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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巴泽尔的产权保护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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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权函数是巴泽尔对其产权保护思想的凝练,从他人企图夺取(QG)、自己努力保护(SP)和政府予以保护(GP)三个方面,巴泽尔系统论述了关于产权保护的思想。而追求权利价值最大化,无疑是个人进行攫取行为和保护行为并不断进行边际调整的根本原因。他人企图夺取的一种情形是在交易中侵占明确分割给对方的以及进入公共领域的属性价值,另一种情形是在非市场交易中侵占非其所有的财产。个人保护产权的方法是减少进入公共领域内的价值或者降低公共领域内被他人攫取的价值,并通过施加限制避免相互之间的侵权行为。国家有责任辅助个人保护自己的财产,防止人们染指非其所有的商品属性。但政府保护产权也要花费成本,必要的政府限制旨在减少保护费用。

关键词:巴泽尔;产权保护;公共领域;攫取成本;边际调整;产权分割;私人限制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5-0048-06

在众多有关产权分析的理论著述中,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教授的《产权的经济分析》以其独到的观点、深刻的思想而受到学界关注。他独辟蹊径地从微微观的视角[1],将商品的属性分析作为全篇的逻辑起点,阐明了有关产权界定、产权分割、公共领域等一系列概念,得出了诸多富有见地的分析结论。对于巴泽尔教授有关属性分析、产权界定、产权分割、公共领域的思想和研究视角的独特性,很多学者已经进行了详尽梳理和论述,深化了我们对巴泽尔产权理论的认识。本文旨在对《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涉及的有关产权保护思想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产权函数与个人最大化

在《产权的经济分析》开篇,巴泽尔教授对其产权保护思想进行了如下凝练,并在全书各章节的分析中得以体现。他指出:“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2](P9)。显然在他看来,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即产权,与自己努力保护、政府保护的程度以及他人企图夺取等因素息息相关。借助函数式可以更直观地表达这一内涵,即P=SP-QG+GP。式中,P即property,表示产权,SP即self protection,表示自己的努力保护,QG即other’s grab,表示他人企图夺取,GP即government protection,表示政府予以保护的状况。这一函数式表明,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SP)、他人企图夺取(QG)和政府予以保护的程度(GP)这样三个变量都直接影响到产权的实现程度。若自己努力保护程度越高,或政府予以保护程度越高,则个人的权利实现程度就越大;反之,他人越是企图夺取并易于得手,则个人的权利实现程度就越小甚至丧失权利。通览全书,笔者以为巴泽尔教授正是从他人企图夺取、自己努力保护和政府予以保护的程度这样三个方面,系统论述了他关于产权保护的思想。

在展开讨论巴泽尔的产权保护思想前,详细解读其重新定义的“个人最大化”概念有助于理解个人行为的内在动因。巴泽尔对于“个人最大化”有非常独到的见解,定义“个人最大化”为“不论何时个人察觉到某种行动能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采取这种行动”[2](P9),这一内涵普遍适用于个人在企业、家族、市场、部落、政府等组织中的活动[3]。由此可见,无论是攫取行为还是保护行为都与个人最大化存在内在联系。首先,个人行为的动因和目的是实现个人最大化。巴泽尔认为追求最大化的个人一旦察觉到某种行为能够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采取行动。也就是说,个人行为的动因和目的都是实现个人权利价值的最大化,即个人攫取和保护行为都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净权利价值。其次,个人行为遵循着边际调整的原则,而边际调整正是个人追求最大化的体现。所谓边际调整,就是绕开价格机制围绕某些属性所进行的非价格调整行为,强调的是总有一种导致均衡的力量使个人无论做出何种决策都必将遵循着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规律[1]。因此,追求最大化的个人会在攫取行为中遵循边际潜在收益等于边际攫取成本的规律,而在保护行为中遵循边际潜在收益等于边际保护成本的规律。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标准范式,利润最大化要求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尽管巴泽尔重新定义的个人最大化是权利价值的最大化,但同样可以通过边际调整而体现。笔者将就个人最大化驱动下他人企图夺取、个人自身保护以及政府保护财产的程度这样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巴泽尔的产权保护思想。

二、他人企图夺取(QG)

通过梳理巴泽尔的产权思想,笔者将他人企图夺取分为两种情形,每种情形下各有两种方式。如图1所示,A、B、C、D分别表示四个产权主体,其中A、B、C代表个人,D代表政府或国家,圆圈则表示某项资产及其内部的属性集合。情形一显示在某项资产的交易中,相关当事人彼此间的财富攫取。其中①表示A、B之间产权明确分割后A攫取属于B的某种属性价值,②则表示A攫取未完全分割而进入公共领域的那部分属性价值,其中阴影部分代表公共领域(PD)内的属性集合。情形二显示他人攫取与其毫无关系的某项资产的方式:一种是攫取无效管理的公共财产,如③所示,D所在圆圈表示归国家所有的某项资产,这类资产更多的时候我们将其视为一种无主的公共财产,这是由于政府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或给予充足保护,为他人攫取这部分财产提供机会;另一种是在非市场领域夺取属于他人所有的资产,如④所示。针对以上两种情形,以下详细分析每一种方式下他人是如何成功夺取的。

(一)情形一

巴泽尔认为产权从来都不能被完全界定,这与长期以来产权经济学家所认为的产权应该是完整的、绝对的并可以清楚界定的观点大相径庭。例如奈特和戈登在他们的分析中都假定产权“要么存在并得到明确界定,要么就是完全不存在”[2](P88)。造成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他们没有从微微观的视角深入分析资产,认为资产只具有单一属性,忽略了每项资产中都存在着多种属性的事实。由此得出了“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中间状态”[2](P88)的结论。巴泽尔则对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商品或资产都存在多种属性,“其水平随商品不同而各异”[2](P4),因此可以将资产看作是一系列不同属性的集合体。这些属性“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常常也不知道”[2](P3),一方面我们对属性的认识总是受知识、技术和环境的约束而无法完全掌握[4],更重要的是明确这些属性需要高昂的交易成本,包括“确定这些资产有价值的属性是什么和获取这些属性的尝试”[2](P3)等,于是事实上,产权从来就没有被完整地界定过。

即使完全确定资产的所有属性,把某项资产的全部属性归于一人所有也不是最有效率的,巴泽尔认为“如果商品的初始所有者只转让商品的一部分属性而保留其余部分,那么来自交换的净得益常常就能增加”,从而出现产权的分割。所谓产权分割,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2](P5)。“物质商品各种属性的所有权一旦分割给个人以后,其中一些人就可能白占便宜,染指归别人所有的属性”[2](P122),这是由于产权分割是相关当事人就同一资产的不同属性的分割,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由于属性价值不同于有形的实物价值,攫取对方所属的属性价值无法被清楚发现,因此他人就会企图夺取,即情形一中①所示。对此,巴泽尔关于购买电冰箱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说明:当顾客购买电冰箱时,其产权实际上并未完全转移给顾客,厂商仍然保留了诸如保修服务等一部分属性的权利。由于顾客与厂商拥有电冰箱的不同属性,为防止顾客过当使用造成损失,而厂商很难区分究竟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顾客滥用的责任,于是厂商必须就保修服务的具体情形做出相应规定,以防止顾客白占便宜,攫取保修属性的价值。

产权不完全分割的部分会成为共同财产,进入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巴泽尔独特的概念,在其产权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既然人们无法认识资产的所有属性,而且完全明确这些产权属性的成本很高,产权无法被完全界定;于是那些人们没有认识或是认为界定成本很高、相对价值较小而主动放弃的部分也就成为共同财产而进入公共领域。至于人们保持权利到什么程度、放弃多少进入公共领域,则显然遵循了边际调整的原则。人们不仅要衡量减少置于公共领域内的权利以增加完全被自己掌握的属性价值,还要衡量由此而产生的界定成本。“当人们相信这种行为的收益将超过成本的时候,他们就会运用权利,相反,当认为拥有产权的收益并不足以弥补成本时,他们就不会去运用权利,从而使这种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内”[1](P89)。由于公共领域内的属性是有价值的且处于未被持有的状态,他人就可能企图攫取这部分价值,如情形一中②所示。对此,巴泽尔关于买卖樱桃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说明:在樱桃交易过程中,鉴于买方在不确定樱桃品质好坏时,交易很难成功。因此卖方不得不允许买方挑选,但由此也将产生过度挑选的问题。然而要防止过度挑选又必然会付出成本,卖方不得不将“过度挑选”的属性置于公共领域中,买方因此有机会在挑选过程中通过过度挑选的方式来攫取部分价值。

攫取公共领域内的财富还有另外一种情形。随着知识、技术和环境的变化,某项资产新的、有价值的属性被发现,就会被人们重新从公共领域中获得,而一些原本认为有价值被人们拥有的属性也会被置入公共领域。正如巴泽尔所说的“产权不是绝对的”[2](P3)、“产权是不断产生并不断放弃的”[2](P87),这期间公共领域内的价值也是不断变化的。巴泽尔以德姆塞茨所举的海狸皮为例予以说明:海狸皮在欧洲人到达拉布朗之前价值非常低,因为当地人只认识海狸皮的使用价值属性而不认识其交换价值属性。当欧洲人到来之后,他们发现通过与欧洲人的海狸皮交易可以获得可观收入,于是认识了海狸皮的交换价值属性,也因此而纷纷确立了对海狸的私有产权。原本被置于公共领域的属性的价值上升,被人们重新拥有。这种由于公共领域内价值的改变所引发的攫取公共领域内财富的案例非常多,也由此而引发诸多纠纷。对此,巴泽尔概括交易中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当对于签订合同价值似乎很小但在合同期满之前价值有所增长的属性,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时,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二)情形二

情形二中③的方式是攫取政府管理的公共财产,即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却未能有力保护的那部分资产,从而导致他人的攫取。巴泽尔在书中提到了加利福尼亚淘金热的案例。美国占领了原属于墨西哥的区域,废弃了墨西哥有关在政府土地上采矿的法律,并在10多年后才颁布了有关采矿权利的相关法律。于是在这十来年间,关于这片含金矿土地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因此成千上万的淘金者纷纷来到这里淘金。在法律制度缺乏的这段时间,尽管淘金者们以相对和平的方式确立了对金矿的权利,但在这一过程中,淘金者彼此间的冲突仍然只能通过个人暴力解决,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大大低于存在政府保护时的效率。由此可见,缺乏政府有效保护是公共财产遭受攫取的一个重要原因。

情形二中④的方式是在非市场领域攫取明确属于他人的财产,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盗窃行为。盗贼对他们所窃取的赃物并没有合法的所有权,但他们在现实中却可以占有它,消费它,甚至靠它取得收入,这些实际上使盗贼实现了对赃物的所有权。这使得巴泽尔一直贯彻的“产权并非绝对的”思想更加明显,继而他也得出了结论,即法律权利不等于经济权利。同时,巴泽尔指出:“盗贼对赃物拥有所有权这一事实意味着:如果所有者的财产有可能被盗,那么他对‘自己’的财产就不会享有充分的权利,所有者就无法确保自己将来还能使用这些资产”[2](P153)。

三、自己努力保护(SP)

针对上述他人攫取财富的情形,巴泽尔对个人如何减轻或避免这些攫取行为,从而有效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途径进行了论述。巴泽尔十分重视个人在产权领域中的作用,他认为“产权不是绝对的,而是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改变的”[2](P3)。政府实施保护很大程度上针对的是盗窃等非法行为侵害个人产权的情形,而现实生活中更普遍的是在交易活动中攫取公共领域内财产的现象。这种情形中他人的“越位”并没有触犯法律,政府无可奈何,因此个人只能靠自身的行为来保护财产权利。巴泽尔也强调,“一般来讲,政府要参与私有权利的确定和保护,但是,在许多这种活动中,个人比政府具有比较优势,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活动”[2](P88)。在巴泽尔的分析中,个人通常将损失降至最低来保证自己净权利价值的最大化,主要的方法是减少进入公共领域内的价值或者降低公共领域内被他人攫取的价值。

(一)减少度量和监督的成本

公共领域内的属性价值是被人们主动放弃的,之所以放弃是因为度量并监督该属性的成本很高。因此,如果度量和监督的成本降低,人们就越倾向于清楚界定该项资产,主动放弃而置于公共领域的价值也就越少。一种方法是在度量中利用规模经济,另一种方法是防止重复度量。若度量和监督某些属性的成本,其增长的幅度低于交易资产数目的增长幅度,就可以利用交易的规模或交易的期限这种规模经济来降低界定属性的成本。例如,选择成批生产或全部来自同一个地点的资产进行交易,其所需要的总度量成本就会小于交易资产是数批生产或是来自不同地点的。巴泽尔还提出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即“诱使当事人把属性当作是已被拥有的而行动,即使这种属性其实并未被拥有”[2](P100)。例如,在市场中购买苹果,同一价格水平的苹果质量不一,若允许挑选购买者会尽可能地挑选质量最好的苹果,如此一来购买者似乎获得了挑选最好苹果的权利。这是卖方为减少度量和监督购买者购买不同质量苹果的成本的通常做法。卖方通过这样的手段,以较低的成本诱导购买者平均地购买了不同质量的苹果,进而有效减少了被置于公共领域内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