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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与老人财产有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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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遗愿,如何保护

日前,王老汉代书遗嘱继承案件在湖南省某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当事双方分别出示证据。

遗嘱受益人王老汉的女儿小王说,她有一份他爸爸王老汉生前口述,由她的叔叔王二代书的一份遗嘱。由于他的哥哥即本案的原告大王,对爸爸非常不孝顺,不理不睬,所以爸爸才立下遗嘱把他的财产留给了她。立这封遗嘱时候她在场,还有邻居刘阿姨也在。这封遗嘱上有她爸爸的签名和手印,也有她叔叔的签字和盖章。而且他们还制作了录音录像。

王二、刘阿姨作为证人,对该事实经过进行了确认。

正当小王以为自己胜券在握之时,哥哥大王突然站起身来:“这份遗嘱是没有效力的。因为这份遗嘱上只有一个见证人的签字。而且刘阿姨并没有在录音录像中出现,无法说明她在不在现场。这份遗嘱不合法!”

大王声音不大,却字字清晰地回荡在法庭里。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其中最严格的一条就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见证人还需要是与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由于王老汉的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字,且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其他的见证人是否在现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无效。最终王老汉的遗产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被依法处理。

【评析】

浅析代书遗嘱的常见误区

笔者建议,在立遗嘱人无法自己书写遗嘱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由公证机关进行遗嘱公证;或者由律师代书遗嘱,并由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再或者是选任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_人代书遗嘱,同时进行录音录像,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录音与录像中需要对于见证人的在场信息进行明确的说明。

【案例2】

老人刚逝去,纠纷即上演

葛丽蓉与黄海于2006年登记结婚。两人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黄海与前妻育有一女,名叫黄月。

2011年,黄海因一场交通事故撒手人寰,黄月随即提出分割遗产。她不仅要求葛丽蓉立即搬出所居住的房屋,还对其他财产提出了十分不公的分配方案,葛丽蓉自然没有同意。黄月担心葛丽蓉近水楼台转移财产,所以经常半夜打电话恐吓葛丽蓉,葛丽蓉无奈之下只能搬出与黄海一直居住的房屋。没想到葛丽蓉一搬出,黄月即将房门撬开,不仅擅自进屋翻找东西,还换上新的门锁。黄月的以上举动,让葛丽蓉感到难以接受,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

葛丽蓉提出,房产和存款可以放弃,但黄海生前最爱的玉白菜和竹雕弥勒佛一定要,自己并非贪图钱财,这是和黄海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了的。黄月一口拒绝了葛丽蓉的提议。

双方争执不过,黄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丽蓉与黄海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自主意志应该得到尊重。因此,依照协议,玉白菜和竹雕弥勒佛由葛丽蓉所有,其余的遗产则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合理分割。

【评析】

婚前协议保护再婚老太

老人若再婚,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归属签订书面协议。

另外,民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进行公证。事实上,只要是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真实合法,即有法律效力。公证并非法律规定的财产协议生效要件,但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效力更高。另外,结婚之后亦可签订婚后财产协议,与婚前协议效果一样。

【案例3】

独子意外离世,房产如何继承

去年,张升辛苦养育了30多年的儿子惨遭意外,失去了生命。张升儿子小张在结婚前,买了套小房子,产权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结婚后,小张又买了套大房子,也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现在贷款已经全部还清。小张孝顺,把父亲接来同住,顺便帮着带孙子。

没想到小张意外丧生。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升的内心已渐渐平复,打算守着孙子度过余生。可儿媳提出改嫁,并要求分割他儿子的财产。

更令他气愤的是,儿媳要求他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子。为了孙子着想,他坚决反对儿媳再婚,更反对她分割财产的无理请求。

那么,倘若张升儿媳真的再婚,他儿子名下的这两套房产应该怎么处理?另外,他百年之后,跟着儿媳改嫁的孙子对他的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呢?

【评析】

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代位继承权

首先,关于张升儿子小张名下的两套房产,在继承之前应先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属于小张个人的财产,然后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具体而言,婚后购买的大房子,尽管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但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张升儿媳拥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小房子是小张婚前购买,如果小张与妻子之间没有进行其他约定,则应当属于小张的婚前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小房子的全部产权以及大房子的一半产权份额系张升儿子的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未立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张升及儿媳、孙子三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享有继承权。另外,小张的孩子尚幼,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若张升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亦可以要求给予照顾。至于两套房屋如何分配,建议双方兼顾各方权益进行友好协商,如取得房屋价值悬殊较大,可以作适当补偿。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张升百年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升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张升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现小张先于张升死亡,作为小张的子女,张升的孙子可代位继承张升的遗产,即便他随母亲改嫁,亦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父母尚且无法干涉子女的结婚自由,张升就更无权阻止儿媳改嫁了。当然,儿媳改嫁也无法改变张升与孙子在法律上的关系。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