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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师的执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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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义务的存在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前提。本文从侵权行为法的视角,结合法定义务是否来源于制定法的

情形.展开论述了医师制定法上的义务和注意义务及两者相应的判断标准,并以个案的评价作为结语。

【关键词】过错侵权;法定义务;医疗

【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57—04

on the doctor s legahy recognized duty.刚ra-f~.law school,wuhan university,430072.

【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someone’s legally recognized duty is a premise to his civil liability in a civil case.based on

the theory of torts,the author analysed the scope of a doctor’s legally recognized duty in his/her practice.also,the author

probed the standard of duty according to whether it is from statute or not.

【key words】negligent conduct;legally recognized duty;medical practice

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进展,许多的疑难病症得到

了有效治疗,人们对此也给予了厚望。但与此同时,医

疗事故纠纷的不断增多,却又使医疗陷入了尴尬。医疗

事故纠纷的最大焦点就是医疗方的诊疗中是否有过失

或违反注意义务的事实。①女口何设定有关医师的过失或

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呢?笔者对此作一探讨。

、医师执业义务的来源

在侵权行为法上,所谓义务就是一种法律所承认

并加以保护的,对他人承担的遵守特定行为标准的一

种债务(obligation)~。当原告的利益受到被告的行为损

害而诉诸法院,法官基于案件事实确信在特定的情况

下.存在法律所认可的.能够产生法定义务的具体情形

之一,被告要对某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时,则才

有可能得到保护。可以说,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

问题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就执业义务的范围而言,

可分为制定法上的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义务。

现代社会活动纷繁复杂,行为人一方面积极开拓,

参与社会竞争,促进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行为人在活

动中又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立法者基于公共利益的

考虑,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设定了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

最重要的义务,由此产生制定法上的义务。在过错侵权

责任领域,主要通过刑法、地方性规章(1ocal ordi—

nances)和管理规章(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等制定

法的颁布设定行为人的义务。③同时,仅仅依靠制定法

上的义务无法涵盖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与此相对应.

还存在着非制定法上的义务。在现代过错侵权责任法

中,人们将制定法以外的民事义务均称之为注意义务,

即行为人在民商事活动领域,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

知识、经验和技能,并达到理性人的行为标准,不应开

发、形成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有重大的不合理损害的危

险。‘ 日本侵权行为法上.结果回避义务的理论通过

判例和学说得到了广泛的发展。⑤而在英美侵权法上.

法官通过判例设立了行为人对他人所负有的谨慎义

务。就谨慎义务的判断.法官往往综合考察各种因素.

运用近邻性(proximity)、信赖(reliance)、可预见性

(foresight)和责任的承担(assumption&responsibility)

等方法进行法律上的推定。⑥

在医疗活动领域,医师方同样负有制定法上的义

[作者简介] 亚夫,男,(1978一),浙江省东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__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te1:+86-13545113900 e-ma{1:yafu567@ya hoo.coiii.cn

① 【日】新美育文:《医师的过失》,夏芸译,载《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192页。

② william l pl"os~r,law oft0rts,4th ed,west publishing co.,p324,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

291页。

(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341页。

(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93页。

( 参见:于敏,《13本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130页。

⑥ see:edward j.kionka,tort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8页。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

308~320页。参见:国立波,《英美侵权法上产生谨慎义务的特殊关系研究》,载《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172~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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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二、制定法上医师的义务

现代医疗技术迅猛发展,各种新药品、新医疗器

械、新诊疗方法层出不穷,医疗活动的复杂性与日俱

增.医疗活动中患者越来越依赖于医师。同时,疾病谱

的复杂化.医学上“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疗过程的不确

定性.医疗活动风险也越来越大。医学科学在相当程度

上属于经 验科学.其进步是经过反复的实验和多次的

失败才得到的。立法者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将已掌握

的具有确定性的医学经验加以总结.并上升为相应法

律规范. 由此成为医师制定法上义务的来源。比如

20__年卫生部修订施行的《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

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

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

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等。目前,我国设定医师制定法上义务

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执业医

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

法》等行政法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

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卫生部或卫生部与相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医院工作人

员职责》、《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消毒管理

办法》等规章。

20__年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该引用性规范富有

弹性,将不同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规范.甚至严格说来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到对

医方医疗活动的调整。就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言.通

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协(学)会制定的全国性或

仅仅地方性适用的各种规范、标准的总称。前者如《临

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后者比如

上海市卫生局和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编写的《上海市

临床疾病诊疗护理常规》等。上述规范都是经公布而众

所周知的,医师对其中的义务不可能不知且不应不知.

因此,医师对这些规范的违反即构成对制定法上的义

务的违反行为。

三、医师的注意义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4期)

就医师而言,由于其工作内容的高度专门性,我们

称之为专家。①医师作为专家,其至少应当具备基本的

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就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日本法

学家松仓丰治教授提出了“医疗水准说”,并逐步被日

本法学界认可。该学说认为应当以“一般临床医师应该

知道.且已确立的医学常识”作为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

基准。②j立当说明,医疗水准不等同于医学水平。医学水

平为学界水平.其核心是由学术界的公认而形成,而医

疗水准则为实践中普遍实施的技术水平。一项医疗方

法从最初的实践验证到学界的公认.再到医疗实践中

的普及推行.显然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能以医学水平

而应当以医疗水准作为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④同

时医疗水准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在医疗活动结束

后.即使医疗水准有了较大提高,也不能以现时的医疗

水准确定当时的医师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以医疗活

动时的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基准。实践中的医疗水准是

个相对不确定的概念。《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

活动中既有权利“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又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义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

或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笔者认为应

当以每年卫生部组织实施的医师资格考试中认可的医

师执业标准来认定。卫生部、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

科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定的诊疗标准、用药原则通常是

与医师执业标准相符的。

由于医疗活动的复杂性.不同场合中医疗环境的

差异性等因素.在采用上述医疗水准说的基准时.还必

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参考国内外判例和学说,结合

目前的实践.笔者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辅助因素分

述如下。

(一)医疗的专门性因素

随着医学技术日趋专门化.医院内的科室设置、医

师的执业领域更趋细分,诸如有肝胆外科、呼吸内科等

等专科医师。显然,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的注意义务

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当患者求诊时,医师应当使患者

接受相应专科医师的治疗。患者的病症不属于该医师

的专门业务范围时,除紧急因素等情况外,该医师负有

转医说明之注意义务。④由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

①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

② [日]新美育文,《医师的过失》,夏芸译,载《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第192页。

③ 参见:关淑芳,《论医疗过错的认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__年第5期。

④ 关于医师注意义务的类型划分,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67~180页。参见:程啸,《医疗事故纠纷中的

医疗者义务》,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395 399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4期)

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183条第1项

则将“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从事诊疗护理”的情形认定

为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就专科医师来看,我国根据其

专业技术实践等因素实行职称考评制度。一般来说,拥

有相同职称的医护人员至少拥有一定标准的职务认知

能力。拥有不同职称的医师的注意义务基准并不等同。

就《医院工作制度》而言,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和住院医师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譬如“施行手术中.

一般手术如阑尾摘除术、疝修补术等由主治医师或科

主任批准,由有一定经验的医师(士)担任手术者;重大

手术如食道手术、脊髓神经手术等,应经由科主任或院

长、业务副院长批准.由主治医师或 主任医师担任术者

或负责指导手术。”因此.结合医师的职称,医疗业务的

专门性成为认定医师注意义务的一个因素。

(二)医疗的地域性因素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无论

是医师的执业环境还是执业水平,都有地区性差异。同

一地区中的综合性大医院和街道医院同样存在类似差

别。1980年,美国法院在small v.howord一案中确立

了“社区性”或“所在地”的规定(community or locality

nile)。法院认为:“众所周知,在一个小小的村庄里的医

生通常并不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外科医师.虽然他可能

具有其执业所要求的各方面的理论知识.但是.一般说

来,他很少能够像公共医疗机构和大城市的外科医生

那样有观察和实践的机会⋯ ⋯我们认为他有义务拥有

那些仅具有普通技能和能力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所拥有

的技能,这些普通医师和外科医生在与被告属于同一

类性质的地方执业,他们没有取得更多医疗经验的机

会,他们仅具有普通的技能。他们没有义务拥有那些大

城市执业的著名外科医生所拥有的技能。” 因此,判断

医师的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地域性的差别。依据科室

设置、医务人员、设备配置等情况,医疗机构从基层的

村卫生室到三级甲等优质医院进行不同资质的分级.

并根据机构资质核定不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笔者

认为,医院的资质既是医[:请记住我站域名/]疗执业环境的差别,同时也反

映本文所说的医疗地域性差异。

另外,不少医院制定了针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

医疗、护理等活动时应遵循的各项规范.其内容往往分

科设定,比较具体。这些规范的性质类似于服务经营者

制定的企业标准。一般来说,这些规范实际上是诊疗护

理常规的细化,也是本机构执业水平的侧面反映。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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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标准高于诊疗护理常规时,笔者认为应将其作

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的因素。

(三)医疗上的紧急性因素

在认定医师的注意义务时,还应考虑医疗的紧急

性因素。《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

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所谓的紧急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时间上的紧急

性;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③时间上的紧急性通常发生

于急症患者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事项上的紧急性的

情形通常出现在患者染有重大疾病.而医师对治疗措

施的选择关系重大且存在相当的困难.需要医师做出

紧急性的决断时。紧急情形下.医师对患者的病情及病

状无法作详细、周全的观察、诊断,故难以要求医师与

平常时的注意力等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

1项:“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作为医师的除外责任情形,从

法规意图上反映了医疗的紧急性因素对医师注意义务

的缓和

四、结语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仅负有制定法上的义务,同

时负有来源于非制定法的义务.即注意义务,达到理性

人(reasonable pe~on)的行为标准。制定法上的义务着

眼于医疗行为各个环节中各种条件下的共性.明确而

具体,可以据此衡量、判断医师的医疗行为,较好地实

现了法的评价作用。作为专家,医师亦负有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基准即医疗实践中的医疗水准,是一个不

断提升的过程。与制定法上的义务比较,医师的注意义

务更为动态。同时,缘于不同医疗环境之间的差异性,

医师的注意义务还受到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

急性等因素的作用,由此构成对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

在执业活动中.医师需器官移植被称为“21世纪医学

之巅”。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又进入了一个

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我国器官移植自20世纪50年代

末开始起步以来,已获得了较好的临床医疗效果.在肝

移植、肾移植等领域也已迈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

与此同时.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社会

问题与法律问题,急需法律予以规范。然而.令人遗憾

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却还没有在器官要有对医疗行为

的预期。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看,医师注意义务的客观

化是法的可预测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就个案评价而言,

因为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不同的考量因素对形成医师

① 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45页。

( 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75页。

③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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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的强度(weight,分量)并不相同。某一个考量

因素甚至会在具体的个案运用中起主导作用,决定着

医师注意义务的程度。譬如笔者在前文论及医疗行为

的地域性因素时所引用的small v.howord一案。同时,

在该案中其他的考量因素并不失去效力,以医疗水准

为基础,医疗行为的专门性等因素,仍然作用于医师的

注意义务。因此,从个案来看,医师注意义务的程度是

以医疗行为时的医疗水准为基准,同时受到多种考量

因素的制约,与具体的医疗环境、执业水平密切相关,

各种考量因素之间仅仅是强度关系的不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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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__—04—05;修回:20__—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