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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风景旅游资源,杜绝无序开发,建设用高新科技武装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生态经济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普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以及《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风景旅游资源指:延平湖旅游区的岛屿,沿湖两岸的风景旅游资源;茫荡山风景名胜区、茫荡山旅游景区的风景旅游资源;延平区管辖范围内具有风景旅游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文物和古树名木。
第三条延平区区域范围的风景旅游资源权属延平区人民政府,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由延平区人民政府旅游区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含乡镇、街道)和个人(含山林所有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转让,买卖风景旅游资源。
第二章管理主体
第四条**市延平湖旅游开发区管理中心、**市茫荡-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为延平区风景旅游资源管理主体,代表延平区人民政府行使旅游区管理机构职能,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条例》、《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福建省旅游条例》等,分别对延平区辖区的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区内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报批、招商引资和与旅游相关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延平区旅游管理机构对茫荡山、延平瑚旅游区的历史沿革、风景名胜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地理、交通、游览设施以及建设活动、生产经济、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科,建立健全档案,
第六条延平区旅游管理机构应根据茫荡山、延平湖旅游总体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七条加强旅游区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对旅游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进行爱护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的教育,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在茫荡山、延平湖旅游区和延平区其它旅游景区内禁止伤害和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损坏植被、毁林开荒、建造坟墓。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门票收入是风景名胜区实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重要经济来源,茫荡山风景名胜区的各景区门票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在茫荡山、延平湖旅游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旅游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旅游区土地、山林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在旅游区内从事商业、饮食服务、宾馆、交通运输的国有、集体和个体企业营业,必须经旅游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经营。在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风景资源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办法报请有权机关审批。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为加强旅游资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内建设房屋,修建道路,开发水利水电,企业选址等,必须事先征得所在村(居)、镇(街)同意盖章后报区旅游区管理机构审批或签署意见,旅游区管理机构对审批的旅游建设项目以通告形式在村(居)镇(街)及区公示栏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在旅游区内建设饭庄、宾馆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除征得所在村(居)镇和区旅游管理机构同意外,在不违反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须请有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与景区相协调,设计风格独特的详规。
第五章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旅游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区旅游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折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于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用景名胜区进行封山育林,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术,滥挖野生植物、捕杀料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由区旅游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于l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毁损旅游区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由区旅游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于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破坏旅游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设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区旅游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于l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进入旅游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八条对于在风景名胜区或其它旅游区内违反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同时又违反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和文转保护等法规的.由区旅游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于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