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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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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典当业发展与现状

典当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古老的非银行性质的金融行业,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雏形和源头。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典当业非常兴盛,全盛时期,单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后,典当业完全停顿。1987年1z月,“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正式挂牌,成为当时中国内地第一家典当行。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2006年已营业的2052户典当行典当总额960亿元,比上年增长40%。2007年上半年,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1239家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354.9亿元,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比例高于全国两个百分点。从业务构成上看,动产质押典当金额108.3亿元,占典当总额24.7%;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236亿,占典当总额的53.6%;财产权利类质押典当额占到典当总额的21.7%。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18%,典当金额222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涉及典当金额199亿元。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私有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典当资金周转期和典当总额均大大优于同样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

总体来看,典当业救急解难、便利融资的服务功能继续得到优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居民生活的经营理念在行业内得到延伸;典当业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并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可和关注。

2我国典当业存在的问题

2.1行业属性不清

从1996年以来,我国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转变为现在的商务部,而典当行业的属性也经历了由金融机构到特殊的工商企业即非金融机构的转变。从新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来看,目前典当行按工商企业定性,但在有些管理上却又按金融模式进行。典当业承担着金融机构的义务,却不享有金融机构的权利。

2.2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典当业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所能依据的主要是商务部和公安部2005年4月1日联合颁布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还表现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我国典当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担保法》、《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法规中涉及典当业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这些法规的效力等级不确定,规定时有冲突,现实操作也有困难。作为自律性行业的典当业,行业协会组织不发达也阻碍了典当业的发展。目前中国成立了中国旧货业协会典当专业委员会,但是处于发展初期,会员单位不能覆盖全国,且缺乏对典当行业的规范力度。

2.3典当专业人才匮乏

在典当行业中,急需大量的民品(包括贵金属、珠宝、古董)鉴别方面的人才,同时还需要鉴别人员懂得一定的贷款理论知识,能够正确评价当品的市场风险。在对企业的贷款中,要求工作人员既要能够正确评价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评估企业的抵押资产的价值,又要对企业的所投资项目有一定的认识。典当业务是由人来操作的,其经营人员的素质高低是经营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典当行普遍缺乏优秀人才,缺乏人力资本的投人,多数典当行还属于家族式经营,普遍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4典当行实际业务范围狭窄

现代典当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机动车辆、房产质押、有价证券(包括沪深股票、银行存单、银行票据等)、金银饰品、家用电器、通讯器材、企业产品等,不同企业或个人通过对以上物品的质押。但是,相当一部分典当行实际经营业务范围狭窄,传统业务如珠宝首饰、古玩字画、手表等萎缩;为追求高额利润,许多典当行都将业务集中在房产、股票和机动车典当上。

2.5典当业融资渠道不通畅

目前我国典当业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进行业务运作,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得融资。只有极少数典当行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至今为止还没有一家上市的典当公司。融资渠道的不畅导致个别地区的个别典当行存在违规吸存甚至高息揽储的情况。可见,典当业除股东权益融资外,缺乏其他有效的融资渠道,这制约了典当业增强资金实力,发展自身规模的进程。现阶段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越来越好,唯独融资难成了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中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在融资问题上,一方面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只能存入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典当业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却无法吸纳社会资金,使其转化为中小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供给,这就存在着一边资金需求旺盛,一边资金供给有余,而供需却不能衔接的问题。扩大典当业的资金来源,从表面上看,是对典当业的扶持,实际上则是通过典当融资,加大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3我国典当行业发展对策

3.1确立属性

目前亟待明确的是典当行的行业归属问题。关于典当行属性的争论一直有很多说法,尽管目前将典当行定位为特殊的商业企业,并由商务部主管,且没有金融许可证,但典当究其根本,仍不改其金融属性,同时,又具有其他属性。典当的金融性质体现在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上,但典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在典当物绝当之后,典当行的金融性质就转化为商业性质,对绝当物品进行变卖、拍卖处理,直接参与商业活动。

3.2规范制度,健全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壮大,典当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会随之增加,在这个背景下通过提高典当立法层次,制定一部统一的典当法,既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即立法由综合性向专门性过渡,又能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必须保证的是典当立法应与民法等规定相协调,防止出现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情况。如果该行业的习惯法符合一般公平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业内人士广泛接受,就应当尊重历史、重视实践、不要盲目改变。

3.3人力资源体系的构建

建立企业培训体系和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在在企业内部和外部建立一个系统的培训管理体系、培训课程体系以及培训实施体系,使三者成为有机的整体。加强文化建设,树立典当业新形象,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实施典当高级管理人才培训工程,打造中国典当业的经理人,全面提升行业整体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注重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文化知识的培养,提高在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造成新一代的典当行业从业人员。

3.4扩大典当行融资渠道

我国典当业应积极探索各种融资渠道,坚持与银行广泛接触寻求获得银行贷款的有效模式,扩大经营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开典当业的融资渠道,在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典当行从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渠道进行融资;允许典当行的当物可以在认定第三方监管下对银行实施动态余额抵押,以当票为依据,在不影响当户对当物赎回的前提下对银行抵押物价值余额进行动态平衡调整。此外建议允许经营良好的典当行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以增强典当业的资金实力。

3.5追求创新,重视自身建设

典当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创新,加强自身建设。这包括企业形象创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和经营业务的创新。企业形象创新主要是指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典当企业制度创新实质上就是其产权制度、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的创新;典当业务创新是广义业务创新,不仅指典当品种的创新,它还包括典当方式、典当工具、典当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