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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农业科技创新企业调研的分析
(1)调研企业基本情况分析。从企业类型来看,参加本次调研的农业科技企业中,有限责任企业有31家,股份有限企业4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企业3家,中外合资股份有限企业1家,其他类型的4家。大部分企业(28家)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有15家经营年限不到10年。从企业规模来看,有31家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达到被调查企业的72%,有6家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1000万元之间,占调查企业的14%,剩余6家都在500万元以下。这些企业在农业科技创业企业中规模都比较大。被调查企业的注册资本方式主要是现金(42家),还有一些企业的注册资本加入了知识产权、固定资产等其他方式。在优惠政策方面,企业所获优惠主要集中在税收(25家)和资金(17家)两个方面,其他优惠政策企业享有的不多。
(2)调研农业创新企业资金来源情况。被调查企业的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于内部积累(41家都涉及),其次是来自于银行或信用社的贷款(有24家涉及),来自其他形式的资金相对较少,如国家政策性贷款10家,民间借贷4家,资本市场2家等。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到,对于刚刚成长起来的农业科技企业来说,在它们过去的发展历程中主要是靠挖掘自身的能力去募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当企业自身的能力不足时,它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银行或信用社的贷款。除此之外从数据中看到,有些企业也从国家那里获得一些政策性贷款的支持,而民间借贷市场显然不是农业科技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场,这也说明农业科技企业受金融波动的影响较小。(
3)对引入创业投资的意愿分析。有27家企业认为制约自身发展的首要因素是资金,17家认为是人才,有5家企业认为是经济运作环境,有2家认为是企业管理。29家企业认为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非常大的作用。当问及企业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后,最希望创业投资机构能够提供什么帮助时,有32家企业选择了资金,有24家企业选择了推进企业上市,有19家选择了开拓市场,选择管理服务和推荐人才的各16家。被调研企业中,只有24家企业与创投机构有过洽谈或接触,但有些企业最终并没有达成合作意向,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创业投资机构在企业发展理念、下步发展战略等方面意见不一致;二是与创业投资机构在某些协议条款上存在分歧;三是入股价格谈不拢。在问及企业觉得获得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是否容易这一问题时,35家企业认为有一定难度,认为很容易的只有2家企业,5家企业认为非常困难。其中最大的难度在于创业投资机构对企业的要求太高(19家企业),其次是引入创业投资的程序过于复杂(有17家企业选择了该项),最后认为成本太高(8家企业)。
2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2.1农业科技企业内部管理及运行机制滞后
目前,大多数的农业科技企业是依托大学、科研机构所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其管理团队主要还是个人、工作室和公司3种形式,在调研中,个人形式的团队所占比例为1%,工作室形式的团队所占比例为42%,公司形式的团队所占比例为57%。同时在调研中,管理层大多为在某一农业行业中具有较高学历的高层次人才。这些调查结果显示了部分的农业科技企业还未建立起有效、规范、产权明确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农业科技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的滞后,容易偏重企业自身发展的思路,往往忽视了市场的变动,从而导致了风险投资机构在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理念、下步发展战略等方面意见不一致。
2.2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的非市场化
目前,大部分风险投资机构是政府为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融资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所提出的一项措施,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是以政府主导为主的运作模式,并多为各级政府所设立,带有明显的国有企业运行模式。其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种为政府全额出资组建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如中创等;另一种是由政府与金融机构、企业等联合构建的风险投资机构,这部分风险投资机构起到了带动非政府资金的作用。由于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其并不能很好地利用股权多元化的特点。
2.3缺乏有效的中介机构
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机构是连接农业科技金融需求方和农业科技金融供给方的桥梁。中介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科技中介机构;另一类是金融中介机构。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技术市场虽然已经具有了科技中介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但在管理组织和服务上都具有明显的不足,导致了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由于某些协议条款等存在分歧而导致了最后的投资没有成功的现象发生,不利于农业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之间的双向选择。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的等制度的不健全,双方也会由于对农科科技成果缺乏较为准确合理的评价而导致了合作的失败,同时,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导致委托管理风险的发生。
2.险投资缺乏退出机制
在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中,退出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环,甚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风险投资的最终成败。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作为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的一个弱点,缺乏适合的投资撤回渠道和保障体系,使得风险资本很难得以正常运行,进行再投资。这样不仅无法实现循环发展,而且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一旦高收益无法实现而且风险资金难以撤出,失去流动性,风险投资业就很难维持下去,只能是昙花一现,无法长久发展。就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来看,公开上市具有较高的收益,所以成为了很多投资者的选择。
3完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对策建议
3.1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建设
为了推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快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支持:一是关于企业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风险资本进入和退出的核心是风险企业股权的交换,企业股份的制度安排和确立这种安排的法律地位则是实现股权交换不可缺少的基础。二是关于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农业科技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载体,但由于其基础薄弱和发展困难,通常需要特别制定法律法规加以扶持,并且要强调建立长效机制。三是鼓励在农业科技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这类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吸引投资,同时也有助于引导资金投向,规范政策的执行。四是规范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这是风险资本的操作依据和指南。
3.2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支持农业科技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进一步完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机制、简化发行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融资。鼓励农业科技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与财务结构,鼓励中介机构加强对其辅导力度,以促进其直接债务融资。探索利用产权交易市场为小微农业科技型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所联盟和统一信息披露系统,为科技成果流通和农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建立有利于技术产权流转的监管服务机制,利用产权交易所,依法合规开展产权交易,为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处置等提供服务。利用信托工具支持自主创新和农业科技企业发展。推动公益信托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利用信托贷款和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的组合,拓宽农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3.3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多元主体参与
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在对农业科技企业风险投资规模的扩大中,可以将投资保障、风险补助以及阶段性参股等方式混合使用,并引导处于初创时期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发展。地方政府在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立和运作过程中应当规范合法,逐步建立起一种上下互动而有效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从而吸引更多的其他资金进入农业科技风险投资领域,有效地保证了在政府引导之下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风投方式顺利发展。
同时,还需要充分发挥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其对处于初创时期的农业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起更加符合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规律的融资、考核评价、转让退出和激励约束等一系列制度。对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并由国有风险投资引导的非上市农业科技企业,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对农业科技企业的投资。将风险投资的资本机构和运作机制逐渐改变为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保证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安全有效。在农业科技项目与风险投资的对接机制上,应该积极寻找出有效途径,从而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本进入现代农业领域。
作者:朱强王建中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