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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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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务员政策法规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做好我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保证考试录用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严肃性,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请建立非常设的考试录用监督组织,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或备案,其成员包括同级人大、政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关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代表,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四条各级考试录用监督组织对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同级政府各用人部门的考试录用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听取主考机关、用人部门对考试录用工作阶段性和全面性汇报,提出质询,进行现场巡视、检查、监督;对违纪、舞弊行为的查处情况予以核定和催办;根据监督组织成员在原工作单位的职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的对象是参与考试录用工作或与考试录用工作有关的单位、人员以及全体考生,重点是政府人事部门、用人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全过程是否贯彻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是否符合考试录用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编制的考试录用计划是否真实;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的规定进行;

(四)笔试、面试命题工作是否按命题规则进行,有无泄密问题;

(五)笔试、面试考场有无违纪行为;

(六)评分工作是否公正准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体检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八)录用考核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有舞弊行为:

(九)有无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实行考试录用工作公开制度。

(一)公开考试录用法规、政策,包括报考规则、资格审查办法、考试办法中可以公开的部分、考核办法、体检办法、录用审批程序等;

(二)公开有关考务工作内容,包括录用计划(用人单位、录用职位、人数)、招考对象、条件、报名方法、考试科目、复纲及教材、考试地点及时间;

(三)公开笔试、面试成绩,公布笔试和面试合格分数线及其确定办法;

(四)公开录用名单;

(五)公开录用备选人员推荐办法。

第八条实行考试录用工作报告制度。

(一)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在每次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前,要向市人事局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录用计划、考试科目、考试方法及有关措施;录用工作结束之后要将工作结果做出书面报告,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政府用人部门要及时将录用工作的准备情况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报,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三)每次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开始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向同级考试录用监督组织报告有关情况,请其对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建立咨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负责解答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录用法规、政策、程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建立检举、控告、申诉制度,及时核查、处理违章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考试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

(一)没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单位、职位、人数和资格条件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二)没有按招考公告公布的考试内容、考试大纲或教材进行命题、考试;

(三)根据举报查实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用人部门在录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取消其招考录用计划。

(一)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面试的;

(二)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录用合格考生的;

(四)有其它重大违反录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工作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违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一)擅自更改报考条件,使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取得报考资格,或在报名与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考试规定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四),造成作弊严重、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含答题卡,下同)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六)窃取未公开的试卷或泄露试卷内容的;

(七)组织场外答卷,为应考人员提供答案的;

(八)偷换、涂改应考人员答卷及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试题答案或评分标准的;

(九)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十)对考生违纪行为不予处理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一)在考试中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

(二)抄书、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作其它标记的;

(四)夹带、传递写有考试内容的纸条,藏匿有关考试资料或偷换试卷的;

(五)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六)假报学历、证件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报名资格的;

(七)请他人代考的;

(八)毁坏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九)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