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谈发电企业筹建期间增值税处理问题及建议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谈发电企业筹建期间增值税处理问题及建议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通过对电力企业筹建期间的水电费,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和低值易耗的增值税处理探讨,可以很大程度帮助发电企业完善对筹建期税务处理办法。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及国家税务文件对电力企业筹建期间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总结和税收处理分析。

【关键词】电力企业 筹建期间 增值税 水电费 固定资产抵扣

发电企业的筹建时间长,耗资巨大,增值税处理复杂。在发电企业筹建期间,帮施工单位代收代付水电费的税务处理,建筑物和安装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和办公用品等易耗品的进行扣除等的税务处理一直存在讨论和争议。本文就围绕着争论的焦点,参考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各地方细则的基础上,对发电企业筹建期间增值税处理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

一、筹建期的定义

目前对筹建期做出过规定的文件仅限于:1994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下发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所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二、筹建期间代收代付水电费的税务处理

代收代付水电费基本条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代收代付水电费属于代收款项目。供电局向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的发票,发电企业只是代垫,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转售水电的代收代付处理。涉及转售水电的代收代付,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173号)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时,可以按照6%征收率或者13%适用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表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表纳税人按照13%适用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条例,供电局向发电企业开具水电费发票,发电企业是水、电总表纳税人,然后向施工单位单独收取分摊的水电费,应缴纳增值税,做销项税额处理.总表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表纳税人按照13%适用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发电企业水电费的进项,销项税务处理。根据条例进项销项具体处理:发电企业取得供电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根据分表抄表数据区分工程用、代收代付、自用。其中:工程用按购进价格作进项税额转出,代收部分开具发票(或专用发票)做销项税额处理。

三、建筑物、设备安装等进项抵扣问题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一般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涉及发电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宁夏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意见(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六条: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活动支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施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公告2011年第7号: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下列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中电力企业:大坝中的金属结构设备(管道、闸门及闸门门框)、埋件(水轮机涡壳)、机组、启闭机(门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电力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升船机、便桥和贝雷桥等桥梁、变电房、配电房。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各省关于电力企业固定资产抵扣的相关规定,发电企业的固定资产建筑物和设备的进行抵扣如下: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活动支架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升船机、便桥和贝雷桥等桥梁、变电房、配电房以及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施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办公用品、办公用具进项抵扣问题

办公用品增值税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外购低值易耗品的规定。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领购、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此期间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的,虽然可以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作为留抵税额用于以后纳税期的抵扣。

发电企业筹划期间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具体处理。发电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购买的办公用品和办公用具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办公用品和办公用具的金额不大计入开办费用,在当期损益中处理,办公用品和办公用具金额巨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

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购买的和经营管理有关的办公用品是可以抵扣增值税。材料购入时不分工程用或生产办公用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抵扣,按单一品种登记台账(注意区分增值税税率),如产生相关运费抵扣了增值税也需要登记。月末根据仓库领料单,汇总工程领料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或在制作凭证时统计后附的领料单金额进行转出,转出时注意购进材料的增值税率及是否抵扣了相关的运费。

本文在参考国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法和各个地方的税务规定和税务处理公告的基础上,探讨了发电企业在筹划期间水电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税务处理。希望能给筹建期间的发电企业的税务处理具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