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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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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8-01

摘 要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实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部分,为此,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作探讨显得必要。

关键词 司法 正义 民意

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二是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三是民意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

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

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在人民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者的意志,这里的者,即人民。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者,作为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现阶段社会舆论民意,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与网络两种形式予以表达,从而监督司法。社会舆论中的民意,即司法的社会舆论监督,是指民众通过对个案的评价对司法进行监督。民众对个案的案件事实及司法裁判进行了解后,通过自己的观念对司法的正义性进行评论与批判。

二、民意监督司法

由于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民众只有对作为实现其意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方可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民意。

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当司法置于在民众的眼皮底下,司法活动必然透明化、公开化,这样的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无处可藏。当每一次的司法活动体现的都是司法正义,表达的都是民众的意愿,司法的权威性自然而然地提高,而司法的权威性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司法的公信力。

民意监督司法,可以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最大的障碍,是权力干预。由于受经济等因素影响,司法往往会受到权力部门、政府部门的干涉。在一次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权力可能对司法进行干预,而导致司法不公。由于司法不公最终通过判决的形式出现,民意往往对该司法行为进行批判,使得权力感受民意压力。民意常常面对的,不是独立的司法,而是已经受到权力干预乃至操纵的司法。在此情况下,民意表达的,是对权力干预司法的反感。民意通过对权力干预司法的阻击,使得司法减轻了压力。民意往往就成了司法独立的推动力.

三、司法引导民意

司法对社会民意的引导的途径,一是司法通过审判达到法制宣传的效果,使民众按着司法的路径进行评价;二是司法提供司法新闻引导民意。现阶段,司法引导民意的方式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实行旁听制度。允许公民有旁听的权利,通过庭审,达到法制宣传的效果,让民众了解司法程序,将司法活动透明化;2.树立司法典型。司法机关将某些优秀的法官进行宣传,借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我国的司法属于人民的司法,法官还属于人民的一员,因此,树立典型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3.通过通报重大影响案件引导民意。司法机关将一些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通报的形式传达给民众,以达到安抚民意的目的。

司法引导民意的另一方面,就是司法与新闻传媒的关系。司法与传媒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上。司法与传媒可以良性互动地和谐发展。司法应积极与传媒沟通,将案件事实通过传媒公布于众,让民众在案件事实真实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其次,传媒应遵守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原则,不夸大事实,让新闻报道尽量真实化。

民意的司法实现,是民意与司法的互动交融。民意参与司法,是民意借助司法寻求实现的过程,法律是一种固定化的理性的民意,民意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再借助理性的司法活动得以实现。由于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民意引导司法,是司法对民意的反哺,司法通过民意的引导,使民意尽可能在一种理性的状态下参与司法,使民意在对司法的评价过程中尽量剔除非理性的成分,让民意尽量接近法治。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2]伯尔曼.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

[3]杨解君.立法的膨胀.法学.1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