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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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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务员政策法规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使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现将《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确保客观、公正、科学地选拔人才,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面试,均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面试必须在市或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面试组织

第四条成立面试评委会,由市或区县人事局、用人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面试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面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2、组织面试命题小组,编制面试试题和确定面试评分标准。

3、组织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4、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填写客观、公正的评语。

第六条面试前要对面试评委会成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评分技巧、注意事项及其他技术问题。

第七条成立面试纪律监督小组,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监督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面试应执行回避规定。

第三章面试方法

根据不同对象和拟任职位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面试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面试方法,应事先合理确定各种方法在整个面试中所占的分数比例。

第九条结构化面谈

根据拟补充职位特点,预先设计好测评项目,编制好提问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时间等。采取由主考人向考生提问的交谈方式进行。

第十条情景模拟法

1、公文处理法。布置一批待处理文件或提供一定的素材,由考生根据这些素材和主考人的要求处理文件,撰写公文。

2、现场操作法。在模拟工作环境中运用各种手段测试考生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对某种业务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

3、无领导小组讨论法。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一般6-9人一组,由主考人提出讨论问题后,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无领导(无主持人)讨论,考生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十一条心理测量法。设计一系列心理测量标准,考察考生智力、品格、兴趣等方面情况,为用其所长提供依据。

第四章面试内容

第十二条面试主要测察考生的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交往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敬业精神、个性稳定性、举止仪表等。

第十三条上述各项内容应依据拟任职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进行选择确定,突出重点内容的占分比例。

第十四条面试试题所涉及的内容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面试考务

第十五条面试场地由用人单位负责设置。一般应设在光线充足、面积适中、温度适宜、比较安静的环境中。

第十六条考场设考官席、监督席、综合计分席、考生席,也可设置旁听席。

第十七条面试所需时间根据采取的面试方法确定。

第十八条面试的顺序预先抽签决定。面试的考生应集中在候考室等待。

第十九条凡接触试题的人员一律“入闱”,不得与外界接触。面试评委要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防止泄漏试题,发现有行为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面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面试时,面试评委按《面试评分表》内容评分,打分时不能互相商量或暗示,但可当场自行修改,以体现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成绩评定既依据考生回答问题的准确程度,也要依据考生的全部行为表现,避免使面试评分“笔试化”。

第二十二条考生的面试成绩可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合成。

第二十三条综合计分工作人员负责核计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每份《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均应将各评委评分表附后,报市或区县人事局。

第二十四条面试结束后,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市或区县人事局负责确定合格分数线并公布面试成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天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面试评分表》

2、《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