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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小概率事件原理的分析,阐述了抽样检验程序的由来和抽样设计方案的科学依据,由监督总体定义开始,逐步引出质量特性和规范限的概念和划分规则,通过实例全面剖析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在服装抽检中的应用,说明了在服装监督抽检中引入更加规范性和科学性的抽样检验程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抽样检验程序;监督总体;质量特性;规范限
抽样检验是指从批中(或过程中)抽取的样品的检验结果,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来分析和判断该批是否合格(可以接受),所以也叫作统计抽样检验。按照测试质量特性值分为计数值抽样检验和计量值抽样检验[1]。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质量把关,所以必须制定抽样方案,所谓抽样方案就是利用从批或过程(总体)中抽取的样本,经检测后对批或过程的质量特性进行推断,并作出对该批或过程接收与否判定的一种具体方案[2]。监督抽样检验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能够通过的抽样检验,监督总体由组织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先验信息情况确定。既可确定为市场上与抽取样品相同标称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同一型号或同一类商品,也可确定为某生产者生产的执行相同产品标准的商品[3]。监督抽样的理论基础是小概率事件原理。
GB/T 28863―2012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是专门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该标准主要用于对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或各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线索或认为有必要重点监管的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样检验[3]。基于对监督对象先验信息的了解,该标准采用样本量为1的抽样方案。当采用本标准的抽样方案时,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极小,放宽了对犯第二类错误的概率的限制,因而当监督总体质量水平偏离声称质量水平不大时,其不合格不易被发现。当抽样结果判定样本单元不合格时,有很大的概率(95%以上)认为:“监督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规定的或声称的质量水平。”当抽样结果判定样本单元合格时,认为“对此有限的样本量,未发现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规定的或声称的质量水平”,因此,不能判定监督总体合格[4]。
本文以实例阐述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在服装商品监督抽样检验中的应用,以期服装商品监督抽样检验日渐科学化和规范化。
1 原理
监督抽样的前提条件是抽取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样的理论基础是小概率事件原理。小概率事件就是发生概率很小(5%以下)的事件,通常在一次随机试验中不会发生,如果在一次随机试验中小概率事件竟然发生了,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原来的假设是错误的[2]。本标准中的抽样检验方案是根据数理统计中假设检验的理论设计出来的,假设检验的基本思想是:设计一个抽样方案(1,0),即从N件产品中抽取1件单位产品,通过检验该抽取商品的质量特性,假定发现其为不合格商品,则有95%以上的把握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子总体)不合格。
2 抽样检验程序
2.1 监督抽样检验对象及质量特性
2.1.1 抽样检验的商品类别:休闲服装。
2.1.2 抽样检验的各类商品的检验项目及分类分别见表1和表2。
2.2 监督总体
本次抽样检验的监督总体为××省流通领域与抽取样本标称相同生产者、相同款式的休闲服装商品集合。本次抽样检验的监督子总体为监督总体中由单个销售者销售的同款商品集合。
2.3 抽取样本
从同厂家(或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组样本;其中1组用于检验,1组用于备样。
2.4 样本检测
检验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各抽查对象的检验依据为: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Z/T 73020―2012《针织休闲服装》、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以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2.5 检测结果判定
本次抽检依据休闲服装各检验项目的质量特性将其分为计数型和计量型,其中,计数型质量特性为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该项目为计量型量值,但考虑考核时仅关注其是否合格,大于20mg/kg的含量即为严重不合格,因此用计数检验对其进行考核);甲醛、pH值为计量型质量特性。根据不同质量特性值的特点,收集有代表性的检验数据,并计算相应的标准差(该标准差应能反映纺织服装行业大多数生产者的质量控制水平),结合不符合系数对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2.5.1 计量型质量特性
2.5.1.1 规范限
将商品包装上标示或以其他方式标示或承诺的质量要求,或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作为该商品的上规范限USL与/或下规范限LSL。
2.5.1.2 监督限
监督限由式(1)和(2)计算:
上监督限:UAL=USL+cσ,c≥0 (1)
下监督限:LAL=LSL-cσ,c≥0 (2)
规定本次检验中各质量特性的容忍系数c、质量特性值标准差σ、不符合系数k1和k2如表3所示。
由此可得各商品的各质量特性判定划分的界限值见表4。
2.5.2 计数型质量特性
根据计数型质量特性对商品整体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重要质量特性、较重要质量特性和次要质量特性,若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依次划分为严重不合格、较严重不合格、轻微不合格三类,本次抽检休闲服装的计数型质量特性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为重要质量特性,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和耐干摩擦色牢度均为较重要质量特性。
2.5.3 对样本单元的判定
依据所检相关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及检测结论,对样本单元进行综合判定。对于不合格的样本单元,判定结果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和D类不合格四类。
在样本单元上,存在有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存在有较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B类不合格;存在有次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或较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C类不合格;存在有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
2.6 复检
当休闲服装的经营者或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复检应在重复性条件、中间精密度条件或再现性条件下进行。最终报出结果的方法见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当原样被破坏无法进行复检时,应在抽样留存的备样上进行重现性测试。依据GB/T 2886―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规定本次抽检只允许对样本检验结果异议的复检,不得进行重新抽样检验。
2.7 对监督总体的判断
所检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出具“监督/核查总体严重不合格”结论;所检样本单元为B类不合格,出具“监督/核查总体较严重不合格”的结论;所检样本单元为C类不合格,出具“监督/核查总体轻微不合格”的结论;所检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出具“监督/核查子总体轻微不合格”的结论;样本单元所检项目合格,出具“样本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的结论。
2.8 检测结果的出具
抽检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出具本次抽检样本所检项目合格的结论。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本次抽检监督总体或监督子总体不合格。
具体结论格式如下:
(1)样本合格:样本单元所有项目均合格,判定为样本所检项目合格。
检验结论出具为:样本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2)监督总体不合格:样本单元为C类及C类以上不合格时,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检验结论出具为:样本所检项目(1.……;2.……)不符合标准(或声称)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样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严重(较严重或轻微)不合格。
(3)监督子总体不合格: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时,判定为监督子总体不合格。
检验结论出具为:样本所检项目(1.……;2.……)不符合标准(或声称)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样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子总体轻微不合格。
3 结论
GB/T 28863―2012基于对监督对象先验信息的了解,将小概率原理运用到监督抽样检验当中,通过样本推断总体,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极小(不超过5%),既做到了抽取的样本很少,又能确保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将该标准用于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大有裨益。首先,明确监督总体,将不合格程度具体划分,对于判定为核查总体不合格的商品有着明确、合理的处罚依据。其次,抽取样本量少,大大减少人力、物力,提高监督效率,减少资源浪费。第三,对抽检样本合格的情况,不对其总体作出合格的判定,结论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于振凡等.产品质量抽样检验[M].第二版.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0-13.
[2] 顾业青,冯丽兵. 正确使用监督抽样检验标准[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 31(8):64-65.
[3] GB/T 28863―2012 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S].
[4] GB/T 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作者单位: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