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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机制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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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型期;竞技体育;集团利益;冲突;整合

论文摘要:对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纵向及横向利益集团冲突进行研究。结论应充分认识及肯定我国竞技体育利益集团主体的逐利行为;应以政策投入方式对其进行积极的导向,以法规及制度的形式完善利益约束机制,控制利益差别的过分悬殊;对中央与地方权力进行合理划分及职能界定,完善利益补偿机制等。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竞技体育呈现的是利益一元化、利益主体单一的格局,而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系统出现了利益分解及利益的重新分配。所谓竞技体育利益集团,是指具有基本相同的利益要求,持共同利益态度而结合在一起,具有很强的组织性的竞技体育利益群体。笔者对我国竞技体育利益集团的结构下一个可操作性的定义,将其分为纵向及横向两个维度。由于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仍保持着基层、省级以及国家层次这三级训练体系,而各训练层次以奥运会、全运会及省运会等为利益目标取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纵向结构中形成了上层利益集团(如国家体育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中层各省市利益集团(如各省体育局)以及低层次各地市利益集团(如各地市级体育部门及少体校等)。横向结构中则有同层次的地方、项目及其他竞技体育单位等横向相互作用的利益集团等。而转型期我国社会化的竞技体育力量正逐渐加强,利益结构中出现了政府主导以外新的利益集团,如竞技体育俱乐部、投入竞技体育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竞技体育实体等。

虽然在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正逐渐走向市场化,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竞技体育仍具有鲜明的国家利益及公益事业性质,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特征。“奥运争光”仍是其最高利益目标。由于利益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性,转型期利益分化的特征,加之当前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不可避免地造成集团主体间利益冲突的出现。目前我国竞技体育集团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纵向各层次之间的利益目标冲突、控制与反控制、集中与分散的磨擦;横向地方之间的封锁与反封锁、垄断与反垄断的磨擦;各项目、各地方间利益差别的过分悬殊,以及政府与社会利益集团的冲突等。虽然利益冲突是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系统重构的动力,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整合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系统的集团利益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1当前我国竞技体育集团利益冲突现状分析

1.1纵向集团利益冲突现状分析

1.1.1竞技体育利益集团问的利益目标分化及冲突

奥运会是我国竞技体育的最高目标,国内的其他比赛如全运会、省运会、各种形式的单项赛事及联赛等,其最终目标都应是为奥运会服务。但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出现,以及下层利益主体对上层利益主体从利益依赖性向利益独立性的转变,在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还未能形成有效的利益制约、分配及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目前的纵向利益目标冲突,上层与中层、中层与基层以及政府与社会竞技体育利益集团的利益目标出现分化。造成了许多非正常现象,如:“举国体制”优势难以充分发挥;许多项目竞技水平出现以全运会为最高峰、奥运会年水平下降的不正常周期性现象;国家队建设时难以协调地方利益;社会竞技体育集团主体的无序发展;基层单位为了省运会等低层次利益目标而不顾运动员身体发展规律,服用违禁药物及虚报年龄,影响了整个输送体系的正常运转等。

1.1.2多层次竞技体育利益集团间的控制与反控制

各利益集团主体不当逐利行为的加强,与其权力的不断扩张及管理系统中职能不清是相辅相成的。由于转型期各利益主体的相对独立,而体制改革的进程未能及时适应现实情况,造成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上层管理部门资源调控主体地位下降、政府与社会利益集团关系不清、纵向利益结构中上层常常无法控制下层的行为等现象。

以田径项目为例,最高管理职能部门是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中层各省市有自己的田径管理中心或主管部门。这些中层管理部门虽然在许多事务上要接受总局田管中心的管理,但在行政上却服从于各省市体育局,与体育总局形成了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并且造成政出多门的现象,有时上层的政策、指令等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种种障碍。而地方及社会利益集团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常常做出与上层制定的政策、指令及规章背道而驰的行为。

这种多头管理关系造成我国竞技体育政策施行的有效性锐减,造成行政低效率,并且在各层次间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中耗费了大量资源。

1.1.3集中与分散管理的磨擦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基于一定利益关系基础上的权力关系。从某种程度上看,集中与分散即收权与放权。放权管理是转型期我国管理体制改革的显著特征之一,但纵向结构中多级调控权限一直没有明确。体育总局是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及下达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而各项目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本应是制定宏观政策、规划及管理制度,组建国家队,指导训练及后备人才培养,组织比赛等。但由于职能及权力关系不清,体育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的权力过度集中,将许多精力耗费在微观事务性工作上,如提供大量资金及承担着大量物资分配任务等。而地方体育部门以及社会利益集团需要有正当的权力下放以实现其某些利益目的,需要以充分、合理的自以发展自身时却没有得到,缺乏以利益获得形成的激励机制。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权力下放时的有效制约机制,造成无法对下层利益主体的行为进行正当调控。如某些项目国家队建设采用分散型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但许多管理权力过度下放,相应的集中管理及控制措施力度不足,无法控制分散队伍的训练工作,许多投入难以收到应有的效益。

1.2横向竞技体育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冲突

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横向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各省市间及其他相同层次利益集团间(如各俱乐部)为了争夺竞技体育资源而出现的冲突。由于我国竞技体育资源分布极不平均,有的省市有比较优越的人才数量储备或训练条件等,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宁可采取资源封锁及限制交流等政策,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难以合理地宏观配置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下及各种非正当手段交流等现象。而上层主管部门尽管制定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及管理制度,但由于制定时与现实情况不相配套,或许多时候政策施行时难以平衡各集团主体间横向利益关系,实施效果难以尽如人意。并且出于全运会等自身利益的考虑,各省市间横向利益冲突有愈来愈激烈的势头。

1.3集团利益差别的过分悬殊

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利益差别主要表现在纵向各层次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横向各项目之间、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别。如国家队获取自身利益时与地方投入国家队建设时的利益获得之间的差别、市场优势较明显的项目与难以向市场转化的项目间的利益差别、水平较高项目与低水平项目间的利益差别、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与边远省份竞技体育集团间利益获得的差别等。

由于利益差别的悬殊,导致“举国体制”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共同发展及公平竞争等方面出现危机,具体表现如:地方在付出与利益回报差别悬殊时不愿投入国家队建设、许多小项目水平难以提高、横向资源配置失调、各地区间竞技体育实力差距加大现象。

2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集团利益整合机制的构建

利益整合及重构是以各个利益主体相对独立性、自主性为前提,通过各种利益主体之间横向的、纵向的、多向的相互作用,达到根本方向和根本利益一致。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集团利益整合机制的构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对各利益集团主体的逐利行为进行积极导向

仅仅对各利益集团的逐利行为进行制约或控制难以达到利益协调的目的,并且对于充分发挥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十分不利。只有合理引导各利益集团的逐利行为,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由于转型期各利益集团主体经济独立性的不断加强,而国家对竞技体育投入的总量是相对固定的,不可能无限扩张。以经济投入协调利益关系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应大幅度提高政策投入在利益系统中的导向地位。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应以“奥运争光”的最高目标为前提,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充分照顾中层及基层利益,以及社会利益集团主体的利益,对各项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加强研究,提高政策投入力度,充分肯定及引导各利益集团主体的正当逐利行为。

2.2应尽快形成及完善利益约束、制衡机制

一种制度作为一整套固定的行为模式,可以视为特定利益关系的凝固化。也就是说制度既是某种特定利益关系的反映,也是对人们追求利益方式的可能性的规定。

面对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利益集团主体的利益分化、冲突,上层管理部门应以合理的制度、规章及政策形成利益约束机制,进行宏观调控。在合理引导各利益集团逐利行为的同时对其进行制约,目的是防止其逐利行为非正当扩张,保证各个竞技体育利益集团主体的行为围绕着“奥运争光”最高目标进行。

以竞赛作为引导及制约手段是竞技体育特有的功能,完善各项竞赛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目的是使全运会等国内赛事真正发挥为奥运会服务的功能,起到统一全国各方面力量的作用。

除了竞赛制度以外,其他各项制度性规定如协会管理制度、代表队制度、奖惩制度、转会制度等,在制定及调整时应能够积极适应所面临的真实情况。尤其对转型期出现的非政府型竞技体育利益集团主体(如各种俱乐部及参与竞技体育的实体等),在鼓励其合理逐利行为时应有明确严格的限制及正确的导向。

2.3控制利益差别的过分悬殊

通过利益差异激发追求利益的积极性,以此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显著差别。但控制利益差别的过分悬殊是转型期政府主管部门保持稳定及全局均衡发展的重要责任,也是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以及顺利实现“奥运争光”目标所必须的。

控制利益差别过分悬殊需要主管部门的政策及资金投入向利益差别中弱势方倾斜。在资金安排上不搞“一刀切”,对边远省份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应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这些地区政府及体育部门投入竞技体育的积极性。在项目布局及资金分配上要有长远眼光,对田径、游泳、水上等基础大项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应积极引导市场力量参与弱势项目。

2.4应进行权力划分及职能界定

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管理系统应进行权力及职能的重新界定及划分,完善宏观与微观管理体系。体育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应积极向宏观管理及调控主体转变,特别是各项目管理中心应从大量的微观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切实实行“管办分离”。对放权管理加强研究,明确与地方体育部门的职能划分。在进行权力划分时要有科学依据,主要应对共有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如运动队建设、比赛管理等,有些职能该下放或委托给地方管理,或适合进行市场化管理时应大胆放手。

但权力划分时宏观调控权力必须集中在体育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体育总局与各项目管理中心应承担起战略制定、项目布局、目标管理、宏观投入总量平衡、行政结构调整等责任。以使全国范围内竞技体育发展大方向一致,抑制各利益集团的不当逐利行为。

2.5完善利益补偿机制

转型期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是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整体水平、保证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系统运转正常的重要机制。

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应完善有偿训练、培养、输送、转会等制度。利益补偿机制应将基层培养单位列为重点实施对象。虽然转型期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体育人才培养实体(如俱乐部的后备队伍及私立体育学校等),但各级体校及学校仍是我国竞技体育人才的重要来源。利益补偿机制必须真正起到激励基层体育工作者的作用,使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成为有源之水。

而国家队是我国竞技体育特有的力量集中方式,是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金字塔”模式的塔尖,是“举国体制”优势的充分体现。无论采取何种组队形式(目前有集中、分散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三种形式),转型期都需要完善国家队与地方输送来源的利益互动及补偿机制,使国家队具备相当的利益载体地位及利益体现能力。消除国家队建设中的种种利益冲突,使转型期国家队真正成为全国范围竞技体育最优秀力量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