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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技能人才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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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有关企业、学校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技能培训和技能就业,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早日复苏及可持续发展,市劳动保障局在2009年将认定第三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基地的任务

1、承担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的培养与鉴定任务。

2、承担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委托的实训实习任务。

3、承担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新工种的职业标准、大纲、教材的开发任务。

二、培训基地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2、在同类单位中,专业优势突出、师资力量强、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

3、具有健全的培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充足的实训设备、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

4、开设工种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

5、没有投诉事件,社会声誉较好。

三、培训基地的申报和命名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如有意愿,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报的专业、考核等级、教师、考评员、场地、设备等情况),并填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于2009年10月1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

2、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申报单位条件进行审核。

3、经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五天无异议,即认定为*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市劳动保障局授予“*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牌匾。

四、培训基地的管理

1、培训基地应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每年年底将培养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报。

2、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与考核评估。对经评估为优秀的培训基地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或两年不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撤消其*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格,不再享受基地优惠政策。

五、培训基地享有的优惠政策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本企业发展需要,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可自行组织招调员工技能水平测试,具体办法参照《*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2、对于本单位特有的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鉴定的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自行组织该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考评,政府认可其考评结果,并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共同实施。

3、享受政府制定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