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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闯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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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东东刚满一岁时,父母就带着他从农村到城市里打工。父母起早贪黑地做水果生意,不仅在市场零售,还常常应客户的要求去送货。为了省些力气,有了一些积蓄之后,父母特意用卖水果赚的钱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风里来雨里去地奔波着。

东东每天跟在爸爸妈妈身边,了解他们的辛苦,懂事的他总会给大人们帮帮忙,往筐里装两个苹果,放进一串香蕉……一转眼,东东四岁了,机灵调皮,也很能干,他特别愿意坐着电动三轮车和爸爸一起去给客户送水果。一天,爸爸在电动三轮车上装了两箱苹果、两箱葡萄去给一家医院的食堂送水果。到了食堂门口,爸爸停下三轮车,将一箱苹果抱进去,还叮嘱东东不许乱跑,看好车子和水果。东东高兴地答应着。爸爸一离开,东东就爬到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的座位上,前弓着身子,双手握着车把,一边摇头晃脑,一边学着爸爸的喊声:“新鲜水果来喽!”谁也想不到,因为爸爸没有关闭电源开关,电动三轮车竟然被东东开动了。电动三轮车一动,东东也害怕了,他嘴里喊着:“停下!停下!”但他不知道该怎么停下来,就这么摇摇晃晃地开着车前行。幸好食堂附近人不多,几个路过的人看见东东开电动三轮车纷纷躲避,一位路过的老大爷试图上前抓住电动三轮车的车把,但他一下没有抓住,还被东东撞到了,最后车撞到垃圾箱才歪斜着停下来,东东自己也摔在地上。东东的爸爸跑过来顾不上自己的儿子,连忙查看老大爷的伤情。后来经医院检查,老大爷的胫骨骨折,并伴有轻微脑震荡。东东也有些皮外伤。

民警前来处理这件事,要求东东的爸爸承担全部责任。东东的爸爸承认儿子做错了事情,但他还认为老人如果躲闪了就不会被撞伤,老人自己也有责任。东东的爸爸的说法正确吗?

说法:

该事例中关于电动三轮车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涉及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紧急避险及未成年人侵权后果的责任承担。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首先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对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有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于他人引起,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而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其致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则由监护人赔偿。

该事例中,四岁的东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东东的爸爸未依法履行其对东东的监护职责,造成电动三轮车失去控制,老大爷为避免电动三轮车造成他人及东东的损害,在制止电动三轮车时造成自身损害,理应依法由东东的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东东的爸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