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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创造有形物质产品不是创造价值的必要
位.第三产业的发展如火如茶,但相关理论却略显苍条件白,为此,经济学界中的一部分学者对劳动价值理论传统理论认为,社会财富是由物质生产部门创造进行了深入反思①,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观点,其中的,只有生产性劳动才创造价值,服务业中的服务性律,是从其堆积如山的有形商品的研究开始的,并为此建立了严密的经济学逻辑体系。出于各种原因,我们对马克思的理论深信不疑,教条化了。当然我们必须承认,马克思的经济学仍然是最伟大的经济学之一。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生产性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这没有错。在社会财富是由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前提下,得出只有生产性劳动才创造价值也没有任何的逻辑错误。问题是,马克思生活的年代及其以前基本上是需求大于供给的年代,即使出现一些经济危机,也被认为是生产过剩之果的年代,是生产全面决定分配、交换、消费的年代。透过那个时代的经济理论也可看到这一点。实践在发展,理论不能不发展。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价值是什么?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我们就从这个结论提出我们的问题。既然价值的实体是一般人类劳动,那么,这个一般人类劳动同彼一般人类劳动应是同质的,否则就不是“一般”劳动了。“彼一般人类劳动”存在不存在?存在的话,它又是什么?很显然,如果把物质商品交换看成是交换的全部,就不会存在同商品中一般人类劳动可比的“彼一般人类劳动”。相反,如果存在一种交换,而且这种交换的东西,并不是不含劳动的东西,或者说是包含劳动的东西,那么就应该存在“彼一般人类劳动”,而且这同样不违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马克思在论述价值同价格的关系时曾论述到:“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②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有价格,一也就是没有包含劳动的东西可以有价格,当然,包含劳动的东西更可以有价格,更可以“取得”商品交换的形式。那么这个包含劳动又不是物质商品的东西有没有?有,那就是商业劳动或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劳务。用于交换的商业劳动,不同于“良心”、“名誉”等,这种劳动用于交换,这种东西(商业劳动)的确又包含劳动。因此,这种东西〔商业芳动)应是有价值的。由于可见,是否创造有形的物质产品不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
二、商业劳动(或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劳务)同样是一种商品
商业劳动可不可以成为一种真正的商品?可以。在这里我们首先给商业劳动下一个定义:直接用于交换,并借助一定的工具或手段为社会经济各环节及各部门提供服务的劳动。商业劳动的性质是商业性的,是为了满足他人需要的,为了交换的,但同物质性产品所不同的是在交换前(或达成交换协议前)商业是不存在的,而且,尽管商业劳动具有一定的具体形式,但作为一种交换的对象来讲,它又是无形的,一旦劳动被支出后,就成为一种不可毁的事实存在。什么是物质?列宁曾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所以商业当算一种无形的客观存在,首先当作一种物品无妨。作为一种商品,应主要看其是否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而不是看其是否具有物质性。商业劳动是否具有使用价值?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对使用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用价值不仅仅表现为“物的有用性”(马克思语),而且还表现为“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③。我们认识使用价值不能只从物的构成角度看(这是马克思常使用的方法),还应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对这一点马克思没有进行论述)。从消费者角度看,不管商品是否有形,只要能满足消费者的某一方面的需要—不管这个需要是如何产生的,是何种需要,这与问题无关,那么这种东西就是使用价值,因为物的有形还是无形并不重要。大量的东西(商品)不是消费者用胃来消费的,我们不能说食品让消费者吃下去了所以有使用价值,是商品,电视节目看到眼里去了,有使用价值,是商品,而吃不到胃里搬不到家里的东西就不是使用价值,不是商品;有形的东西满足了需要有使用价值,无形的东西也满足了需要就不是使用价值,或没有使用价值。对使用价值的定义应从结果上定义,而不是从商品的构成这一起源上定义。对消费者来讲,“满足需求”、“在使用或消费中”满足需求才是使用价值的真实内含.商业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而当然有使用价值。由于商业劳动具有具体的劳动形式,当然商业的使用价值同样是具体劳动创造的。生产出物质产品的生产性劳动创造的东西是劳动产品,没有创造出有形产品的服务性劳动创造的东西不是劳动产品,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因此,服务性劳动是一种劳动,是一种劳动产品,尤其是在劳动结束之后更是如此.既然商业性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又是劳动产品,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在支出具体的商业劳动的同时,也就支出了抽象劳动,从而也就必然形成价值的实体。因此,商业劳动或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劳务是一种商品.
三、是否提供劳动才是是否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
从经济利益角度去认识和分析社会生产过程,使经济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区别开来。经济利益这个特定的角度诞生了价值分析这一最基础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舍弃这一分析工具,经济学的大厦是不能建立起来的。因此,价值的本质应是经济学对人类经济利益的一种高度抽象。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人类向前发展的巨大的和不可或缺的推动力,没有交换的存在,经济学就不可能真正诞生,没有交换的存在,价值或经济利益也将无法衡量.从经济学角度看,社会生产过程不过是人类各种经济利益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过程。对经济利益的研究必涉及对经济利益或价值的计量问题,无论从商品经济的起源,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看,劳动量是最佳也是唯一谁确的计量尺度,尽管劳动不是价值的源泉.在极
个别的情况下,私有权的存在会导致不“凝结”劳动的物品进行交换,从而价值计盘出现特殊性,但是反过来,凡是经过劳动过程的交换对象,劳动量则是唯一准确的交换尺度.假定交换的对象都是劳动的产品或劳动本身,价值的实体就必然转化为劳动,如马克思所说‘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④撇开有形商品的交换,再抽象一层,人类劳动就是交换对象价值的实体。做为抽象劳动本身来讲,应是无差异的.因此,只要是经过交换,价值的实体就是一般人类劳动,人类劳动与价值之间是一种充分必要的关系.不管交换的是否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的东西,有没有价值只能看其有没有劳动的因子.没有了劳动就没有了价值(衡全物),至于劳动是什么状态(是否“凝结”)则是无关紧要的.
四、商业劳动(或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劳务)的价值存在形态
服务劳动是一种商品,有使用价值,同样也有价值,但是它的价值不象有形的物质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物态的,是一种物化劳动。服务劳动不创造具体的有形商品(有形使用价值),但是服务劳动创造或提供了能够满足消费者某个或某些方面需求的服务。从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角度看,服务劳动同生产有形产品或物质产品的劳动并无二异,都是提供了一种供消费者使用的一种“东西”,因此,服务劳动同样创造使用价值,既然服务劳动同样创造使用价值,那么,服务劳动当然就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成为抽象劳动的抽象对象,同样包含二重性: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一方面,服务劳动需要一定的劳动工具,需要一定的劳动方式,存在一定的具体形式,是具体劳动;另一方面,服务劳动同样花费人的体力与脑力,在支出具体劳动的同时,也支出了抽象劳动。对有形商品而言,具体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在创造使用价值的同时,抽象劳动也就随着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而凝结于商品之中,也就是说,有形的物质商品中既凝结了具体劳动,也凝结了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同抽象劳动同时被物化在商品之中.对于服务劳动而言,由于其使用价值是无形的,因此服务劳动的抽象劳动也就无法凝结于有形的对象上。在服务劳动的支出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服务劳动的劳动对象是有形的,例如,请家政服务公司为自己整理房间,劳动被施于有形的房间与房间内的物品,整理后的房间与房间内的物品的确也起了变化,但这并不等于说服务劳动的商品是房间及房间内物品这些有形的东西,因为劳动对象是自己的,对于服务对象人来讲,房间与房间内的物品同服务对象不存在新的交易关系.尽管整理后的房间同整理前不同,是看得见的,但这井不影响对问题的分析,整理后的房间同整理前不同只不过是让被服务者看到了服务劳动的具体劳动的一面,具体劳动效果的一面,因为服务者“出售,的是服务劳动,而被服务者购买的实际上是服务者的一种劳动,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对于纯粹服务劳动来讲,服务劳动的价值不是通过出售服务劳动的劳动对象,更不是出售服务者或服务对象来实现的,因此,服务劳动的价值将无对象“凝结”,是非物态的,是无形的.那这个无形的、非物态的东西是什么?就是活劳动本身!因此,作为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劳务这种商品的价值实体就是活劳动.注释:①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解释是:“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从而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大大降低。为此,经济理论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研究、争论一直不断(苏星,1992:谷书堂、柳欣,1993;钱伯海,1994:T建中、高峰、鳌湘岩,1995;徐加明,2000:吴剑,2000),有的学者的研究还非常系统化,提出了“三元劳动价值论’(丁建中、高峰、羞湘岩,1998)及“新社会劳动价值论”(钱伯海,1994、1997)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网人民出版社,1975:120一121.③同上,第48页.④同上,第57页.
参考文献:
[l]黄维兵.论服务及其使用价值与价值[J].财经科学,2001,(6).
[2]郭小奢.服务劳动创造价值吗?明.江汉论坛,2001,(l).
[3]温志宏.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论证[J].当代财经,1998,(12).
[4]苏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6).
[5]谷书堂,柳欣.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3,(6).
[6]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IJI.经济学家,1994,(2).
[7]钱伯海.杜会劳动价值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