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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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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法涉诉资金;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国在法治领域不断加大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力度。除了从法律制定上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倾斜外,还通过司法救济致力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是近年来国家推行的一项救助政策,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县已设立了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统筹解决部分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减少上访数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些市县还没有建立完全意义上的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涉法涉诉救助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实际操作上还存在诸多需探讨的问题。为此,结合当前实际,我们对涉法涉诉救助基金建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开展调研,并提出初步的制度设想。

一、建立涉法涉诉资金的意义

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是政法机关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部分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的特殊困难,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中施行经济救助的一项制度。

1 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是推进法制建设。实现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坚持公正执法,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推进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公平正义,首要的任务是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依法平等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加强涉法涉诉救助工作,对经济、生活确有困难的案件相关人员施行救助,有利于实现诉讼权利的平等,从而保障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

2 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是关心困难群众。体现以人为本的迫切需要。涉法涉诉救助工作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救济和维护机制之一。加强涉法涉诉救助工作,从制度上明确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确保经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得到经济救助,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政法工作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迫切需要。

3 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涉法涉诉问题较为突出,涉法涉诉群众往往由于受挫情绪强烈,极易产生严重的心态失衡和对抗社会心理,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群众予以救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群众的实际困难,进而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各地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其赡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三、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必要性

在当前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涉法涉诉案件数量较多,化解难度较大,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遭受过常人没有的伤害和不幸。他们提出的诉求往往是法律问题、情感问题和实际困难交织在一起。其特殊困难难以通过现有的国家赔偿、社会救济助机制得到救助。是部分当事人久访不息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家政法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年)44号文件,全国各级政府也开始了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积极探索。在我省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建立比较早运作比较好的是哈尔滨市和大庆市,哈尔滨市由于是省会城市,每年的涉法涉诉案件较多,哈尔滨财政局建立了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专户,并制定了《哈尔滨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哈尔滨政法委牵头,定期召开由各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例会,研究一定时期内需要救助的涉法涉诉案件,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近两年哈尔滨市每年用于涉法涉诉救助的资金都在1亿元左右。大庆市政法委开展六条联动机制。在办下设调处中心,各政法部门派专人在中心办理涉法涉诉工作,中心定期将接收的案件汇总上报涉法涉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组成,通过例会决定救助对象和标准。近两年大庆市涉法涉诉救助基金每年都在100万元左右。其他很多地市县也借鉴先进地市的经验陆续建立了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还有一些县市,通过实行法院缓、减、免交诉讼费制度,司法局通过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很大程度上已保障了困难群众进入并参加诉讼的平等性。但这种救尚未全面扩展到判决的执行阶段。从某种程度上讲,执行阶段的救助作用还大于诉讼阶段的援助,有判决没有实际执行,困难群众的平等诉讼价值无法最终体现,困难群众从人民法院获得的正义还停留在判决书上,得不到实现。处境艰难和生活贫困的群众选择了涉法涉诉上访,从而使司法运行机制偏离了法律制度先前的设计轨道。

四、关于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几点建议

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在我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还需要一段过程,所以现阶段对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不可能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我们认为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要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而且要体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诉讼权受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因此,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制度要明确其指导思想,即以司法人文关怀与平等保障诉权为目标。在救助的内涵上进行扩张,确定其准确的概念,在救助的对象、主体和条件上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使其精确化。同时,要把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救济实施的正当性和稳定性。可将原有司法救助资金与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进行整合,扩大救助范围,规定申报审批程序,构建涉法涉诉救助基金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要明确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二是要规范涉法涉诉救助基金管理权限、发放程序和发放数额。三是成立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坚持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小额救助、适时救助和一次性救助原则,共同研究制定《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此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