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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就业促进试点项目专项经费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项目援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由试点地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管理和运作,并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家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和项目指导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专项经费要按小额贷款、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安排,长期用于促进农村就业和低收入农户增加收入的活动。
一、关于专项经费的使用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向就业不充分的低收入农户、吸收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及为实现就业而开展的相关技能培训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专项经费贷款对象为当地具备贷款资格的个体农户、联户生产经营农户及私营或微型企业经营者。确定贷款对象应充分考虑农村妇女的就业需求。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能力从事就业生产活动并有贷款要求;个人年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贫困线;在任何银行的存款总额低于5000元;没有任何不良欠款行为;没有任何赌博行为;无其他不宜贷款的情况。
私营小型或微型企业经营者要从能保证可雇用更多农村劳动力的当地企业中选择,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建立1年以上有发展潜力并开展新的生产活动和就业投入比较高的企业;企业均从当地贫困农户中雇用人员;企业没有任何不良欠债行为;无其他不宜贷款的情况。
对私营小型或微型企业经营者的贷款金额,按每雇用一人不超过3000元,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安排。
小额贷款的申请须由贷款者本人提出,经乡镇劳动服务站工作人员对就业活动方案进行实地考察并初步筛选后,报当地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对乡镇劳动服务站提供的贷款人资格、贷款金额和就业活动方案进行审查、评估,通过筛选并确定就业活动方案和制定贷款发放计划,上报国家项目指导委员会审批。
项目管理机构要使用统一贷款协议书式样。贷款协议要明确就业方案名称、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归还方式、资金占用率和担保等事项。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贷款归还方式根据不同的就业方案可选择一次、再次或多次偿还,资金占用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管理机构应委托当地专项经费开户银行发放贷款。如果银行不能提供发放贷款服务,可委托乡镇劳动服务站直接发放。
由银行回收贷款时,按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管理机构通过乡镇劳动服务站直接回收贷款时,要向贷款人开出三联单收据,分别由项目管理机构、乡镇劳动服务站和贷款人保存备案。贷款回收后,项目管理机构要作出资金回收明细表和资金损益表。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延期还款者,由贷款人写出申请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作出还款期限的变更。对无故不还者,项目管理机构要下发还款通知书,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超过期限仍未归还者,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解决。对因贷款人死亡等原因不能还款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经项目管理机构查证核实后予以注销,有关资料要全部存档备案。
二、关于专项经费的管理
各地项目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并建立经费使用台帐。每年年末(按财政年度计算),项目管理机构要进行本年度专项经费收支决算,编制财务活动报表,根据下一年就业活动方案的实施情况,提出专项经费好处方案,并上报国家项目实施工作小组。
项目管理机构要按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发生的每一笔经费往来,记入财务帐目。
专项经费的帐户利息收入和贷款人缴纳的资金占用费要直接转入银行专户,主要用于中央和地方项目管理和培训以及后续服务等活动。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上年帐户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收入总额的70%。
三、关于专项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国家项目实施工作小组通过建立试点地区专项经费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试点地区每年须向国家项目实施工作小组提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附地方审计部门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对违规操作拒不改正的试点地区,我部视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部收回国际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