、政府与市场等三组关系的均衡。

集体与个体的关系,指《草案》要寻找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需求与个人网络空间正当权益的均衡,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的必然需求。如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实践的那样,就是对网络空间关键资源及数据流动的监控,这种监控的实践、边界、方式、程度等,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并与社会以及个人的主观感受和心理底线,达成微妙的均衡。

国内与国外的关系,指《草案》中有关国家网络安全审查,以及中国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关系。中国是在一个开放环境中完成整个立法过程的,涉及到形成比较清晰的论述,平衡国家网络安全诉求和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如WTO中相关规定的内容之间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涉及国家网络安全的实现,与网络安全相关产业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确保将网络安全以符合市场化原则的方式,转化为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动力,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未来检验《网络安全法》立法成败的重要指标。

整体来看,尽管《草案》还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但《草案》的出台已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并且在建设完善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艰苦进程中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值得各方以建设性的态度,努力为修正完善《草案》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