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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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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呈现集中凸显的态势,如果不能积极有效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理顺社会关系,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司法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加强刑事审判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现代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刑事职能作用,有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刑事审判;化解矛盾;宽严相济;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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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逐渐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特别是近年来,许霆盗窃案、杭州飙车案、药家鑫杀人案、天价过路费案等一系列备受社会争议的案件的出现,更把刑事审判和人民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案件,正确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不仅会激化社会矛盾,还可能会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甚至动摇法律的权威性。

一、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刑事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法院的调解、判决工作都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简单的判决只是法律知识的运用,但真正能够从案件中找到矛盾的根源,进而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则更加考验法官的经验和水平。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就是化解由犯罪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及其它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化解社会矛盾是检验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案件处理是否成功并非仅仅以审管考核系统内的结案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数字为标准,而是以是否有利于弥合犯罪行为造成的矛盾纠纷,是否有利于恢复犯罪所破坏了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否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作为评判标准。当法官办案自觉以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为评判标准时,能够使刑事法官的法律素养得到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刑事审判是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途径之一。与民事、执行、行政领域相比,刑事审判领域涉及的社会矛盾都是重大、恶性矛盾,积怨较深、当事人思想极端、工作难做,极易引起仇视社会的情绪,处理不当的后果不仅仅是引发上访、案件,还会遭到被告人、被害人或家属的敌视,甚至是报复。因此准确地定罪和合理地量刑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刑事审判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保障。犯罪是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为了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以修复,避免更严重的社会矛盾发生,必须通过刑事审判加以规制,防止使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和矛盾冲突的漩涡之中。

二、加强刑事审判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作用

刑事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等法益的侵害。如果不依法打击各种犯罪,不仅不能使犯罪所破坏的法益得到保护和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经济秩序得以修复,而且还将引发许多新的严重的社会矛盾。所以,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的任务和作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一)通过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安抚,防止连环复仇行为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中,都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受害人及其亲属在遭受犯罪分子侵害后,往往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和愿望,如果不及时阻断其报复的心理和动机,就会发生连环报复性犯罪。在此情况下,通过刑事审判,依靠国家强制力而不是依靠宗族势力或者其它势力惩处犯罪,可以保护被害人不再遭受新的侵害,使犯罪行为所伤害的心灵得到抚慰,消除复仇心理,有效地化解双方的矛盾,从而避免同态复仇、丛林正义行为的发生。

(二)通过对罪犯的责罚和教育,防止再犯,促使其回归社会。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对罪犯的判处和监管,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做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罪犯公正地判处刑罚。所谓公正判处,一是判决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罚当其罪;二是判决要体现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同案同判、同罪同罚。这样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真诚悔罪,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三)通过震慑犯罪,教育公民,有效遏制犯罪行为发生。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独特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它明确了哪些是法律所倡导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犯罪,如果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人民法院通过具体个案的审判,依法惩处犯罪,就可以起到向广大公民传递上述法律信息的作用,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防止人们产生犯罪心理,也可以促使那些业已产生犯罪心理并具有犯罪动机的人悬崖勒马,放弃犯罪冲动,收回犯罪黑手,还可以促使那些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自动接受审判,这些作用能有效的遏制新的矛盾冲突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

三、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实现途径

(一)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条文为基础,参考当时、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量刑情节,对罪犯适用刑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够全面,把握不准,就不能准确适用法律,刑事执法就可能发生偏差。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如在对某些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从严惩处的时候,如果他们有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具体量刑时也应有所体现,唯如此才能用刑得当,服判息诉。

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在审判刑事案件时要审时度势,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公正审判案件,该宽时一定做到宽,当严时一定执行严,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凭借个人的好恶随心所欲,要树立惩罚与改造的量刑观。当前,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杀人、爆炸、重伤害、、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累犯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而对于中止犯、自首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初犯等轻微犯罪,以及一些过失犯罪,要依法贯彻从轻、从宽处理,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坚持对不同的犯罪实行区别对待,从而做到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法律。

(二)建立规范化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是中国式的用语,在西方则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英文简称VOR)。刑事具有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受损关系的独特作用,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会谈,能够使加害人体会到犯罪给予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心灵得到抚慰。通过这种双边的交谈协商方式,矛盾容易得到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同时,刑事和解能够及时终结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能够避免加害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造成“标签效应”;能够及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帮助其顺利恢复受到犯罪损害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三赢”局面,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是一种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好的结案方式,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因此在我国目前有必要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作为具有终结刑事诉讼效力的案件处理方式,目前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统一合理的规范和制度,这实际上已经成为制约刑事和解进一步深入开展的瓶颈。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的决定因素往往是案件承办人的个人喜好和习惯、刑事和解的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不明朗,这些都极有可能成为新的司法不公的隐患。因此,进一步推动刑事和解的关键所在,应当是促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规范化的量刑制度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时展的需要,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公平正义。量刑规范化建设,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官在承办具体刑事案件时,要以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建设的司法解释为指导,时刻站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高度来认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对刑事犯罪被告人依法进行审判和科学、规范地裁量刑罚,使刑事判决既体现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达到化解恩怨、消弭对立、消除犯罪影响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顾凇.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价值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01).

[2]邹易材.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