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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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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本文对地铁车辆消防系统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地铁车辆段的消防验收程序及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地铁,车辆段,消防系统,验收与组织

Abstract: After the building completed, the construction unit shall propose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fire application to the public security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after acceptance can be put into use. In this paper, the subway vehicle fire system is introduced, and the main contents and key of metro vehicle depot fire approval procedures and Metro Depot fire inspection are described.

Keywords: fire system for metro, depot, acceptance, and organization

中图分类号:U2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地铁车辆段是车辆的停放、检修及保养的综合性维修基地,担负着各工艺设备的维修、检测、管理工作,同时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生活场所,主要包括综合办公楼、运用库、检修库、材料总库、牵引降压变电所以及其他一些辅助用房。涵盖建筑、轨道、供电、通信、信号、低压、给排水、通风空调、气体灭火、火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等二十多个专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地铁车辆段消防系统简介

2.1建筑防火

地铁车辆段建筑防火主要有出入口要求、消防通道、建筑防火等级、防火分区、建筑及装饰材料等。车辆段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口,并应有运输道路及消防道路。车辆段一般为地面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各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应小于2500 m2,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墙分割,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的结构材料及内部装饰材料须使用不燃材料。

2.2水消防系统

车辆段应由市政管网接入两路给水管,一般在给水所设消防加压给水设备。室外沿道路设置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其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 室内设消火栓箱,保证室内任何部位能够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在综合办公楼、检修库、材料库等部位设自动喷淋系统。车辆段段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一般按1次计;室外消火栓用水量采用 20 L/s,火灾延续时间2 h;室内消火栓用水15 L/s,火灾延续时间2 h。

2.3气体灭火系统

地铁气体灭火系统常用七氟丙烷(HFC-227)或IG541作为灭火剂。车辆段一般在信号设备室、中央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设备室、通信设备室等重要无人值守的设备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气体保护房间的窗户应为防火防爆窗,气体保护房间的防静电地板应有20—30%的透气孔,气体保护房间如有吊顶应考虑上喷。

2.4通风排烟系统

运用库、检修主厂房以通风、防排烟为主,管理用房及设备用房以舒适性、工艺要求通风空调为主。

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称FAS系统,分中央级和车站级。中央级FAS系统主要是实现全线消防集中监控管理、接收由车站级FAS系统所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接收显示并存储全线火灾报警设备及消防设备运行状态信息等;车站级FAS系统主要接收监控区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具体报警部位、向中央级FAS系统发送火灾报警信息、接收中央FAS系统的消防控制指令等。中央级FAS系统一般设在控制中心内(OCC),车辆段FAS系统属于车站级。

FAS系统消防联动接口

2.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各类监控点监视所控对象的温/湿度信号、各类设备的启动/停止/故障信号、按照预定的程序操作控制各类设备工作,达到预定工况。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在发生火灾时,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系统的接口,接收火警信号,立即启动预先制定的火灾排烟模式。

2.7电气消防

车辆段电气消防主要包括应急照明、应急电源(EPS)、导向标识等。

2.8其他

车辆段其他与消防有关的专业或设备还有门禁、UPS、防火卷帘、电梯等。门禁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切断磁力锁电源,所有装有电磁锁的门打开,便于灭火和人员逃生;地铁UPS电源主要为地铁一级负荷提供不间断电源;防火卷帘和电梯在发生火灾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联动。

3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3、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4、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审批。

5、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6、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7、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4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准备

4.1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准备条件

1、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完全竣工(包括土建、消防系统、装修等工程);

2、自动消防系统及设施功能均已调试并正常运行;

3、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准备必要的验收装备及器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均应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