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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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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目的是通过授予对改进技术的独占权,向发明者提供经济激励。对专利的法律保护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损失是本文的核心。保持对发明知识的扩散和垄断之间的平衡是决策者主要关注的问题。而且,对被错误定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滥用可能会造成与预想相反的后果,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报酬理论

1.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最初由威尼斯城市议会在15世纪建立,目的是为作者提供激励并阻止免费表演他们的作品。专利制度也于同一时期在英格兰和威尼斯形成,通过法律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产品的专有权。

专利制度通过授予发明者(个人或企业)的技术革新或突破在限定时期内的专有权提供经济激励。为新发明授予专利的程序包括向专利机构提出申请,由专业审查人员进行评估及批准专利如果专利具新颖性并在技术上超过最小发明阶段。为了回报专利技术的产权,发明者被要求向公共领域保密那些被判定保护的技术诀窍。专利机构根据预定的类型组织知识并使之为公众获得利用。虽然专利和产权背后的理由是相同的,但文学和艺术作品不同于技术发明,当出版时,它们自动被纳入产权保护范围内,并不需要任何审查程序。

2.知识产权回报创新和技术变迁吗?对专利制度各方面的简单考察

如果满足上述三项标准,一项发明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知识产权本质上基于两种价值资源之间的平衡。当新知识被传播开并被广泛利用于生产产品及进一步生产知识,公众的福利就会增长。当发明者能够从他的努力中获得回报,创新的私人动机就比较高。一方面,发明者被授予对发明及派生物暂时的独占权,避免了对其技术诀窍未经认可的开发利用,因此有强烈的动机。另一方面,如果技术知识向公众公开,其可接近性将刺激知识生产的溢出效应及使技术诀窍转移到整个经济体。因此,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使社会福利最优化并寻求独占和公开之间的平衡。

专利制度创造的对部分技术领域和时间的独占权具有一种三维的结构。专利制度可以按照其长度(期限)、宽度(范围)和深度(公开程度或对“最小发明步骤”的测量)三个维度来描述和评价。因此,许多对知识产权的经济研究开始转向评价由知识产权制度的其中一个维度的边际调整引起的直接效果。

专利长度决定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和独占权的期限)。与范围和公开程度相反(这是两个定性的维度),专利期限是一个绝对的尺度,在专利制度的经济分析中是一种“纯粹”的属性。因此,设定新的专利长度并评估对企业行为和创新的影响就成为相对简单和直接的活动。 与专利期限相比较,宽度(范围)和公开的定义是不确定的,因此对两个尺度的限定和它们对市场的影响都难以获得。专利宽度是指能够被授予专利的对象的范围。宽度由发明者公开的技术知识的程度决定,也包括专利申请中间接的描述和潜在的应用。将发明的进一步开发包括在内对发明者非常重要,因为它确认了发明者对专利知识的被预期应用的产权。较宽的专利宽度使发明者通过排斥竞争对手利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及从专利费中获取利润,获得并保持一种市场中的优势地位。

专利宽度对创新有深刻影响,而且新产品的发展也影响到技术市场的结构。专利宽度的扩展意味着对发明者更高的回报,如果专利制度的其它方面保持不变。但是,较宽范围的负面影响是增加了专利申请的困难。较宽的专利保护扩张了专利拥有者的所有权,对新的专利拥有者设置了更多的限制条件。

一个最优的专利制度的结构的目的是以最小净损失衡量的消费者和发明者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这种福利源于两方面:

(1)发明者的专利保护技术进步而且以较高的(垄断)价格进入市场。消费者可能选择新技术或者以竞争价格购买较低技术的、已经在市场上出现的和不被专利保护的商品。但是,如果消费者对价格敏感,他们宁愿以竞争性价格选择不被专利保护的较劣技术的替代品。

(2)由于价格较高及在专利范围内缺乏较低成本的替代品,消费者不能获得任何产品。结果很明显,较宽的专利会减少消费者能够从中自由选择使用他们所偏好的技术的产品的多样性。

Klemperer(1990)的结论是,当消费者的偏好对专利产品和非专利产品是无差异的,则狭窄的、无限期的专利是可取的。而当消费者的是否购买这些产品的决策同等重要时,宽的和短期的专利更可取。在这两极之间存在法律制度设计的无限可能的排列,其中较长的专利期限取代较窄的宽度,反之亦然,目的是保持同样的激励水平。最终,能够最优化社会福利的专利结构被选择。

专利高度定义发明者创造的新知识被授予专利后公众可以获得的最小程度。高度与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见性相联系,以此将可授予专利的标的物与对现有专利的边际改进相区别。当递交专利申请时,知识产权显现出来,竞争对手可以比以前更容易地改进他们的产品,而且在公开的专利信息基础上建立新技术,因此,就可以用更优良的产品与专利持有者竞争。所以企业最关心的就是既满足专利检查的指导,又能最低程度地公开,目的是获得完全的市场地位。相反,决策者希望增加技术公开的水平。当专利高度相对较低时,在免费市场和专利保护范围内,创新者和企业的行为只有很小的差异。但是中等程度的专利高度却产生与预期相反的效果。竞争对手会增加他们的研发支出以接近市场要求的新颖程度并进入市场。但是他们的产品与专利技术相当接近,以此与之在同类产品中竞争,必然降低了专利持有者的回报。因此,从创新者的立场来看,只有在专利高度相对较高时,申请专利才是值得的。

3.版权的经济效果

与专利不同,版权旨在保护艺术和文学作品,如书籍、照片和唱片。世界各国的版权法都以伯尔尼公约为基础。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一个最小期限,即对作品的保护延长到作者去世后五十年,这一期限各国可加以扩展。版权覆盖示仅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也包括被保护作品的派生物,如翻译和引用。派生物享有与原创作品同样的版权保护。

观察法律制度的设计的变化对技术市场的影响,学者们只是从扩展版权期限的角度,看到较高的社会成本和较低的社会利益。这种扩展只是为作者和创造者生产新作品提供了较低限度的激励,但极大增加了独占带来的社会成本。因此,扩展期限可能在长期内由于限制在新工作中利用早期的材料而阻碍创新。普遍的意见坚持对不同类型创造性工作的保护应分为专利和版权保护。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的原则,即通过联合专利和版权保护某种技术或产品,整合两种制度以保护不同的技术特性和优点并不必然导致在某些场合的完全保护或保护不足。但是,在另外的市场条件下,双重保护会造成一种法律保护之间的重叠,形成对偏好的市场现状的过度保护。

4.进一步讨论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经济学关注于研究法律框架(主要是专利制度)对创新和技术变迁直接的和短期的效果。在大部分场合,创新被看作是单周期的过程,其后续的结果和突破和不同类型的技术被同等对待。但是在现实中,创新是一个动态过程,其影响并不局限于被选择的市场,而是扩散到其它技术领域并扩张到邻近技术领域的产品和技术。(作者单位:武警警官学院)

参考文献:

[1]Gilbert R.,Shapiro C.(1990),“Optimal Patent Length and Breadth”,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21,No.1,pp.106-112.

[2]Klemperer P.(1990),“How Broad Should the Scope of Patent Be?”,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21,No.1,pp.113-130.

[3]Nordhaus W.D.(1969),Invention,Growth and Welfare:A theoretical Treatment of Technologyical Change,Massachusetts,MIT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