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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上收购方比较少,经常会导致公司价值被低估,因此通过这种方式退出的收益率明显偏低,通常只有IPO的1/4左右。兼收并购出于投资者自身考虑,有时候投资者和企业家也可能把风险企业完全出售给另一个企业,也就是被另一家企业兼并收购。这种方式不但可以使风险投资机构收回投资资金并退出风险企业,还能让风险企业家收获高额的风险投资利润。我国2003~2011年通过兼并收购退出风险投资的比例从44.4%下降到30%左右,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兼收并购退出方式的吸引力在于风险投资机构在收回风险资本时,操作程序复杂性较低,花费的时间也较少,风险资本可以迅速撤出。但与IPO相比较,其收益率更低,只有IPO的1/5左右,因此很多风险投资机构并不喜欢以这种方式退出。
破产清算风险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高风险,也注定了大部分风险企业并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目标,并以失败告终。破产清算方式是指当风险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且无法扭转时,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而进行破产清算以收回部分投资资金。我国2003~2011年通过股份回购退出风险投资的比例从14.9%下降到3.2%左右,有明显的下降趋势。一般情况下,当风险企业出现无法达成预期经营目标、财务情况恶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获得新的投资、市场反应冷淡等严重情况时,一般不能通过IPO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风险投资,风险企业只能选择清算,同时也就标志着风险投资的失败,但是很多公司不得不选择清算退出,因为这是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最佳选择。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风险投资自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至今不过20多年的时间,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相比较,无论是在投资的模式上还是相关法律法规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国风险投资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有收获的同时也遭遇到不少挫折。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高新技术产业高速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风险投资行业缺乏大量的专业人才,与风险投资相关的其他的中介机构发展不成熟,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因此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尚未做好法律上的充分准备由于发展时间短,我国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还缺乏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目前阻碍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障碍主要是缺乏股份流通和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证券法》、《公司法》等。《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的是企业破产程序,且相关条款不利于风险企业破产清算。《公司法》中诸多条款也不利于风险企业的发展和股权流动,如“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的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采用回购退出方式;再如“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除外”,如果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所以为了建立规范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政府必须修改当前的一些法律条文或出台新的法律,使之能跟上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2.缺乏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风险投资是一个跨越金融和科技两大领域的经济活动,对人才的要求很高,要求相关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如风险投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评估、审计等。现阶段,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在逐年的提高,但并没有达到理想的要求。特别是在风险投资的退出过程中,需要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兼具的人才。在我国同时兼具管理、学术理论、资本运作等多方面知识的专业投资人才远远赶不上我国风险投资业的需要。
3.缺乏专业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我国目前中介机构按所提供的服务可划分为两类:一是一般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另一种是特殊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大多特殊中介机构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具有浓郁的政府背景。而一般性中介机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制约了一般中介机构发展,因此我国一般中介机构的成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风险投资退出障碍的对策
1.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创造法律条件修改现行法律中不符合我国风险投资现状和风险企业发展的条款,例如修改现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资本结构、销售增长率、净利润率、发行后股本总额等条款。如适当下调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使更多的中小型风险投资企业能够取得上市的资格;其他方面如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时,政府应该鼓励大中型企业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并给予这些大中型企业税率上的适当优惠或者贷款的利息优惠等。
2.为风险投资行业培养专业人才风险投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必须重视对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有行业内有实践经验但是缺乏理论知识的从业人员,应该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系统性的培训,同时引导他们将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知识;对于有理论知识但是缺乏实际经验的人,应该给予他们更多参与实践的机会,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各个程序当中,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此外,国内同行之间要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还要利用利用国际合作的机会,与国外有经验的风险投资家学习,吸纳国外的先进经验。
3.建立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市场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和信息不对称的市场,需要一个专业且公正的中介市场为其服务。从理论上来说,中介机构在风险投资退出中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提供中介洽谈服务;二是提供研究和评估服务;三是投资银行根据风险企业的条件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包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何时以何价格上市。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快培育各种顾问机构,强化风险投资运作中律师事务所、会计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发挥作用的力度,并鼓励我国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积极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为风险投资行业出一份力。
结语
资本的退出是资本流动性和变现性的要求,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寻找适合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退出方式,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摸索,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更多适合风险投资行业的专业人才,在发展过程中总结成功的经验,并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在摸索中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推动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欧阳静单位:暨南大学产品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