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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职业病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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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包括行业有箱包制鞋及皮革加工、木质家具和人造板。

三、整治内容

(一)机构建设情况: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四)检测情况: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六)公告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健康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七)告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日常管理情况: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健康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情况: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十)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建设情况: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

各街道安监办及高科园安监中队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并培训工作人员,统一检查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下旬)

此次整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企业自身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摸清存在的各类问题,并积极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份)

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按照《方案》要求,对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表》对本次整治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进行逐一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进行整改;同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安监局将成立督查督,到各街道巡回检查,指导、帮助各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总结验收阶段(10—11月份)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认真总结,理清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形成工作总结,同整治企业台账于11月底前一并报区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全力做好本企业整治工作,并把此次整治工作作为改善企业职业健康状况和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一次良好契机,从根本上解决职业危害隐患问题。

(二)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整治效果。

此次专项整治列入全区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依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