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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林权革新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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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区划为三部分组成,即龙江森工集团(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大兴安岭林管局)和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林业厅系统管理的国有林称为地方国有林,面积约占黑龙江省国有林的1/2,地方国有林在黑龙江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7年,黑龙江省林业厅开始在6个市县11个国有林场实施国有林权改革试点,启动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课题组对黑龙江省国有林权改革试点情况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调研活动。先后走访了宾县、鹤岗市区、宁安市、汤原县、勃利县、爱辉区6个试点林业局、11个国有林场,与各试点林业局主管领导、林改办主任及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国有林场领导、参与流转的林业职工、社会个人、社会企业各层面相关人员进行了广泛的座谈,并深入到各试点国有林场实地调查,查阅原始资料,取得了大量数据资料。

1地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截止目前,国有林权改革试点已经实施 4 年多。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累计申请并得到批准面积为59607.3hm2,完成实物量调查面积60643.9hm2,完成资产评估面积45215.8hm2,完成招标或拍卖面积39398.8hm2,流转收益2.22亿元。试点总体情况如表1、表2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爱辉区国有林流转拍卖成交的面积最大,为 36139.8hm2,成交金额 15270.2 万元。汤原县国有林流转成交面积最小,为163hm2,成交金额657.9万元,高于宾县国有林流转的成交金额294.9万元。分析原因,主要是宾县的国有林都流转到林业职工手中,价格优惠15%,而汤原县国有林流转对象除林业职工外,还有社会个人,因此成交金额较高。从表1中还可以看到,国有林拍卖成交的面积一般都少于资源资产评估时面积,也就是说,拟流转的国有林尚未全部流转出去.只有鹤岗市红旗林场的国有林全部流转了。其中流转最少的是宁安市,仅为资源资产评估面积的29.1%,通过调查了解到,主要由于宁安市拟流转得国有林地块较为偏远,森林资源较差,立地条件不好,林分质量较差,因此竞买人参与积极性较低。其余各县市国有林流转比例都在75%以上。由表2可以看出,黑龙江省各流转试点国有林场流转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是林业职工,一类是社会个人,另一类是社会企业。单从国有林流转的成交面积上看,流转到社会企业的最大36758.94hm2;其次是流转到林业职工手中,面积为2231.6hm2;最少的是流转到社会个人,面积为408.3hm2。从成交的金额来看,国有林流转成交额最多的当然是流转到社会企业,金额为19301.2万元;流转到林业职工手中的国有林成交额不高,为 2370.4 万元。尽管《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本林场职工可优先参与,流转价格不低于评估价85%”,给予林业职工在流转国有林时优先、优惠,但林业职工多数家庭也没有购买能力。

2国有林流转后经营情况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权改革试点后,林木所有权由国家转变为承包户个人(或企业)所有,从法律上给予了确权发证,承包户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他们作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得到了实现,造林、营林、护林、发展林下经济的积极性高涨,大大地推进了森林资源培育事业的发展,使社会和经营主体实现了双赢。爱辉区滨南林场由广和盛兴林木股份有限公司竞拍成交,流转后,建立了“林板一体化加工厂”。对国有林进行了大面积抚育,抚育工作由爱辉区林业局组织生产,并雇佣林场职工组织实施——进行剩余物加工、运输等工作,每年增加职工收入近万元。林木抚育剩余物既为人造板厂提供原材料,同时又使森林得到有效抚育,相得益彰。勃利县的罗泉林场和长兴林场由当地的一名矿主购买后,成立了七台河市泉兴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在林地内新造林26.67hm2,树种为落叶松,这是6个流转试点单位中唯一进行新造林的承包方。鹤岗市红旗林场的竞买方为鹤岗市一从事煤炭行业生产的私营企业——“鹤岗市检顺实业有限公司”,流转后承包方不断地进行森林抚育、新建苗圃地,拟建成旅游观光区和狩猎场。林业职工参与流转的汤原县正阳林场,宁安市江东林场、三林林场、三灵林场、石岩林场,爱辉区桦皮窑林场,宾县太平山林场,国有林流转后,林业职工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抚育工作以及发展林下经济,如养森林鸡、林蛙,种药材,林下培育苗木等。社会个人参与流转的汤原县正阳林场,宁安市江东林场、三林林场、三灵林场,国有林流转后,有的对自己购买的林木林地钉挂了标志牌进行管护,有的把林地用铁丝网圈起来,有的进行联户经营,并设置了隔离带,还有的经营者经林业局同意建立了管护房,并雇用林业职工进行看护,防止了乱砍盗伐现象,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3国有林权改革试点存在问题剖析

(1)从国有林流转试点看,国有林多数流转到大户手中。根据调查分析,黑龙江省国有林流转到社会企业的共计 36758.94hm2,占总流转面积的93.3%;流转金额为19301.2万元,占总成交金额的87%。三家企业购买了占流转面积93.3%的国有林,使得流转的国有林多数集中在他们手中。尽管此次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初衷是让林业职工得到实惠,《流转办法》中也给予林业职工优先购买及优惠政策,但多数林业职工仍无购买力。

(2)流转到林业职工手中的国有林,急于再流转、变现。通过深入实地调查,林业职工大部分几乎倾其所有购买到国有林,很难再有资金进一步对林木经营及林业经济投资,以至于出现了林业职工无力经营的局面。因此,对于国有林远期效益持续增长的实际,林业职工更愿意追求近期收益,如果政策允许,他们将急于尽快将手中的森林资源再流转,变现其价值。

(3)国有林细碎化问题。试点中流转到林业职工手中的国有林面积为2231.6hm2,平均每户参与国有林流转的林业职工家庭国有林面积为2~3hm2左右。这符合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初衷,让林业职工享有国有森林资源,但同时也带来了林地细碎化和林地小规模经营的问题,流转给林业职工家庭的小地块,不利于国有林业的规模经营和林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4深化国有林权改革对策及建议

4.1深化改革遵循的原则

坚持“远封近分、林地承包”,因地制宜,确保资源增量、职工增收、林场增效,使改革符合实际;坚持改革惠及林业职工,充分调动职工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解决林业职工生存发展问题。

4.2对策及建议

(1)建立新的国有林权管理制度——“远封近分”、职工承包。远封即将国有林场中深山区或中心区的森林资源区划为生态林地或珍贵商品林地实行封护管理;近分即将浅山区和分散、林农交错的商品林地实行职工承包经营管理。职工承包林地是指,国有森林资源经实物量调查和资产评估等程序,以物化的形式分配给林场职工,职工将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期限可设定到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年。承包后,林业局通过向林场职工发放林权证,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加职工收入,发展林区经济。同时建立起国有林场与职工同生存、共发展的新国有林资源产权管理制度。

(2)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安置富余人员,重新确认职工与林场劳动关系。安置富余人员,林业局通过分配给职工林地,让职工实行承包经营林地来实现。分配形式因地制宜,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限,根据职工数量和林场资源具体情况施策,原则上每个职工分配不超过10hm2的林地,用于职工重新就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为防止职工过早再流转变现,规定5年内不允许对外流转。这样使国有林场富余人员得到分流安置,承包林地获得林权的职工,要重新与林场建立劳动关系。国有林场中事业性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重新确定的编制优先在林业内部考录,管护人员和季节性生产人员根据林场承担任务需要,优先聘用分流的职工,实行购买劳务制度。国有林场中企业性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3)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险体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分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对林场实施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按照已执行的参保政策执行。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或欠缴社会保险金的,采取各级政府分担解决或由国家统一解决的办法,一次齐结清。改革后,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林场,核定编制后在编林场职工的社会保险方式按事业性质规定执行,对编制外聘用的的职工按照企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按照企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建立社会化林业服务体系——明晰产权,落实责任,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在国有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承包给林场富余职工,确立职工的林权权利人主体地位。承包期届满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间,职工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拥有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和林地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可依法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依法获得的林地、林木和林副产品的收益。要落实责任,承包林地的职工要与国有林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积极鼓励职工走联合发展道路,倡导职工以资源资产自愿入股,建立林业经营股份公司,或联合体,或家庭林场,引导成立育苗公司,造林公司,采伐公司等,组织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帮助职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好长远规划。引导开展林权抵押、森林保险业务。帮助职工做好森林防火防盗、病虫害防治,森林抚育采伐、更新造林,林下资源开发等一系列指导、服务、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