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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蒙古《卫拉特法典》到现行《民法》规定的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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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卫拉特法典》是随着政治取向而递擅演进的,它所制定的法律背后是游牧民族的生活习惯和经验积累。《卫拉特法典》将从卫拉特法中萃取出来的民族传统文化特质应用于现行地方性自治法制,有助于我国当代地方少数民族,尤其是游牧民族的法制建设提供素材和灵感来源。

关键词:卫拉特法典;民法;所有权;无因管理;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D9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166-01

人类习惯和风俗的总和叫做习俗,蒙古族各分支习俗的特点是多元和多样的,就如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加大的差别。蒙古民族宰杀牲畜的习惯是掏心法,宰杀者先将牲畜仰天缚放,刀从其胸而破,然后用手摸到牲畜心脏的动脉,掐断后并捏紧断裂口,直到牲畜死掉为止,这样做的意图是让牲畜的血液留在其体内,这和蒙古游牧民族的生态环境有关。风俗的产生和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宗教等都有关,是文化的积淀,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和阶段时,部分习俗会演变成习俗制度、习惯法。

一、简介《卫拉特法典

ァ段览特法典》溯源于卫拉特、喀尔喀的法制传统和社会生活条件,换句话说它根植于卫拉特喀尔喀先祖的习俗禁忌和习惯法,然而卫拉特民族属于森林部落,其文化根基与游牧部落的文化有所不同,又在整体上保留了其历史背景,因而《卫拉特法典》与卫拉特先民的法制文化传统的源流关系更为直接,其内容与蒙古族其他法典有不同,其原生性更为贴近。《卫拉特法典》是由两个大的封建汗权组织会盟制定的,本应称为《卫拉特、喀尔喀蒙古法典》,北蒙古、西蒙古及部分漠南蒙古游牧民都对其有约束力,它是有关“熟人”的法律,调整蒙古族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因而它具有纯粹的蒙古性。

二、《卫拉特法典》与《民法》关于迷畜的规定

ァ段览特法典》中编有序言, 根本法, 刑法 ,行政法 ,军事法,私法和诉讼法等部分,规定与我国现行法有类似但很多地方不同。下我将私法中关于逃逸(迷路)的牲畜之所有权等规定以浅显的阐述。

ィㄒ唬 逃逸的牲畜之所有权的回复

ァ段览特法典》第119段:“逃逸(迷路)的牲畜的所有主在诚实的证人的场合中有取得牲畜头部(即优良部分)的权利,而购得此迷路牲畜的卖主有取得其臀部(即劣等部分)的权利。”逃逸家畜的所有权人在有证据证明的场合,有要求退还的权利。但如果发现家畜已经是第三者所有了,并且善意购买,则原有者有权利取得其头,买主有取得其臀部。如逃逸的牲畜是无主财产,不是无主物,是暂时脱离了其畜主的无主财产,当被发现时,应归畜主所有,此为动产所有权的回复,这和罗马私法中的“发现己物,我即收回”的原则如出一辙。逃逸的牲畜如果恢复野性,以无主物的形式为先占者所有。统治者立此规定目的是保护迷失牲畜的所有主,但回复权的获得要有有力的证据才可生效。在不知情的第三者善意购买迷畜的情况下,迷畜的善意购买者享有返还牲畜的抗辩权,但这一抗辩权必须善意购买人并不因善意而产生。法律做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既要满足失主对物的排他效力、支配力、追及效力的利益要求,又要维护正当的交易安全,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因为买受人是从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手中善良购得的,其行为并无过错。

ィǘ)逃逸的牲畜擎息所有权的归属

ァ段览特法典》第120段:“饲养迷路(流浪)的家畜者,一年后得其仔畜的一半。在此期间内由原不属自己的骆驼、种牛、种马传种而生的仔畜,全归饲养者所得。饲养一头或两头牲畜者不取报酬,饲养十头以上的牲畜者,则得两头牲畜,饲养九至三头(牲畜)者则得一头牲畜。”此段关涉无因管理和孽息所有权的取得。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牧民生活要求相互帮助,助人为乐,基于这种行为的利他价值,法律对这种貌似干涉他人事务的高尚行为予以保护。

ノ夜《民法》中的规定,当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我从管理人和本人两个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指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本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下义务:(1)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2)适当管理的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3)报告与结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

2.本人的义务,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只有为管理所必要的,管理人才有权要求偿还。

(2)补偿损失,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但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

(3)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除了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3.赔偿责任

ト艄芾砣宋绰男谢蛘卟皇实甭男衅湟逦瘢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的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条件,但是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伤害,除非管理人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三、小结

ジ呶唤资澜缱诮痰慕栌檬俏了积进民族一国家的文化底蕴,拢聚民族凝聚力。《卫拉特法典》是随着政治权威的生长而递擅演进的,它的法律文本背后是游牧民的人生态度和经验积累。不同的文化根基使得卫拉特法具有更多的森林百姓人格特性。对《卫拉特法典》的研习有利于展示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凸现游牧文明的普遍性价值,印证文化相对论的正确性。有助于对珍稀的卫拉特蒙古法制史料及相关的历史文献的抢救、挖掘和整理。有助于游牧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助于填补卫拉特法制史研究上的空白,《卫拉特法典》将从卫拉特法中萃取出来的传统文化特质丛应用于当代地方性自治法制,有助于我国当代地方性少数民族,尤其是游牧民族的法制建设提供素材和灵感来源。

おげ慰嘉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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