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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新兴产业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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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 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二)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重点发展方向,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区域集聚发展,鼓励创新资源密集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区别对象,创新方式。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式,并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三)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依托产业链优势单位联合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及投资者,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四)支持区域集聚发展。选择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市场需求不足的产业或技术,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和《规划》要求,以及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并根据国际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二)参股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程序、资金拨付等按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执行。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72号) 由“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更名而来。本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项目推进部门分工如下:

(一)属于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汽车电子、卫星导航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为推进部门。

(二)属于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科委为推进部门。

(三)属于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为推进部门。

(四)属于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为推进部门。

(五)属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参照原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分工,由相关部门为推进部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这些项目按其性质、投资规模,分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配套项目等。

重点项目原则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8000万元。

(二)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三)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五)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重大项目是指在满足重点项目支持条件(第一款除外)的基础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

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重点用于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支出,以及新产品研究设计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重点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00万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重大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另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优先支持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扶持。配套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推进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并编制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市级财力,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金斌、姜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