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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中优先使用权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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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结合现实状况在著作权法职务作品中规定了具有创见性的优先使用权制度,在赋予单位优先使用职务作品的权利的同时,也给予了单位与作者的利益平衡。但现行立法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待立法者进行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优先使用权;职务作品;著作权;创见性

一、职务作品优先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一)优先使用权概述

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直接采用“优先使用权”这一概念,而是指明,一般职务作品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单位对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另一方面,又将权利的使用权限限定为业务范围,以防止滥用权利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优先使用权的主要特征

第一,时间有限。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对于优先使用权的行使时间,著作权法虽未作出限制,但超过两年之后作者无须经单位同意,可自由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此时单位并无优先使用而言。因此,认为时间上有限是完全合理的;第二,无需同意。单位对一般职务作品的使用,无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即法律赋予了单位使用作品的权利,不管是在两年内使用,还是在两年后使用;第三,可不支付对价使用。因为单位的这种使用的法律根据是劳动关系,所以使用方式仅限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法定业务范围。这种使用应当是无偿的。但是法律提倡作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根据作品的被使用情况,给予作者适当的奖励;第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排他性。作品完成两年之内,单位的使用可以排除第三人的使用。同时,单位对于第三人使用享有决定权。如果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因此,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使用。

二、我国对职务作品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创见性及其现实依据

(一)我国对职务作品单位优先使用权的规定具有创见性

各国法律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各不相同。依据英美法系中著作权为财产权的观念,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作为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大陆法系中著作权属于作者,因雇佣关系而创作的作品也不排除。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上,单位的优先使用权具有创见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无类似制度可供参考。

(二)我国对该创见性规定的现实依据

1.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保护。作者向单位提供了作为无形智力成果的劳动力,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作者和单位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达到作者和单位双方利益的平衡,立法在赋予作者对一般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时候,也明确指出单位在一定程度的优先使用权。这很巧妙地解决了双方的利益冲突,实现了对双方利益的保护。

2.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充分利用。著作财产权作为职务作品著作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以发挥相当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而优先使用权这一规定正极大地促进了职务作品的可持续发展,为职务作品进入文化市场提供一种途径。

3.有效维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公民作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丰富,单位可能出于种种目的,利用法定的优先权利,干扰作者对作品的正常使用。而我国由于在原来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集体利益至上的传统观念,个人权利意识淡薄,这也为权利的滥用提供了条件。而单位对职务作品著作权不能利用或不利用的情况下,应当排除单位拥有的权利,给予其他主体以机会。否则就构成权利滥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优先使用权行使中的现实问题与立法完善

(一)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反思

1.单位滥用优先使用权的现象泛滥。现行法律虽然旨在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平衡规定了优先使用权,但单位的优先使用权在实务中往往赋予单位过大的权利,几乎使其可以在两年内独占该职务作品。由于单位可以通过行使优先使用权获得作品本身的著作财产权,有大量的利益可图。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单位滥用权利导致作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屡禁不止。

2.单位的优先使用权一定程度上导致权利冲突。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是招收录用职工权和劳动报酬奖惩权,单位的优先使用权在权利处理不当或无法协调时会发生权利冲突,如行使优先使用权而没将法定权利处理得当。

(二)单位优先使用权的立法完善

1.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一般职务作品中单位使用权和作者行使著作权的事项安排。鼓励单位和作者之间通过合同进行意思自治,这是最能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方式。当然,合同订立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有效填补立法上有关这方面的空白,双方都能有效维护权益。

2.关于优先使用权中“两年期限”的规定。第一,单位优先使用权在两年期满之后,单位虽然可继续使用作品,但是不得限制作者行使其著作权。比如,作者在作品完成后两年后,离开原单位,原单位使用其职务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第二,单位行使优先使用权,不得利用其优先性损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如单位将署名署在不是自己的作品上、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第三,单位在两年内确实不使用作品的,单位不得拒绝作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所获报酬单位和作者可以按比例分配。单位拒绝作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

3.为作者合法权益受损设定救济途径。立法可以考虑在本法规定具体事项,为作者在权益受损失寻求解决途径。如赔偿责任与数额,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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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尹秀峰,谷长江.职务作品中单位优先使用权研究[J].安徽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1).

作者简介:唐越,安徽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