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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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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起源于外币机构性存款,初始阶段也以海外舶来品为主,结构性产品以及投资于境外资本市场的QDII风靡一时,但全球金融危机大幅提升了投资者对于这类产品的风险意识。此后数年时间里,银行理财产品开始走向中国特色之路,成为了投融资双方的嫁接工具,且发行银行在其中显性或隐性地提供信用支持,使得银行理财产品贴上“类存款”的标签。对于投资者来说,产品与存款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二者之间始终保持着一定利差。这种极其特别地符合中国老百姓口味的产品为财富管理市场上演了一番“存款大搬家”,产品存量规模呈式增长。从2008年年末的不足1万亿元到2014年6月末的近13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已然成为财富管理市场中的佼佼者。银行发行类存款理财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服务表内业务之目的,表内外业务之间相互转化,可以起到调节财务报表、规避监管的作用,加上资金池、借新还旧、高息揽储等诟病的出现,银行理财本质问题逐步受到了监管层、业界、市场的关注和热议。2008~2014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存量规模情况见下图。

监管层发力

回顾近两年来的监管动作,从2013年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规范,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再到独立的理财事业部制改革,最近是商业银行法的启动修订,都为银行理财业务指向了一个关键发展方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虽然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关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关系、资产负债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一直都是市场争议的焦点。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动作以及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无疑都表明了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信托性质。信托关系从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帮助银行理财产品确立长久缺失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只有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银行理财产品才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文化。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从而打破目前类存款产品下的资产负债关系,风险和收益都应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参照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运作、结构性投资将是银行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出路。从基金化运作模式来看,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定期估值,产品净值随资产的估值而定期波动,投资者以净值为标准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的投资回报均归投资者所有。从结构性投资模式来看,银行将债券、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品种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品种相互组合,使得产品风险处于高低之间,帮助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获得适中的投资收益。

监管层推动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采用的是基金化运作模式,该项试点工作发起于2013年10月,由10余家大中型银行首先开展业务。如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机构再次扩容,中信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已经获批此项试点资格,试点银行数量提升至16家。此外,包括南京银行、大连银行、徽商银行等大型城商行,已向当地银监局上报或正在上报试点方案,正式获批指日可待,可见银行理财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主体已经从国有行、股份制银行逐步向城商行延伸。

城商行积极参与试点的原因,一方面是跟随理财产品向开放式、基金化转型之潮流;另一方面则是希望得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这一标准化产品的发行资格。在原有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的基础上,新增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也成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之一,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单个企业的债权,这就相当于银行通过理财管理计划发行债权融资的“受益凭证”,同时向理财管理计划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向对应的融资企业。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一方面按照份额发行,使得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转变为标准化品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使得市场能够对其价格充分发现,便于产品净值的估算。

四方面差异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之间主要存在四方面差异。

投资资产 为了便于产品估值,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除原有的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外,增加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且绝大部分计划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替代了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中的各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投资期限 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以封闭式运作,存续期限多在1年之内,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普遍超过1年,多为2年或3年,但其以开放式运作,两个相邻的开放日之间的间隔期一般为1个月或1个季度。

投资收益 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以预期收益率形式公布,绝大部分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相等,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剔除了预期收益率形式下的刚性兑付做法,转而对所投资资产进行定期估值形成产品净值,投资者于开放日以净值申购或赎回理财管理计划,由于净值存在波动性,因此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费用收取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费用名目在销售费、托管费、管理费的基础上,增加了赎回费。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费用收取为固定比例费率形式,同时受刚性兑付特性的影响,投资产生的超额收益将作为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归银行所有,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管理费收取方式较为复杂,其中浮动管理费多为部分比例提取或不提取。例如:农业银行的“进取系列理财管理计划第1期”的管理费为“固定管理费标准为0.8%,但当申购赎回确认日前一日单位净值折合年化收益率低于3%但不低于0,为0.40%;若低于0,为0;当每个投资周期单位净值年化增长率超过该投资周期估值日时点CPI+1.5%的部分,将按照20%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但当单位净值折合年化收益率低于3%时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随着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参与银行逐渐增多,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量和交易量将稳步增长,这将促进非标投资“去通道化”以及理财产品的开放式、基金化转型。在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逐渐明晰的前提下,资产管理本质的回归将更为坚实地推动这种转型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