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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透露,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信息安全事件,总人数为4.56亿,平均每人遇到2-4类信息安全事件。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泄露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轻则引发非法调查等不法行为,重则导致电信诈骗、金融诈骗、入室盗窃等刑事犯罪,有的甚至成为敲诈勒索、绑架、暴力追债等恶性犯罪的“帮凶”。
个人信息安全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程,应按照打防结合,防范先行的方针综合施策,努力减小此类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强化行业自律,增强行业道德观念
一是信息强势行业要尊重用户隐私,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作为行业的生命线。各行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严密的保护,防止丢失、被盗或篡改。二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或社会组织等,负责保护消费者信息和企业信息,对信息强势行业要建立问责机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用法律手段对信息强势行业加以严格约束,促使提升道德水平,约束其趁职务之便而谋利。三是加强问责和处罚力度,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和防范制度。要把信息管理工作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让失职单位和部门承担信用风险,让信用机制推动信息安全逐步回升到一个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强化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一是提高自身警惕性,充分认识个人信息泄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二是加强个人资料管理,在重要文件的存储、传输等环节上要进行加密处理,及时清除操作记录和上网痕迹。在提供个人资料给对方时,最好索要凭证,一旦个人权利被侵犯,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保留好来电记录、与对方交涉的录音,为调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三是提高个人计算机的安全性,个人电脑一定安装防火墙,不要轻易安装不明软件,不要将自己的常用邮箱用来注册,在公共场所登录电子邮箱或QQ后,要将留存的个人信息清除干净。
强化防范宣传触角,减少引发案件的几率
一是发挥传统模式的威力,与群众面对面的拉家常、听意见,特别要重点关注老年群体,给他们讲新闻、讲新事、讲趣闻,在聊天中提示他们应该注意的问题,切莫轻信他人,遇事联系家人或报警求助,坚决捂住“钱袋子”,坚决不转账。二是利用新兴媒体即时宣传,不断完善QQ群、微博、微信等新渠道建设,通过键对键及时曝光最新型的诈骗手法,提醒粉丝们注意,并委托粉丝们把防范信息转达给家中老人,让老年群体信息升级紧跟瞬息变化。还要及时破案信息,展示公安机关工作成果,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三是要加大对快递、房产销售、汽车销售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组织他们学法条、明责任,引导他强道德、明事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切断信息外泄的通道,既保护了从业人员,又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
强化新型打击模式,及时查处泄露信息案件
公民个人信息一经流出,中间被倒卖几十次甚至上百次不足为奇。因此,一是重点打击泄露信息源头,没有源头,就形成不了买卖信息的利益链条。所以,要将挖源头作为专案打击“釜底抽薪”之举。二是斩断“中间商”链条,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资源,加之有源头,自然会有“中间商”趁机牟利,从源头获取信息,转手卖给市场。因此必须“拦腰”斩断犯罪利益链条。三是高压严打下游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多种下游犯罪的源头,易滋生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并与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合流,滋扰民众,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十分严重。要继续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强化立法保护规范,明晰信息保护方向
一是建议民事立法承认个人具有对其信息价值财产权的支配权,将用于商业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视为一种侵犯财产行为,通过立法为受害人提供财产损害赔偿,从而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率。二是未来对《物权法》进行修改时,建议考虑将手机内存、邮箱空间等信息存储空间与现实空间等同对待,使其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使信息存储空间也成为一种财产权益。由此如发送垃圾邮件、垃圾短信等行为,可被视为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三是尽快出台统一适用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确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框架,明确立法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范围、个人信息使用者的义务等内容,如出台《刑法》相关法条的司法解释,切实提惩此类犯罪的操作性。完善《身份证法》等有关法规,让使用机关注重对身份证使用环节的核查比对,要求银行、保险、教育、卫生、通讯等行业在使用客户身份证的过程中,承担起严格核查比对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而导致身份证被盗用,给身份证所有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