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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谷物和棉花在世界市场上以低于其生产成本30%的价格进行倾销。此类出口的绝大部分利润并没有流向美国的小农户,而是落入美国农产品大公司的口袋。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美国的这种倾销应得到鼓励,因为这是对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变相补贴。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似乎也认可这一观点。但是,这种看法是短视的。
包括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在内的多数农户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他们依赖大型农业公司、通常是跨国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并销售其产品。那些以玉米为生的发展中国家农民事实上并不是在和美国农民展开竞争,而是在与那些控制该国粮食出口的巨型美国企业对垒。而这些美国大企业恰恰是美国农业政策的真正受益者。通过跨国公司的粮食生产链,这些在欧盟或在美国内部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世界范围传播开来。全球范围内的农产品倾销问题需要通过多边规则加以解决,但是WTO《农业协定》对此却无能为力。事实上,协定鼓励与生产脱钩的支付,而这种支付在控制出口方面并不有效。
发展中国家需要什么?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美国的农产品倾销应得到鼓励,因为这是对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变相补贴。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似乎也认可这一观点。但是这种看法是短视的,因为便宜的进口产品向进口国农业部门发出了错误的信号,从而进一步恶化即已存在的不平衡状况。倾销会对长期的农业生产以及贫困农村人口的生活造成严重后果,在发展中国家这一人群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高,甚至超过消费者人数。此外,倾销也会导致农民收入降低,失业增加并危及粮食安全和人类发展。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的是可以确保农产品低价格的可持续发展途径,即在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援助下,对主要农业领域的研发进行投资,以提高基本农产品的产量。印度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很好例证,印度在农业方面的投入比其他任何一个亚洲国家都要高,从1960年代中期,印度通过投资研发在极大程度上改善了其粮食安全状况。在印度,农业研发方面的投入仅次于道路投资(高于教育、农村发展、灌溉、电力、土壤和水利及卫生投资)。而在农业研发方面的每1000亿卢比投资能提高7个百分点的农业生产率。
对于研发的持续投入也可使发展中国家降低对大宗农产品的保护,并逐步实现农业领域的自由化。然而,由于预算压力和内、外部引发的经济结构调整因素,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研发方面的支出实际上正在减少。
谁是补贴的提供者?
《农业协定》第13条被称为“和平条款”,它规定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暂不履行WTO的义务。“和平条款”的有效期是9年,也就是在2003年底到期。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在WTO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农业改革期间降低贸易摩擦的威胁。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不能根据WTO关于补贴的规定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状告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条款的中止使农产品补贴面临与工业品补贴一样的纪律约束。和平条款以任何形式延长均需要通过协商一致,这给发展中成员在农业谈判中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筹码。
但是目前,对于绿箱支持措施不能征收反补贴税或采取其他反补贴行动,也不能以损害关税减让利益为由对其提讼。根据补贴协议,不能对在消减范畴以外的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采取法律行动。这就意味着成员对于市区出口市场无能为力。尽管在补贴损害国内生产者时可以征收反补贴税,但协议要求在进行最初的反补贴调查是调查当局“保持克制”。
OECD国家中一半的农业补贴是欧盟成员国提供的,39%来自日本。2000年,美国的农业支持开支增至280美元。2002年的美国农业法案(在多哈会议后颁布的)将在未来10年内提供1800亿美元的国内农业支持。
美国的农业法案
美国倡导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并推动达成了《农业协定》。美国在贸易和农业问题上的谈判立场经常与凯恩斯集团相一致。凯恩斯集团是由18个最积极推动农业市场开放的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尽管如此,美国不顾其削减农业补贴和关税的国际承诺,于2002年5月通过了一项代价极为昂贵的国内立法。2002年的美国农业法案承诺政府将向农民支付任何市场价格与政府所确定的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这就是所谓“反周期”支付。
农业法案不仅涉及农业生产,也涉及与农业和贸易(如出口补贴、信贷和推广活动)、营养(包括对穷人的食品援助)、环保、林业、能源、科研、农村发展和生产者信贷等相关的其他措施。该法案将美国的农业补贴提高了近80%,在未来10年内提供1800亿美元。尽管这笔金额在违反《农业协定》的情况下可以削减,但它从根本上是与农业协定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也与美国近期提出的推动农业贸易自由化的提案南辕北辙。
美国农业法案显然对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不会带来好处。它将取代市场信号刺激美国国内的农业生产。这些过剩的产品将大量涌入世界市场,不仅以直接的商业销售和粮食援助的形式,也以过分低廉的牲畜饲料形势出现。另外对于大多数美国农民而言,该法案也未必是件好事。它补贴了农产品的大企业,使它们可以极低的价格买入,因为政府随后会以直接支付的形式向农民支付差价。(1998年每个种植玉米的美国农户平均从政府获得3万美元的补贴及8000美元的纯收入)商业销售上的损失巨大以至于多数补贴仅够与支付银行贷款。到底谁受益了呢?是那些以每普尔1.8美元购入生产成本为2.7美元的公司。
美国政府不仅没有约束农业跨国公司的市场力,而是向他们提供了大量的补贴。美国生产某些作物(例如小麦)的产量很高,以至于美国市场上认为因素造成的低价格成为了世界价格。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发现其根本无法在这一低价上开展竞争,同时由于进口的激增,也无法在本国市场上进行竞争,无论其产品的价值如何,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均面临生计问题。
新美国农业法案延续了美国政府不愿意处理其农业市场竞争匮乏的局面的历史,这使得美国农民在哪里购买原材料以及去哪里推广其产品方面几乎没有什么选择余地。过去的数年中,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农业领域出现了史无前例的市场集中现象,例如三家公司垄断了美国80%以上的玉米出口。很多美国农民反对新农业法案。一些农民已经建议通过“粮食来自家族农庄”法案来恢复农民从市场挣得收入的能力。这一法案要求规范市场上的寡头垄断的权利。在农业法案听证会的过程中,这项建议的内容被讨论并被考虑制定成为单独的法律。
发展中国家应当知道,农业并不仅仅提供可以进行市场销售和贸易的产品,还提供不可交换的公共产品及服务,而这些的价值往往被市场低估。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环境保护、农村发展、区域间的平衡发展,还有最重要的,粮食安全。WTO的《农业协定》直接影响农村生活、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因此,所有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保留适当的政策空间和灵活性以确保粮食安全,以及保护其国民的生活与就业。但是对于发达国家扭曲贸易的补贴,应当采取切实的措施减少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