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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法制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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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保外就医制度是按照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思想而设置的,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人道主义和刑罚的谦抑性。本文就如何改善保外就已制度中的不足分析和探讨,从法律上加强对该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论文关键词 保外就医 法制 刑罚

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保外就医制度是按照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思想而设置的,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人道主义和刑罚的谦抑性。保外就医的实施关系到刑罚的惩罚性和人道主义关系问题。为了更好的实现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平正义,达到保外就医制度的初衷目的,就必须改善我国现行保外就医制度中的不足,从完善法律制度规定、改变保外就医审批权现状、强化保外就医审批和执行监督等方面完善保外就医制度,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制度及其实施现状反应出刑罚人道主义与我国保外就医执行现状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完善保外就医制度,才可以避免保外就医“自审、自批、自执”的现象,做好保外就医工作,达到刑罚的惩罚性和人道主义完美衔接。

一、完善保外就医制度的相关立法

对于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法律适用空白、法律规定模糊、规定之间有冲突、法律规定滞后等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他人给予的物质利益,而帮助“造假”的,我国法律应尽快将其纳入可以刑罚的范围之列,制定相关罪名,达到遏制作用。此外也要从民事责任上要求,多层次的增加“造假”成本。

第二,法律规定尽量具体确定,避免出现“一词多义”现象。法律规定当中要用专业术语,既要确保通俗易懂,也要达到准确之效果。处理好明文规定和自由裁量之间的关系。

第三,对于不同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时,仅靠效力等级来解决是不能适应客观实际的。在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背后就是几个利益集团的博弈。所以各法律法规之间要协调统一,避免矛盾冲突。

第四,制定新的能适应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做到有好法、完法可依?。

第五,明确取保人责任。对于取保人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只是规定义务,应该明确义务后,规定违反相关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刑事、民事多层次的去考虑,使两者之间和谐衔接。

立法工作的推进,既让保外就医有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也使违法保外就医从根本上丧失机会;取保人责任的确定,使取保人更有危机感的去履行好义务,杜绝取保人帮助罪犯外逃、藏匿现象,间接的促使社会稳定,安抚国民情绪。

二、设立专门和专业的鉴定机构

为改变保外就医鉴定机构的不确定状态,本人建议:要严格病残罪犯的鉴定工作,建立专门病残罪犯的鉴定机构。

第一,鉴定机构应该由司法部具体下设。机构应在司法部或司法厅(局)注册,相关机构的审核和机构人员资格的审核由当地同级的人大成立专门委员会提名并确认。专门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学家、医学家、社会学家组成,该机构要定期向设立其的司法部(局)报告工作状况,但不对其负责。

第二,机构内部按照不同的病情情况分成专业的鉴定小组,对罪犯初步检查后,送到专门的小组进行检查。每一次鉴定至少要有三人以上鉴定人员,出具鉴定结果的报告上要有鉴定人员的签名。

第三,鉴定报告一式五份,送罪犯家属、所在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本鉴定机构留一份。当事人申请保外就医时除递交申请外,还要有此鉴定报告。人民法院可依鉴定报告上的鉴定人签名,将鉴定人自动列为证人,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时可以要求其配合。

第四,对于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由原来的鉴定小组进行,若出现新的病况且不属于本小组鉴定范围的,可移交相关鉴定小组。由几个人共同参与鉴定的共同签名盖章。

此举提高了保外就医的实施质量。专门的鉴定机构的设立,使保外就医的病况审查得到质量保障,直接避免了造假鉴定的现象发生,明确了鉴定人的责任,衔接了审批程序中的证人制度,有利于检察院对于违法保外就医的查处。

四、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严格和程序化管理

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依然是身负刑罚的罪犯,所以其人身活动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自由。必要的管理是当然的。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对保外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考察,考察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保外就医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要求被保外者定期报告其活动情况。罪犯在保外期间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状况。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也可以随时不定期要求其报告其活动,使考查之压力部分转移到当事人身上,督促其形成自制力。

第三,限制其活动场所。作为负有刑事责任的罪犯,为达到刑罚惩罚与预防犯罪之目的,被保外者应不能出现在某些公共场所。如高级酒店、高级娱乐场所。从而达到上述目的。

第四,采用高新技术,将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纳入微机全国联网,对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用所谓的“云计算”在全国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更便于管理、监督。

第五,把监管工作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点之一。公安机关对罪犯的考察应该作为重点来绩效考核,从而使相关部门更有动力去考察被保外就医者。

保外后管理的加强,使刑罚人道主义目的得以落实,同时又体现对罪犯的惩罚;检察院、公安机关能随时掌握被保者的动向,从而便于管理;绩效考核可以促使相关部门重视保外就医的考察工作;网络动态监控,为跨辖区的缉捕提供了技术支持。

五、强化对保外就医实施中的监督职能

在保外就医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检察院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本人建议从审批和执行三方面强化监督。首先,根据上述的设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出席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批过程,像普通程序一样行使监督权。给予检察院类似于抗诉权一样的权力,真正的使人民检察院对于保外就医的审批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不只是备案和得到通知;其次,对于保外就医的执行,人民检察院也要进行监督。建议由检察院对保外者不定期抽查监督,同时对公安机关的考察活动进行长期监督,从而间接起到监督保外就医的作用;最后,改善公民监督环境,取消举报实名制,只要举报就受理,采用无记名举报方式;做好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为举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举报环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但要防止诬陷和投机的现象。检察院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保外就医罪犯的名单,为群众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强化,使检察院在审批和执行环节都能零距离行使监督权,确保了保外就医的合法性;检察院在保外就医过程中真正的起到实质性作用;公民监督环境的改善,使公民可以安全、积极地去监督、举报被保外就医者。

近年来,在国家严查的大背景下,有很多原政府官员被依法查处体现了法制环境下的公平与正义。然而,确有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漏洞,通过权钱交易以申请保外就医的方式逃避法律对其应有的惩罚,这不仅有损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且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完善保外就医制度已经是迫在眉睫。我们应该以改革保外就医的审批权为重点,同时从立法完善上、病情鉴定机构设立、监督环节等多方面去进行改革完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希望通过所述建议来改善现行保外就医制度的不足,从而使刑罚人道主义、刑罚的谦抑性与刑罚的惩罚性之间达到一种兼顾和平衡,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