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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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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之后,加强对其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监管,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还是到《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都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在具体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市、县两级都存在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问题。对此,本文通过深入调研,分析了问题的根源,提出了具体工作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监管

中图分类号:U41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原因分析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强调,要强化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各地在政策执行中,之所以存在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等落实监管政策“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是“重供地审批、轻利用监管”的根源。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在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依法供地和依法用地的观念不断增强,审批项目用地工作已步入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得到了广泛重视和加强。而在供地之后,由于对用地单位的跟踪监管涉及到国土、城建、规划、房产等多个政府部门,我们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则往往认为如何开发建设是城建、规划部门的事,与土地部门关系不大。因而,在主观上忽视了对建设用地的批后跟踪监管。

(二)政府部门之间配合不力,直接影响着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的落实。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主要是跟踪核查用地单位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监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在实施核查和竣工验收时,尤其是对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投资强度等开发利用指标的核查,不仅需要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相互支持,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但往往是政府部门之间或技术协作单位之间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扯皮,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是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不到位的关键。就我们国土部门而言,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还不适应全程跟踪监管的需要。在管理体制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业务归口属于局机关的土地利用管理科室,而机关科室的人员编制只有1至2人,人员编制的紧缺,严重影响着管理职能的到位和业务工作的开展。繁重的监管任务,只有交给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所。而基层国土所又往往是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很难胜任业务工作。在监管工作经费和交通车辆保障方面,因属于日常管理工作,无法申请专项工作经费,辖区国土所开展监管工作的经费和交通车辆难以保障。尤其是在中心城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由于所里非编制人员多,工资多属于非财政供给,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更是难以开展。

(四)人情与社会关系,是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难”的影响因素。现实生活中,用地单位都有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在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过程中,往往会触及到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切身利益,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情关系,也会使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难以到位。

二、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工作措施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不仅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而且要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既要严格用地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产业用地准入,严把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关,又要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的监管,从强化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入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全程监管。实施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深刻领会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用地和管地的传统观念,增强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引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用地,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二)改革体制,理顺关系。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必须改革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一是要增加机关编制,充实机关业务科室的技术力量,定岗定责,强化批后监管。二是要改革财政供给体制,增拨专项工作经费,解决好一线巡察监管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三是理顺管理科室、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所之间的工作关系,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三)加强沟通,部门联动。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用地单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规划、城建、房产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协调处理好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部门协作、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动态巡查和跟踪监管,共同抓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把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规划、城建、房管等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四)强化措施,完善机制。一是要建立和落实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通报制度,畅通土地市场信息公开查询渠道;二是要建立和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动态巡查制度,实行批后跟踪监管;三是要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数据库系统建设,提高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四是要健全建设项目竣工时用地情况复核验收工作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验收;五是要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监督考核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

(五)严格执法,落实责任。一是要明确监管的对象、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监管人员和监管责任。二是要建立和落实违规违约用地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监管。因监管不力造成违法违规用地的,要依法追究监管人员和用地单位的法律责任,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