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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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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名人接受采访要收费的事,曾引起争议。有论者从法律的角度详加论述,认为名人的口头谈话(指涉及知识产权),因包括了其智慧创作,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收费接受采访的做法是应该肯定的。我以为,这无关高深的理论,实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因为问题很简单,它不过是一种交易。

在当今的现代社会,一个人再有能耐和成就,倘没有大众传媒的参与宣传,要出名恐怕是难以想象的。当然,有人因此而成了社会名人,认为他的知识、时间、精力、经历都是有价的,接受采访要占用他的时间、精力,要涉及他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历,需要收费,也未尝不可。关键在于对方,即媒体的记者是否认可。如果记者同意付钱,即无问题;记者倘若有意见,也完全可以拒绝,放弃采访就得了,本无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这就像民间的交易,看是否两相情愿。

论者还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所以社会名人接受采访要收费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个思想解放的问题,对此要采取理性态度。其实,法律产生于社会习俗,它仅为人们的行为制订一个最起码的底线。法无禁止的地方还有很多,其间的行为有高尚的、平凡的、自私的乃至可鄙的,均由良风美俗、道德伦理来调节。也就是说,法无禁止的行为并不都是值得赞赏和提倡的。比如,法律并没有规定拾得钱物的人,归还他人时不得索要报酬。那人倘向失主提出要一定数量的酬金,如果失主同意,这就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旁人无须置喙。但那个索要报酬的人的做法因为法无禁止,就加以肯定与赞扬,这就颇有可议之处了。因为这种做法虽为法律允许,但在道德上却是低层次的。

法律允许其存在是一回事,是否值得提倡则又是一回事。如今,人们对许多事情“商品化”的现象,能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当然很好,但在精神的层面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与警惕。一些主持社会风教的学者教授尚且持这样的看法,希望普通的平民百姓要心灵美、发扬风格,希望社会风气得到改善,又从何谈起?我们在良知、道德、信仰方面的扶植培育,阙如久矣。那种不管怎样,都是冷冷算计的交易关系,要我付出,就要收钱的做法,其在法律上也不无依据(如等价有偿、按劳取酬等),但这种理性只能称为“工具理性”。

人类社会应该还有更加美好的东西,它是精神层面上的,能超越物质的的需求,在暴力与金钱面前能保持人的尊严。国外的一些法治国家,公民有很好的市场意识与法律意识,但他们仍有精神方面的需求,诸如热心公益,崇尚良知、信仰等,以满足他们内在的心灵生活,从而使他们的社会法治建立在十分坚实稳定的基础上。我们前人也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不食嗟来之食”等认识,这就是价值判断,我们可以称之为“价值理性”。近年来,人们大谈人文精神,可惜一遇到实际,却都忘了,真是令人扼腕。

我想,我们还是有必要再来认识“大众媒体”。媒体就其社会的基本分工而言,它并不是一个营利(这一职能自有生产和流通部门承担)的部门,而是公民社会中传递信息、交流思想的公共平台,关系着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实现。正因如此,政府有责任与义务向媒体提供相关的信息,社会名人也有道义上的义务接受媒体的采访,以满足受众的正当要求。当然名人也可不接受采访,这是他的权利和自由。但提出要收费才接受采访,将大众媒体视为通常意义的交易对手,无疑会损害社会的公益性。至于是否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受众的知情权,谅识者也自能判别。

法无禁止的事,在道德方面存在许多层次。社会名人接受采访要酬金,缺乏赞赏的价值。尽管有论者强调,不能用“道义”标准来衡量新事物,但我仍想说:法治社会不能没有道义,请给良知、道义等人文精神一点生存的空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