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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所称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包括:
(一)使用财政资金;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四)使用政府性融资(包括国债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捐赠资金);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融资。
第三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在管理中必须坚持:
(一)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制、招标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履约保证制、审计机关审计制、项目绩效评价制,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建立国家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项目管理中心)由区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招标人或比选人负责实施全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或比选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查,负责对增减工程项目(量)的核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实施工程建设。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或转报,招标方式的核准和比选备案,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制订资金拨付计划及拨款。
区建设、交通、国土、水利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进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负责向上协调争取项目资金。
区审计局负责投资项目财务收支及竣工决算审计。
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中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立项或下达年度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第七条分级审核意见出文);
(二)施工前期准备(包括规划、勘察、设计、编制预算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
(三)项目预算财政评审(由财政局负责);
(四)招标核准或比选备案(经区项目管理中心按投资额度分别报审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文批复或备案);
(五)工程招标或比选(由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六)合同签订及实施工程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七)工程验收及绩效评价(由区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国家、省、市对工程验收有专门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八)国家、省、市对专项投资建设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以及资金筹措等工作。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相关定额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在按投资额度分级审核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或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凡区本级财政性投资和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额在20万元以下工程的立项必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的立项必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的立项必须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凡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按区委、区政府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凡涉及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方面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应由相关部门审批后再实施。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施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及工程内容。
第三章招标(比选)管理
第九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第十条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及项目总概算按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须经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出工程的最高控制价。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等工程前期资料、财政评审意见、招标(比选)实施方案、工程的最高控制价移送区项目管理中心,由区项目管理中心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资额度分别报审,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各级审核意见进行工程招投标方式的核准或比选的备案。
第十一条在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核准或比选备案后,由区项目管理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公开招投标或比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20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进行比选。
(二)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以上(含)的,应当进行比选。
(三)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万元以上(含)的,应当进行比选。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10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进行比选。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必须招标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以上(含)的,若不采用比选方式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但必须按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确定承建人。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等工程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时,区项目管理中心应提前介入做好招标或比选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①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预算评审②招标事项核准③按规定确定招标机构④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含资格预审文件)⑤招标公告(在《四川日报》或《四川建设网》)⑥开标、评标⑦评标报告备案⑧评标结果公示并确定中标人⑨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⑩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应报送区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比选项目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比选人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所有需公开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均应面向社会公开公告。凡符合要求且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的招标机构均可报名,由区项目管理中心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两家机构,通过竞争谈判后确定一家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二)不得未经核准,或不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得在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中自行指定招标机构。
(三)招标投标活动须接受区招监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区项目管理中心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四)投标、评标、中介工作规则。各投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负责,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招标、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区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通过招标或比选等方式获取中介服务权,实行亮证收费,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应当实行会审制,由区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局、法制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审定。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分包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三)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建设单位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国家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国家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增减工程项目(量)的管理
国家投资项目不得在合同外随意增减工程项目(量)。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量)的增减,必须经项目管理中心核准。
其中,隐蔽工程及增加工程量投资总额超过合同总价1%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报区项目管理中心,由区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局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勘测核实后,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工程项目(量)增加总额在合同总价1%及以下的,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报项目建设单位核准并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在适用本条规定过程中,项目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制订补充办法。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不是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累计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
(二)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区项目管理中心对工程结算审计进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国家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
动态跟踪管理。国家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其它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挪用和改变建设资金用途等。
第二十七条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同时,对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其中增加工程量拨款申请,须经区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区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局直接向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拨款进行监督,使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审查后,支付工程款。
中央、省、市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有专门要求的,应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区审计局和区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前,工程款的拨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未经区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对应经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超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施工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退还。
第三十条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项工程都要预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原则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有质保期约定的,应在质保期满后退还。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不能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区项目管理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区项目管理中心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招标核准内容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和报批的;
(四)不按招标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背离合同实质内容重新签订其它协议的,或由于签订合同不严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施工时的施工图与招标时的施工图不一致的;
(六)强迫、指定或暗示参建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和使用材料、设备,造成工程建设工期延误,或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
(七)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
(八)因管理不善,引发安全事故的;
(九)建设项目活动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招投标、工程监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不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内容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信息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1-3年内禁止其在我区内从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招投标、工程监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3年内禁止其在我区内从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一)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利用他人资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投标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中标,并给招标人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
(六)中标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不守诚信的。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区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