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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各民办技工学校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管理,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手续,遏制虚假广告,保障举办者、办学机构和广大接受技工教育和技能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和诚信办学,现就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
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办学机构的名称(全称)、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受教育者。
三、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程序
(一)备案办理时限。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日10个工作日之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备案提交资料。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号)和招生文件;
2.填写完整的《*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
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备案受理机关。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由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
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区劳动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其审批的区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备案印章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到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手续。
四、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所批准设立和管理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