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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加拿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到原居住国家或者到另一个国家临时打工,意图是想逃避支付国际税收的征收。然而,所有人之所以关注他们的“非加拿大居民”身份原因是为了避免支付加拿大税收的同时也要支付另外一个国家的税收的双倍税收负担。如果申请非居民身份的方法不正确的话,主申请人在加拿大未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就会被政府征收;加拿大税务局会对所有在未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有严格的利息罚款。加拿大税务局在这种情况中通常花费十年或者二十年的时间审理案件,因此如果交税人要退回税收给加拿大税务局,加拿大税务局将会在他或者他税收的数额上加一定的利息,这个数额的利息有可能是除欠加拿大税务局未支付税收的双倍或者三倍。
税务条例《The income Tax Act section 2 (1)》中规定个人所得税需要由加拿大居民赚取的个人工资去交付,这个条例没有清楚的给“加拿大居民”一个详细的定义。在最高法院Thomson V M.N.R. [1946]. Rand 法官陈述到“在所有居民的案例中,自我意识和事实行动是维护生活的至关首要的因素。”因而,在2(1)章节中法庭法官已经解释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是根据当时交税人的意图或者交税人行动而决定的。最近有一个个人所得税的案例(Barton V Canada),讲述了税务普通法(The income Tax Act Section 2(1))的新规定。
上诉人巴顿先生在1993年被加拿大CIBC银行解雇,他是负责配置和监管国家银行的上网系统的管理员。从1994年到1998年之间,巴顿先生在退休回加拿大之前,在美国从事短期合同工作。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他不再支付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原因是因为他觉得那几年时间他“不属于加拿大居民”。巴顿先生说到:他之所以说自己不是加拿大居民是因为他把加拿大Ottawa的房子已经卖掉,在这期间他是在美国工作的,妻子也只有50%的时间在加拿大,剩下的50%的时间是在美国陪自己。
然而,巴顿先生上诉个人所得税的法官提出“在规定中,巴顿是属于加拿大居民”原因是因为存在以下决定性因素:
第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法官认为巴顿夫人在1995年到1998年之间至少有50%的时间是在渥太华(Ottawa)。法官之所以认为它是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巴顿夫人需要在渥太华照顾现已经死去的母亲。法官同样通过巴顿先生的行动,认识到巴顿感先生的个人意识。法官意识到巴顿先生至少有一个月或者多于一个月的时间段,每周都要从新泽西(New Jersey)到加拿大的渥太华(Ottawa),他可以和他的家庭开10个小时路程去渥太华,然后再花10小时的时间周日返回住处,好让他在周一进行正常工作。
第二点,法官认为一个重要的的原因是巴顿先生从来没有取消过他和妻子的工作医疗保险(OHIP)。法官Lawrence也证实巴顿从来没有取消过自己的加拿大信用卡,巴顿先生解释他不可以在1995年到1998年那段时间取消信用卡是因为他欠了巨大的金额,同时需要时间慢慢的还清,当然,法官认为他的借口是不可信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巴顿先生把大部分钱存在加拿大银行的帐户而没有意图去取消他的加拿大帐户。
第三点,法官Lawrence 重点强调巴顿先生现在仍然使用他渥太华女儿的地址作为他的邮寄地址。同时,他渥太华女儿的个人电话号码仍然在他父母的名下而不是使用她自己的名字,巴顿夫妇反驳:缴纳租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贷款已经还清。最后,法官Lawrence重点强调是巴顿先生和巴顿夫人在加拿大有家庭关系。可以充分证明在1995年到1998年之间巴顿先生是加拿大居民。因为他们最小的孩子那段时间在加拿大读大学,而他的学费则是由他的父母所支付。
总而言之,以上的案例说明,申请人应该需要小心的申报加拿大非居民的事宜,同样应该认识到自己心里的意愿,而不只是用自己的行动去证明家庭成员与加拿大的关系,比如取消所有人信用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