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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检察建议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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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三门峡检察院在对三门峡监狱服刑罪犯执行财产刑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4监区罪犯贾某能够自觉积极履行罚金刑,判决罚金5000元已履行2000元,弥补自己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遂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三门峡监狱在呈报罪犯贾某减刑时从宽掌握,为其呈报减刑。此举对进一步弘扬刑罚执行工作正能量,引导罪犯及其家属积极履行财产刑,严格执行法院判决起到了导向性作用。这是三门峡市检察院驻三门峡监狱检察室,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促进财产刑执行的一个缩影。

据三门峡市检察院驻三门峡监狱检察室主任吉栓民介绍,长期以来,受“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在监狱服刑的绝大多数罪犯对财产刑视若无睹,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加之没有相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财产刑,裁判、绦谢关受人手紧张等制约因素的影响,往往一判了之,导致财产刑的履行率偏低,国家的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

解决这种“顽疾”,三门峡市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召开由三门峡市检察院、三门峡监狱和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参加的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强力推动财产执行工作,扭转财产刑执行不力被动局面的思想共识。加大宣传力度,让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加强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认识,减少执行阻力。在减刑、假释呈报裁定工作中,采取不断深入,逐步推进的方法,从个别罪犯到全部涉财产刑罪犯,不断加大财产刑执行的力度。

在具体执法监督工作中,他们根据财产刑执行调查情况,分别向刑罚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与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相挂钩,对有财产刑判决而不积极履行,又在监狱服刑期间月消费超过500元的罪犯,建议呈报机关缩短其减刑呈报幅度或取消其减刑、假释资格。同时,对积极履行财产刑,又认真遵守监规符合减刑条件却因减刑指标限制未能呈报减刑的罪犯,他们则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对其从宽掌握减刑,酌情优先考虑。

2015年至今,该院共监督财产刑执行358人次,执行金额246.37万元,对有履行能力而未缴纳罚金的罪犯,监督三门峡监狱缩短呈报减刑幅度90余人,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裁定缩短减刑幅度210余人,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刑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文/王飞 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